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准驾不符加醉酒驾车 司机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拿摩托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小客车,司机姚某一次性违法两条交通法规,对这样危害交通安全的“放肆”的司机,法律也绝不手软。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姚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湘市北环路与城中北路交叉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姚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含量为110.935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姚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E证(两轮摩托驾驶证),准驾不符。2018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姚某未取得C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其性质等同于无证驾驶,而醉酒驾驶行为更是因其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被入刑,开车上路时不遵循交通法规,不但给他人带来极大风险,更是将自己的生命视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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