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西安开发商有什么底气意图毁约?为什么法官会判合同无效?

曾经何时错过


西安开发商有什么底气意图毁约?

因为开发商属于无证销售,合同本身是无效的,依法只能是被认定为无效。所以,不算是毁约;

为什么法官会判合同无效?

判合同无效是正确的,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合同有效的。


那么,长安区法院的判决,问题出在哪里?

本人认为,对事情的处理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这个判决呈现给大家的,就像是走路走了一半,他故意不走了。而不走了,对于一方利益来说,严重不利。

比如:一个人乘长途车旅游,走了一段后,他发现自己做过站了。

这时候怎么办?不应该是让他立即下车,而是应该将他送到下一站,或者方便换乘的地方,以便乘客下一步的旅行。

如果,客车方面让这位旅客在一个荒山野岭的地方下车,而这位旅客也因此出现危险并受到损害,那么客车方面是有违服务合同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在法律上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法院裁判案件也是一样,应该完整处理的,就不应该只处理其中的一段。仅仅处理案件中的一部分,就是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又浪费诉讼资源了,上级法院依法应该予以纠正。

这个案件涉及的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对合同无效引发的法律后果是否应该一并处理?

这是很明显的,应该一并处理。而不能让当事人再另行提起诉讼。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假设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对于法院来说,对无效合同的存在是不能视而不见的,是依法应该主动进行审查的。

虽然,当事人提出了要求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是这并不妨碍法院职权的行使。

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2015年房地产纠纷案件常见问题裁判意见》中指出:《合同法》第58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58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不保障违法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利益。

开发商无证销售,违法行为明显,当然也就是说其存在过错明显。

业主是否存在过错,要根据证据来认定,如果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天本案二审开庭,相信二审法院会秉公处理。


关注北京郭广吉律师,了解最新法律资讯和案例!


郭广吉律师


大家都在围绕合同成立与否看问题,我们假设合同不成立,开发商在明知道自己不具备销售资格的情况下,以欺诈打折的手段骗取受害人120与万元,切受害人大于10人。

检察机关应该以诈骗罪立案: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开发商行为以符合诈骗罪要件,应以诈骗且数额巨大处理。第二百六十六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0年近不惑0


在下就事论事回答题主的问题:1,开发商的底气来之于司法审判中行政权大于法律权的现实。客观上行政权是一事一政策,比较具体细致,针对性、判断性、操作性都优于粗线条的概括性法条。开发商有善于利用法律粗线条特色的大律师在作为参谋长,用自大耳光承认违反行政法规销售房屋,请求法律纠正违法行为撤销合同,从行政法权的地位上相对于买房人占尽了高地优势。2,法院的民事审判原则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案一审判。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是承认违反行政法规规定销售了房屋,请求撤销合同。因而,法院的审理就是审清楚原告陈述的违反行政法规销售房屋的事实,根据法律的相对应规定判决合同是否应当撤销。被告对原告诉请的抗辩由此必须是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销售房屋行为没有违反行政规定,售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是,事实上被告是做不到的。被告的正确应诉对策应该是不与原告辩论房屋销售违法的证据问题,而是充分利用原告自打耳光承认违法售房的事实,提出指控原告隐瞒售房未经政府批准事实,对买房人实施商业欺诈,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全部赔偿损失责任的反诉,请求法院立案审判。这样,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依据双方提供的事实,根据法律做出判决。法院应当在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合同的同时,依据法律判决开发商承担商业欺诈或者隐瞒事实行为造成买房人损失的赔偿责任。遗憾的是:这起诉讼案审理程序中没有看到被告提出的及时反诉。法院根据原告请求,审理清楚违法销售房屋事实后,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合同,一案一判没有瑕疵。


菩提新客1


这个属于典型利用合同瑕疵欺骗投资者的案例,当然按照想干法律,判决合同无效是完全合理的。但是这个开发商的做法确实是用诚信的代价去赚钱,也可以说为了赚钱任何底线都不要了。这12位业主当初购买房屋时,肯定是得到了开发商的承诺,并且也签署了相关合同,并且当时开发商因为缺流动资金才愿意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进行了售卖。

现在房价涨了,开放商投诉合同无效,如果房价跌了,开放商绝对不会投诉。如果房价跌了那12位业主投诉合同无效,要求开发商退款估计会很难实现,这就是个人与集体博弈时的不对等状态。为了利益可以无所不能,是人们对于房地产商的基本印象,确实房子是人们的痛点,很多人为了一套房子付出了一生的代价。

开发商为了赚取利润还有一房多卖、隐瞒在银行抵押等违法手段。当然开发商为了赚钱,有的还不顾房屋建设质量,急于追求房子建设速度,违背建筑科学规律,导致很多房屋质量非常差,已经失去了居住的功能,成为存粹的金融产品。这两年房子的质量问题较为突出,就是过于追求利润的结果。可是房子不能住,那么谁来接盘呢?这次法官判决房屋合同无效,但不应该是这个事件的最终结果,毕竟开放商违规销售也有责任的。


深度军备


科技科普促使人们养成理性思考和理性处理事务的习惯——凯腾聚知。

这是开发商自诉案件,站在单纯合同法角度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没有毛病。

这个无效合同正好是买房投资客反诉开发商合同欺诈的有利证据。

合同文本是开发商准备的,购房资金出资的依据和标的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开发商是明白且承认的,开发商合同是通过内部法务审定的标准合同,亦即开发商是清楚自己的意图或目的。

开发商主观和客观管上都是以属于自己的未来具有一定受限条件的资产为标的募集资金,但开发商存在主观和客观有意回避/隐瞒合同风险的意愿是造成合同无效的要件。

因此,开发商存在合同欺诈的投机行为。

依法打击欺诈投机行为是法院维护正常商业金融融资的重要任务之一。

因此,买房人应积极利用法院合同无效的判定,以合同欺诈另案起诉开发商(核心是要求开发商提交该合同企业内法务评审记录,尤其是没有进行法务评审的理由),相信法院会给出公平判案。


凯腾聚知


这个事开发商 伤疤好了忘了疼,有失诚信,我们大家予以谴责在情理中。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其实不是基于他的请求,而是按照司法解释,这样的判决结果有据可循,他提出如此匪夷所思的请求,实则是我们的规则出了问题,我们不需要对法院的判决做过度解读。

法有善恶之分,如果为了买套房子,需要离婚;如果为了利益脸都不要,这确实是我们需要甄别这个规定的合理性问题了。

此案应当按照合同法中的“帝王法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一切就ok,用法的精神裁判,牢记法律人的良知,此类判决将大大少咦


魏新峰律师


明知没有预售许可还去买,到了这个地步能怪谁?法律早就把这么做会是什么结果告诉他们了,仍然一意孤行。不过开发商也算够意思,承诺购房款这几年每年20%的利率,虽然远比不上房子的涨幅,换个角度,如果房子暴跌了,这些业主不但会要求解除合同,还会要求开发商再赔偿他们的利息。反正大家也有种思维定式了,房子涨了就该我赚,房子跌了就该开发商赔,合同精神公平精神在商品房买卖中真的是太脆弱了。


律师看世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合同无效没有错。但是开发商无证售房明显违法。光判合同无效,这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不追究开发商的违法,西安中院是在枉法!现在房价涨了三倍,开发商诉合同无效,法院判开发商胜诉。如果房价跌了三倍,买房者反悔,诉开发商,法院能判买房者胜诉么?


快活老侠客


依法治国本身没有错误,还得给予点赞!本案审判结果没有错,也得给予点赞!法官更不存在错,也得给点赞!那么,为什么会激起民愤呢?唯独值得怀疑的就是审判本案的依据——所谓的“法律”是不是值得怀疑?是否存在让人不满意之处?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要得民心才是硬道理!平息民愤的办法一定存在,也就是必须还有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这个恶霸似的开发商,还社会一个公平和正义。


御鼎汗青0001


为什么法院会受理?还会宣判?既然受理,双方约定就必须履行双方的当初约定!自己起诉自己无证销售,归另一码事,自己知道自己是违规销售,那就重罚,房子全部没收,由政府来清算他当初的违规销售和购房者的损失!狐狸狡猾都狡猾不过这开发商,狼心狗肺!失去诚信的人站立于市场?让法人代表蹲进监狱慢慢反思去吧!如果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已经生子,是不是孩子是无效的?不能上户口,还是打回原地?还是驱逐出地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