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小偷入室抢劫,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致死,户主需要担责吗?

吴艺福


一键代偿观点:户主非但不用承担责任,反而可以追究小偷入室盗窃的责任,问其家属索要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虽然我们通常会说人命关天,但是,这个时候我想我们更应该想到一句话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而小偷在入室抢劫过程中因为地滑而被摔死,只能说是罪有应得。

小偷盗窃,人死罪不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允许,私自闯入他人房间窃取财务的行为就构成入室盗窃。当然,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极其容易转化。关键就在于户主有没有发现小偷的盗窃行为,一般发现了,那基本就是入室抢劫了。

而现在小偷自己把自己摔死了,只要户主没有受到什么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追究这些也没什么必要,但是,我想还是应该给这种人的档案里面添上这个犯罪污点。因为,这对小偷的家人或者好友来说也是有参考意义的。从现实经验来看,还是物以类聚人以区分的。

户主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咱们这里不去设想其他任何情况,就是就事论事,小偷在户主家里抢劫时自己摔倒死了,这种情况户主是绝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首先从户主本身来说,小偷是不请自来,并且是非法入侵。那么,对于这样一个人来说,户主是没有必要保证他在自己家的人身安全的。

然后从这件事的本身来说,户主家里的地太滑并不是为了防小偷,而是客观事实,小偷因为地滑摔死了,但是人家户主也可能面临同样的危险。简而言之,就是这是客观可以理解的正常行为,而并不是由户主的主观意愿决定的。

所以,无论是从人道主义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户主都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

小偷家属应该承担户主的损失

户主对小偷的责任咱们说完了,那么接下来就应该说一下小偷对户主应该承担的责任了。在这件事中,小偷对户主的精神损失指定是有的,毕竟,家里突然来了个小偷,那搁谁都得被吓到吧,弄不好一两个月心理都有阴影。

然后就是实物损失,虽然小偷摔死在了户主家中,可能东西也没有偷走。但是,小偷进门或者翻窗指定是有对户主家里造成破坏的,再加上小偷死在了户主家里,那得请人清理后事吧,再加上配合警方调查的这段时间的误工费之类的,这些费用都要算到小偷身上。而现在小偷虽然死了,但是他多少都得有一些遗产吧,那么就应该对户主进行赔偿。

现在是法治社会,无论我们从事任何事情,都要能够做到讲法,守法,懂法,用法。只有大家人人都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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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代偿


户主虽然不需要去担小偷死亡的法律之责,但是却是很倒霉的。小偷死后的一些后续工作还得户主去做,因为这是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这样一个恶人,死在了家里,户主的心理阴影始终挥之不去,抢夺的财物虽然没有损失,但是精神上的损失十分巨大,又不能去起诉一个死去的强盗。

真是:受害连受害,有冤无处申;面对恶人尸,还得配合审;结果不担责,崩溃是精神!

1.“小偷入室抢劫”

可以看出该名恶人,本来打算入室盗窃的。可能是踩点不到位,还是实在是缺钱被逼无奈,冒着风险偷摸进入他人房屋。事情发展有变数--户主在家。小偷跟户主猛一照面,胆子小的小偷要嘛按退路快速逃跑,要嘛就是束手就擒。可是该名小偷,胆大包天,偷不成改为明抢,性质改变,罪恶就增加了。

法律赋予此时的户主拥有正当自卫的权利。抢劫的小偷肯定是利用某种凶器威胁着户主及家庭成员的生命危险。此时的户主可以妥协,先拿点财物给强盗;也可以操起利物或者钝物进行正当的驱赶和反击。防卫过程中只要是为了保全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正常自卫动作都是合法的,如果强盗投降后,再遭户主的攻击那就不算正当防卫了。所以,此案的户主需要配合民警进行立案侦查,如实告知民警真实的事情经过,以此判定自己身上的法律责任的有无。


2.“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致死”

强盗因为想尽快逃跑,自己摔倒致死,怪不得户主。只能说,死的不冤,自作自受。户主全家都生活在这屋子里,地面太滑是早就滑了的,也没见人摔死。可以看出:诸事都有因果,作恶多端,报应到了。户主也不想强盗死在自己家里,多么晦气!有什么法子呢?恶人就是要这样死,户主也无可奈何,只有自认倒霉。

3.小偷自己摔死了,户主接下去要做的就是(1)保护现场;(2)立即报警;(3)配合调查;(4)协助清理死亡现场。这些活看起来户主是多么的冤,但又是户主必须要履行的法律义务。户主全家人心理上的阴影再加上旁人的议论,真是无穷无尽的烦恼和忧愁存在着。卖房子换地方,是一个好办法,但是你这房价会大打折扣,真是雪上加霜。


4.那这样说来,难道为了强盗不死在家里,户主还要提供有利的撤退路线?这个真是说笑话,有点杞人忧天了,完全没必要。该死的还是要死的,该什么时候死的还是会死的,作为受害的户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防卫,强盗真要作死,命该如此,你也没办法,就当是你上辈子欠他的吧!

5.这种房子还是要卖掉的。住在里面对家人始终不利。适当的时候,恰当的价格卖了它吧!无尽的精神折磨,还不如在经济上损失点为好。


这不是消极思想,而是正确的选择。强盗的行径十分恶劣,从情理上来说,我们巴不得他早点死亡,但是从法律上来说他又不该马上死去;可是他终究是摔死了,就当是上天对他惩罚的时候选错了地方,选错了时间,连害了你。

我本是唯物的,对于此事,我显得那么唯心,不是我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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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入室,目的还是抢劫,而且因地面太不小心摔倒致死,那么户主需不需要担责呐?

对于这种问题,我不想用什么律师口中的条例来判断,我就以我个人观点来说一下看法,我的观点是:摔死活该,什么责任都不需要担。


原因有下面两点:

第一,小偷入室,本就属于非法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的一种行为,也就是所说的非法进入私人房屋,我认为无论其何种死因,只要户主没有防卫过当就应该按无责处理,更何况还是抢劫目的,打死都活该。这就好比一支外国武装份子,偷偷进入我们的国家,准备进行破坏活动,那我们的军队会容许他肆意妄为吗?他还想全身而退那可能吗?

第二,小偷属于因地滑摔倒致死,这就更不属于户主责任了,因为如果这都要担责,那么社会上很多伤亡岂不都要找相关责任人了。比如走路滑倒,拿到去找路政和交通局吗?河里洗澡淹死难道去找水利部门吗?不过好像还真有去无理取闹的。这些都是病态心理,凭什么有了伤亡就要找这里责任那里原因的,结果自身原因全因已伤亡需人道解决,那担责者不冤吗?对他们就不需要人道了吗?

看到这个题目就想起几年前的一个案例:半夜一名小偷由防盗窗爬上四楼,结果屋内老人听到声响,知道有小偷,结果对窗外一声大喊,吓得小偷脱手坠落,结果腿被摔断,最终判老大爷承担医疗费用。

或许法律有明确的责任分析,但往往这种结果会使面对歹徒的人不敢再进行反抗,面对有危难之人不敢去帮扶,这都是因为对实施者的责任限制导致的结果呀!

社会需要正义,需要正能量,更需要敢于面对的人,当人的正义感被责任所束缚时,大家想一想那不等于进入了一个病态环境了吗?欢迎大家说出自己的想法,共同呼吁给予正义者多一些权利,而少一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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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也称加害行为或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从违法行为来说,户主并未对于小偷的摔死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2、主观过错

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是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事实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则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例如法律对某一特定领域规定了行为标准,行为人若违反了这些标准,就具有过失;

第二,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性的注意义务主要是指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对于户主来说,这个一个与封闭且与外界隔离的私人场所,对于小偷入室抢劫并滑到这事件不在户主的注意义务范围,不在户主正常且可预料的范围内,对于事件的产生并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

如果小偷摔倒,户主是否救助义务?

如果小偷入室盗窃摔倒致伤,在这种情形下,户主是否具有救助义务?因为房屋是封闭,与外界隔离的场所,户主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在这种情形下,户主是否具有义务实施救助,这问题可能更加值得讨论。

侵权责任理论一般认为,救助义务的主体仅限于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其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职业要求及先前行为。而对于不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其救助义务仅限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如其未采取合理措施实施救助,也仅仅是遭受道德上的非难,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从我个人来说,小偷进入该特定场所的目的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善良风俗及日常经验法则判断,不能强求户主必须实施救助义务,法律也不应该强人所难。当然,如果这种情形,基于避免争议和纠纷,尽可能还是报警。


叶律师


户主不需要担责。

小偷的性质非常严重。

抢劫,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3—10年的刑;入户抢劫,是加重处罚情形,10年以上、无期直至死刑。本案中既然是“入户抢劫”,那么,其行为必然严重危害到了户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可以说,到了“人人得以诛之”的程度。


户主具有“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如果其抢劫行为正在实施,那么,户主的任何行为都不为过、都是正当的。

“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对于入户、暴力、抢劫财物,户主即使实施任何行为都不为过,更何况本案中是抢劫者自己滑倒摔死的,与户主何干呢?这是“老天爷”都看不过去了,真是应了那句话,“自作孽,不可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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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1975


这个问题真的好无聊,你以为屋主家是商场还是超市啊,来者都是客吗?不要搞错了,这是私人住宅!《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所以,屋主对非请自来的小偷,没有什么安全保障的义务!

再说了,屋主一家在这住宅里生活多年都没事,为什么偏偏小偷进来抢劫就发生意外事故呢?思想想去,那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就是“人在做,天在看”,连老天都看不过去了,所以小偷也只能自认倒霉吧!

入户盗窃是犯罪,入户抢劫更是严重暴力性犯罪,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对于此种严重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刑法》赋予了当事人无限正当防卫权,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因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抢劫的小偷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在此案中,屋主没有过错,对小偷也没有安全注意的义务,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屋主在面对抢劫时,可以行驶无限正当防卫的权力,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打虎拍蝇


户主住宅不是公共场所,不需要提示小偷地滑或者铺防滑垫。小偷入室盗窃时,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致死,户主没有法律责任。

小偷入室盗窃被业主发现,采取暴力方式威胁业主,构成抢劫犯罪。抢劫犯与业主搏斗或者逃跑时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如直接摔死的,业主没有法律责任;如摔出重伤,业主见死不救,业主可能涉嫌犯罪,一般业主会报警求助,没有人愿意他人横死在自己家。


429方寸世界


我有不同意见!小偷的亲人应该起诉以下人员:

1、起诉户主铺的地板太滑,没有地板太滑,小心摔倒的警示牌,直接导致小偷摔死,是罪魁祸首。

2、起诉地板厂家,为什么造那么滑的地板砖,是小偷摔死的重要原因。

3、起诉造锁企业,假冒伪劣的锁具害死人。

4、起诉自己怎么生了个傻儿子,不知道小心点,给别人添麻烦。

5、户主应该负责把锁换了,不让贼进来就万事大吉了。


东邪体坛泰山


私闯民宅,不管是偷也好抢也罢,都是一种在进行中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维护法制,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

1.入室抢劫本身就和偷盗性质不同。偷盗是悄悄进行,不以威胁失主生命安全作为目的的。一般来讲,小偷被发现后第一反应就是逃走,而不是对抗。而偷盗和抢劫的转换也是一念之间,如果小偷被发现后,为了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被发现后直接威胁失主的生命安全,那这个就是抢劫了。遭遇抢劫过程中,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的,此过程中造成抢劫犯死亡无需担责,这一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2.由于地面较滑,造成失足摔亡,而且是立即死亡。这个过程不是失主故意造成,也不是法律限定的过度防范措施,不存在失主的过失。那小偷的死亡行为应该由自己承担。

3.如果小偷进屋后没有立即摔死,失主理应报警救助,如果不予救助导致小偷死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这也是因为其已经失去危害性,不会对失主的生命财产构成任何实质性伤害。这时候,失主是有一定的救助义务的,毕竟人命关天。尊重生命,这也是必须的。

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无过错不担责,防卫过当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抢劫这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可以行使无限正当防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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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这已经不是小偷了,入室抢劫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户主当然无需担责,甚至可以起诉“小偷”侵权,要求民事赔偿。

理由如下:

1,“小偷”正在施行的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小偷”本人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一切后果。

2,“小偷”入室抢劫,案件性质属于抢劫而不是盗窃,户主可以在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使用“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3,“小偷”非法入户,属于侵犯私人住宅,因为地滑而摔倒致死完全是咎由自取。户主不可能也没有义务预见这一情况,即便没有进行第一时间的救助,也是由于事件突发无法做出及时判断。相反,户主如果因此受到惊吓出了问题,“小偷”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其实,这类事件在古代早有定论。

《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主人无罪。"

最后,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这类问题不再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人们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可以大胆的施行正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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