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重要通告!同安法院、檢察院、公安分局聯合發佈!

重要通告!同安法院、檢察院、公安分局聯合發佈!

重要通告!同安法院、檢察院、公安分局聯合發佈!

為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要求,確保人民法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行,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充分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誠信社會環境,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聯合發佈通告,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從嚴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

具體原文如下

關於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及打擊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

為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要求,確保人民法院對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行,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充分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誠信社會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我區法院立案執行而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的,應於本通告發布後十日內向我區法院如實報告,並同時提供相應的財產權屬證明、財務會計憑證等證明材料。拒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院將依法予以拘留並罰款,再視其情形,進行搜查和強制審計。經拘留、罰款後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按本通告第七條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凡是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應在本通告發布後一個月內主動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且具備本通告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是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法納入失信名單,登錄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單庫,並在電視臺、法院室外大屏幕、村(居)宣傳欄等平臺公告,予以曝光。被執行人是單位的,同步公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及影響義務履行人,所需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四、凡是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及影響義務履行人,一律限制消費,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前款人員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執行法院依法予以拘留、罰款。經拘留、罰款後仍拒不執行的,按本通告第七條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凡是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及影響義務履行人有護照的,將予以限制出境。

在法院限制出境決定作出前,前款人員出境行為違反本通告第四條規定的,依照該條處理。

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及影響義務履行人,法院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予以罰款、拘留。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執行法院按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人的刑事責任: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的;

(五)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的;

(十一)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的;

(十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發布後受理的執行案件,亦適用本通告的規定。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向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執行局舉報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監督限制被執行人的消費和經營行為。舉報聯繫電話:0592-7111110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

廈門市公安局同安分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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