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 今后 萍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卖房必须先做预售资金监管

中国江西网萍乡讯 记者陈成报道:为切实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8月17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萍乡市房管部门了解到,自2018年9月1日起,萍乡将正式施行《萍乡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届时,市民买新房交给开发商的预售款将被存入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由政府、银行等部门监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将缴存监管资金的缴款凭证提供给监管机构核实。

新建商品房预售金由政府和银行等部门监管

萍乡市城区范围内经萍乡市房产管理局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都要纳入监管。该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款专用原则。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为其预售项目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申请开立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是指对应的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指定预售的所有房屋)。

监管账户开立后,开发企业应当与监管银行、监管机构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开发企业应当向萍乡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监管协议》。未提交《监管协议》的,暂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预售商品房时,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将缴存监管资金的缴款凭证提供给监管机构核实。

未纳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可依据开发企业的申请予以拨付,但应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退房退款协议的,监管银行可退回相应购房款。

萍乡市房产管理局(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萍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办法的实施工作。

资金监管比例标准不超过预售金的6%

《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标准不超过预售资金的6%。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信用等级AAA级、全国排名前20位的开发企业监管比例为1%;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二级以上、信用等级AAA级、开发项目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管比例为2%;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三级以上、信用等级AA级以上、开发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管比例为4%;其余企业监管比例为6%。

预售项目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降低为初始监管比例的50%。

有关机关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监管机构。预售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监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解除资金监管通知书》。监管银行凭《解除资金监管通知书》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开发企业逃避监管将记入信用档案

如果开发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逃避资金监管的情形,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监管部门可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通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监管银行未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及时存入监管资金、解除资金监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监管机构可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与其取消合作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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