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3 北京離婚律師在長春起訴一起離婚案件的“奇遇”

北京離婚律師在長春起訴一起離婚案件的“奇遇”


該案案情比較簡單,原告曲女士(化名)與廉先生(化名)於2000年登記結婚,曲女士戶籍在北京,廉先生戶籍在長春市朝陽區。200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開始分居,廉先生回到長春生活。現曲女士打算委託本律師起訴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種情況應該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廉先生的戶籍地—長春市朝陽區法院管轄。於是本律師前往長春準備立案。當然根據我國法院的通行做法,在起訴離婚時需要提交被告的戶籍證明或居住證明。為了獲得這些材料,本律師到長春的第一站便是去被告戶籍所在地的某派出所。以往在北京的辦案經驗及有關律師取證的法律規定告訴我:只要提交律師證、介紹信及相關委託手續即可到派出所查詢有關人員的戶籍信息。即便是本律師曾經去過的廣州,先到法院開出個證明信也可以辦妥此事。沒想到這些經驗在長春派不上用場,當地派出所的民警告訴本律師:除非是公、檢、法機關或公民自己,其它人一律不給查。理由竟是長春市公安局有內部規定!

一個內部規定打發普通老百姓還湊活,想打發本律師還差點。為了在最短的時間內辦妥此事,本律師首先給長春市朝陽區法院的立案庭打了電話,在被告知確實需要公安機關出具被告的戶籍證明才能立案後。本律師打車直接前往長春市公安局。在那裡的戶證大廳得到的答覆竟又是:長春市公安局是在執行吉林省公安廳的命令。於是,在問清了吉林省公安廳具體負責部門後,本律師又來到了吉林省公安廳專管戶籍的部門。在那裡,一位孫姓女警官接待了我,其態度相當的誠懇,並向本離婚律師諮詢了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對離婚案件管轄的規定後,然後直接打電話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進行請示。最終,公安部的答覆在這種情況下注明只做訴訟用途後可以為律師出具戶籍證明。就這樣,一件普通的離婚案件在驚動了公安部後,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某派出所的戶籍民警才為本律師出具了被告廉先生的戶籍證明。

拿到這份能夠證明該離婚案件確實應由長春市朝陽區法院管轄的證據後,本律師順利地辦妥了立案手續。但回想這一系列的過程,我還是感概萬分。偌大的一個國家,難道連一件小老百姓的離婚案件都要經過公安機關層層請示到最高級別才能出具一個戶籍證明嗎?總在強調建設法治國家,但人為憑主觀臨時決斷的事情還是比比皆是。其實我國大部分地區的公安機關都早已按照民事訴訟法、婚姻法、律師法的規定建立合法規範的為律師出具當事人戶籍證明的制度,這其中甚至包括湖南小縣城—-澧縣。但沒想到在省會城市長春竟然還會以所謂的“內部規定”來做與國家法律相牴觸的事情。其實本律師理解有關部門的顧慮,無非是怕落下洩露公民私人信息的嫌疑。但這也不是不能避免,當今的網絡如此發達,由公安機關直接和法院建立戶籍信息的聯繫也不是不可能,如此不僅避免了公民私人信息的洩露,還可以免除老百姓打官司的種種繁瑣步驟,可謂是一舉兩得的事情。在此,本離婚律師還是想感謝吉林省公安廳負責管理戶籍的孫警官,要不是她的誠懇與熱情,這個婚姻案件還不知道何時能走上正式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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