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吕梁一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吕梁法院网消息,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仅用8天时间审结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吕梁一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收购废旧蓄电池,在其租赁的汾阳市西河乡西门村居民李某的轮胎厂内非法进行拆解、分类处理。2017年10月13日,汾阳市公安局与汾阳市环保局在被告人高某的厂区内查获非法处置的铅板、铅膏共计19.9吨,蓄电池外壳3.4吨。根据环境保护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铅板、铅膏属于该名录的含铅废物(HW31)危险废物代码为:421-001-31,危险特性为毒性。据此,一审以被告人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高某不服,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中,刑二庭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规则,从严把握缓免刑适用标准,认为上诉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19.9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涉及到的废旧蓄电池,其中含有重金属铅,属于我国危险废物名录中列举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在不具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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