08.12 超詳!彩禮的認定、時效、返還及返還主體等6大實務問題!

關於彩禮、是否該返還彩禮、如何返還彩禮、返還主體以及訴訟時效等相關法律問題流程圖

超詳!彩禮的認定、時效、返還及返還主體等6大實務問題!

1.什麼是彩禮?

1.1 彩禮的含義

所謂的彩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係基本確定以後,按照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

1.2 彩禮的法律性質

就法律性質而言,給付彩禮實質是一種附條件的特殊贈與,具有強烈人身屬性。根據現行法律精神,所附條件應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準確地說應是以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為目的。如果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則該贈與行為應為有效;如果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或者未共同生活,則贈與方可以目的未達到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1.3 法律意義上的彩禮

目前,我國法律對“彩禮”並沒有明確定義。法律意義上“彩禮”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第43條第1款規定:“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

2. 判斷是否屬於彩禮?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只有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才屬於返還彩禮的範疇。同時,參照《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第43條第1款的規定,在認定一方婚前給付的財物是否屬於彩禮範疇,應考慮如下幾個因素:

2.1 給付彩禮必須是本地區確實存在的結婚前的習俗

認定給付財物屬於彩禮的前提條件是當地有給付彩禮的習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規定:“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不能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因此,此處的當地習俗,應該是指男女雙方共同所在地或者是接受財物一方的所在地的習俗,同時要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此外,從舉證責任方面而言,主張要求返還彩禮的一方應該舉證證明當地存在給付彩禮的習俗。如果舉證不能,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例1:甲男家與乙女家都居住A縣城。自古以來,A縣城就有男方給女方彩禮的習俗。那麼男方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女方的財物,應屬於彩禮。此時,男方應舉證證明A縣城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例2:丙男家居住在B省C縣城,丁女家居住在M省N縣城。M省N縣城有男方給女方彩禮的習俗。那麼男方給付女方的財物應屬於彩禮。此時,男方應舉證證明M省N縣城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例3:戊男家居住在D省E縣城,己女家居住在W省V縣城。D省E縣城有男方給女方彩禮的習俗。此時,或許要根據個案情況予以處理。比如,女方並未主動要彩禮,而是男方根據當地習俗主動給付女方財物的,此時應不屬於彩禮性質的贈與;但如果女方以D省E縣城有給付彩禮的習俗為由,主動向男方索要財物,那麼男方給付的財物則具有彩禮的性質。

例4:庚男家居住在H省I縣城,辛女家居住在S省T縣城。H省I縣、S省T縣都沒有男方給女方彩禮的習俗。那麼男方給付女方的財物則不屬於彩禮。

2.2 給付財物是否以締結婚姻(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為目的

現實生活中,男人與女人的交往復雜多樣。正如《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讀:彩禮的認定及返還》文中所述,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確立戀愛關係;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是為維持戀愛關係、增進感情;有的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目的則僅僅為與女方發生一夜情等等。顯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給付時均不是以締結婚姻為給付財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於當地結婚習俗所為給付。因此,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為彩禮。

2.3 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第43條第1款規定須是“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在《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讀:彩禮的認定及返還》一文中給出相應確定標準,即: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為彩禮。至於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人民法院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尤其是男方自身經濟條件酌情確定。

3.返還彩禮的主體?

實踐中,由於彩禮給付與收受的實際主體可能不是男女雙方,而是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那麼,在彩禮返還之訴中,如何列訴訟當事人?除了男女雙方外,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收受人是否也應當列為訴訟當事人?關於返還彩禮的主體問題,各地法院的規定不盡一致。

3.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的返還彩禮的主體

《北京高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第43條第2款規定:“涉彩禮糾紛一般應列夫妻雙方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即以夫妻雙方或者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的原則。

3.2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公報案例方式確定返還彩禮的主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審判摘要(二)七十四、金來艮、朱庭玉婚約財產糾紛(2009-06)裁判摘要》:按照一般習俗,彩禮不是交付給女方而是交付給女方的家庭,並由女方及其重要家庭成員接受並進而由女方家庭進行處分。在婚約財產糾紛中返還彩禮的主體應不僅限於女方,還應包括接受彩禮的女方重要家庭成員。

3.3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的返還彩禮的主體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二條規定:“二、可訴請返還彩禮的當事人範圍如何把握?答:由於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只限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對於實踐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雙方為原、被告的彩禮返還訴訟,或在涉及彩禮返還的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實際給付人或自己不是實際接受人的抗辯,由於彩禮給付實際就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對此抗辯可不予採信。”

3.4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的返還彩禮的主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16年)》第五條規定:“五、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範圍應如何把握?答: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一般以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鑑於實踐中彩禮的接受人或給付人可能是婚姻關係當事人的父母或其他親屬,為便於案件事實查明和糾紛解決,可根據雙方訴辯確定實際接受人或給付人的訴訟地位。”

3.5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返還彩禮的主體

實踐中,給付彩禮問題,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時候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都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就給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係當事人一方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樣道理,就收受該彩禮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的情形。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給付女方的孃家了,真正用於其結婚置辦各種物品的反倒很少。因為許多時候彩禮的給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的,所以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則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在實際訴訟中,返還彩禮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要求返還彩禮的,則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則須根據個案情況而定。如接受彩禮方僅限於男女雙方,則列接受彩禮的一方為被告即可;如果實際接受彩禮方是雙方的父母或其他近親屬的,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糾紛特質,也有利於真正解決糾紛。

4.彩禮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劉銀春法官撰寫的《的理解與適用》文章中稱彩禮返還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注:《民法總則》現已生效,訴訟時效改為3年)。此類糾紛的起算,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 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方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二) 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方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基於《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也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等情況。

5.返還彩禮的範圍?

如前所述,彩禮應為“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因此,在訂立婚約前後過程中所交付的小額禮金、禮品,屬贈與物,不屬於彩禮。

那麼應當返還的彩禮範圍如何確定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四條規定:“四、應當返還的彩禮範圍如何把握?答: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我們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併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超詳!彩禮的認定、時效、返還及返還主體等6大實務問題!

6.返還彩禮的前提條件?

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還給付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沒有特殊約定,法律規定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的,在一審階段時,如果一審法院准許離婚的,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請求的判斷。如果是二審階段,人民法院如果准許當事人離婚的,也可以對於彩禮問題作出具體處理,如果是判決不準離婚的,對彩禮問題也就不能支持當事人的請求。——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

7.離婚時,嫁妝如何分割 ?

與彩禮一樣,嫁妝一詞也因來源於風俗習慣而具有豐富的內涵,但與彩禮不同的是,嫁妝這一習俗並沒有得到法律層面的確認,在法律沒有對其作出特殊規定的前提下,對以嫁妝的名義給付的財產要依其法律本質確定其歸屬。嫁妝的本質即為父母對出嫁女的財物贈與,對於嫁妝財產的處理也應當依據法律關於一般贈與所作規定。判斷贈與行為發生的時間對於財產的歸屬至關重要。在雙方婚前贈與女方的財產一般應當認定為對女方的單獨贈與,即為俗稱的嫁妝,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在雙方婚後,女方父母對於女方的贈與如果沒有特殊指明僅針對女方個人為贈與,則應認定為是對於二人的共同贈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摘自《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孫國鳴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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