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債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債權登記日:2018年8月17日

●債券付息日:2018年8月20日

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或“本公司”)於2015年8月20日發行的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8年8月20日開始支付自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間利息。根據本公司《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5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

2、債券簡稱:15興發債

3、證券代碼:122435.SH

4、發行人: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5、發行規模:本期債券存續金額9,590.00萬元。本期債券首次發行規模為6億元,2017年8月21日,債券持有人執行第一次回售選擇權後,本期債券存續金額為9,590.00萬元。

6、債券面額:債券面值100 元人民幣,平價發行

7、債券期限:本期債券為5年期固定利率債券,附第2年末、第4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8、債券年利率:本期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5.20%。本期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在債券前2年內固定不變,為4.40%,發行人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2年末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將存續債券利率調整至5.20%。在債券存續期限第3年和第4年,債券利率固定不變為5.20%。如發行人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4年末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票面年利率為債券存續期限第4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調基點,在債券存續期限第5年固定不變。如發行人未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則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債券存續期第5年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第3年和第4年票面利率不變。

9、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

10、起息日:2015年8月20日。

11、付息、兌付方式:本期債券本息支付將按照證券登記機構的有關規定統計債券持有人名單,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體安排按照證券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

12、付息日:2016 年至2020 年每年的8 月20 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資者在本次債券存續期第二年末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6 年至2017 年每年的8 月20 日;若投資者在本次債券存續期第四年末行使回售選擇權,則其回售部分債券的付息日為2016 年至2019 年每年的8 月20 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 個工作日)

13、信用等級:經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評定,公司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為AA,本期公司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評級展望為穩定。在2018年跟蹤評級中,公司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為AA+,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評級展望為穩定。

14、擔保情況:宜昌興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本期債券的還本付息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15、上市時間和地點:“15興發債”於2015年9月1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記、託管、委託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5.20%,每手“15興發債”(面值人民幣 1,000元)實際派發利息為人民幣52.00元(含稅)。

三、付息債權登記日和付息日

1、債權登記日:2018年8月17日

2、債券付息日:2018年8月20日

四、付息對象

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8年8月1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5興發債”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公司將在本期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期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

六、關於付息對象繳納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付息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付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

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徵繳說明如下:

1. 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 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 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 20%徵收。

4. 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機構領取利息時由付息機構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機構。

6. 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徵管部門:各付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二)非居民企業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分別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 號)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 10%的企業所得稅,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按 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三)其他債券投資者繳納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其他債券持有者的債券利息所得稅需自行繳納。

七、相關機構及聯繫方法

1、發行人: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聯繫人:劉明安

聯繫方式: 0717-6760850

2、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聯繫人:鄭兵

聯繫方式:010-88005106

3、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東路 166 號中國保險大廈

聯繫人:徐瑛

聯繫電話: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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