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法治宣傳——典型案例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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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更好的守法、用法

帶您近距離感受發生在您身邊的

法律那些事兒......

案例一

監護人不盡責,兒童溺水身亡

——誰來為溺水兒童生命權買單?

【案情再現】

法治宣传——典型案例选编

二〇一六年某月某日下午三點許,繆某(小學生,父母外出打工,平時由爺爺照顧)與另外兩個孩子結伴外出來到全南縣桃江河黃龍翻板壩下游處玩耍,後下河玩水、游泳,但三個孩子均不幸溺亡。爺爺找不到繆某,後發動親戚、村民一起尋找並報警。其家人認為黃龍大橋下桃江河裡的黃龍翻板蓄水壩及其水閘系由水利局作為業主招標建造的景觀工程,建設翻板蓄水壩及其水閘口後壩體抬高水位,形成一個個水流湍急旋渦連連的深潭,埋下了安全隱患,因此起訴水利局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繆某未滿十週歲的孩子,均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均應重點監護,其家居住在桃江河附近,監護人理應加強對孩子的監護職責,現孩子由年邁的孩子爺爺照顧,且在事發當天下午,爺爺在家睡覺,未發覺孩子外出遊玩,直到晚上七時許才尋找孩子,屬明顯監護失職,事故發生的責任應由監護人自行承擔。水利局建設的全南縣黃龍翻板壩工程系政府工程,符合設計要求並經竣工驗收,縣水利局系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履行其行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應對該民事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駁回繆某家人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法治宣传——典型案例选编

自然河道暗藏很多不確定的危險,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均應小心,切勿因天氣炎熱下河游泳、洗澡、玩水等,否則可能有生命危險。

案例二

黃某男與譚某女不當得利案

——談婚論嫁不能著急,須謹慎防愛情陷阱

【案情再現】

法治宣传——典型案例选编

2015年11月14日黃某與譚某在全南縣龍興水庫首次見面認識,之後譚某問黃某喜不喜歡她,喜歡的話就幫她做幾件事(包括:幫譚某支付補牙費、購買衣物、請她吃飯、唱歌、吃燒烤等),黃某不同意,譚某就哭,還承諾如果雙方沒有結婚就算借給她,之後黃某同意帶她去牙科補牙齒,共花去4000元。譚某承認黃某是請過其吃飯唱歌,但是堅稱這些都是他自願的,沒有騙黃某的錢也不是騙婚。直到2015年底一直沒有答應做黃某的女朋友。黃某的訴訟請求為8500元,含補牙費用和其他支出。

【法官說法】

本案的難點就是追求者給付的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有不少人認為黃某是贈與關係,贈與人無權收回贈與物;也有人認為是彩禮性質應以婚約財產糾紛予以立案。本案最終認定為不當得利性質,主要理由是譚某一直否認雙方談了戀愛,而且其也有願意返還的意思表示;黃某支付4000元是希望確立與女方的戀愛關係,這是一種有條件的支付。在女方不同意確立戀愛關係,而男方又否認是贈與的情況下,女方取得這4000元就沒有合法根據。因此本案法院審理後認定為不當得利更符合實際情況。同時原告主張的另外4500元,無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被告譚某向原告黃某返還4000元補牙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法治宣传——典型案例选编

本案的重要因素是案發背景,

黃某年紀偏大,靠務農為生,

家境貧寒,又是低學歷,

急於婚姻大事,在網上尋找婚姻,

但是缺乏足夠的認識,輕易陷入愛情當中,險些導致自己人財兩空。通過本案提醒那些防範意識淡薄,家境貧寒的未婚男女,不能因為急於婚事,輕易相信陌生人的愛情誘惑,否則得不償失,應當時刻謹記網約愛情有風險,婚姻大事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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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現在QQ、微信、微博等移動交流平臺方便快捷,經常會有些人上當受騙,因此提醒大家在與陌生人交往的過程中,要保持警惕,涉及財物的交往儘量保存交往證據。同時建議人們群眾加強學習網絡安全知識,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網民特別是農民的網絡安全教育或者加強網絡知識扶貧。

案例三

舉證責任誰承擔

勞動權益議引爭議

——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情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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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某到某公司務工,雙方因雙休日和節假日加班費及未安排年休假等問題產生爭議,鍾某於2017年8月4日申請仲裁後,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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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鍾某提交其工資條複印件與銀行交易明細,欲證明其應發工資,並向法院申請,要求公司提交上班打卡記錄和工資發放表。依照原告鍾某的申請,法院責令被告公司提交2010年9月至2017年7月原告鍾某上班的打卡記錄和工資發放表,但被告公司以公司機器設備老壞、正在維修為由,未予以提交上述證據。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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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後,

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者應注重保存勞動

關係存續的證據,

如勞動合同、工牌、工資條等。但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還是掌握更多的證據,基於這種實際情況,為了確保舉證責任公平,《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明確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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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確屬用人單位掌管的

與特定爭議事項

有關的證據,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舉證,用人單位不提供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由用人單位提供,法院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後,用人單位仍拒不提供的,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將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有限證據作出相應的判決。本案中,員工打卡記錄、工資發放表均屬被告公司掌管,且與所爭議的原告鍾某具體工資數額及雙休日、法定節假日是否加班等息息相關,法院審查後認為公司機器設備老壞、正在維修的理由不足於令人信服,故判令由被告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並最終根據原告鍾某所提交的相關證據予以認定其工資以及加班情況。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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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勞動者應注意保存勞動關係存續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等,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也應就確屬於自己掌管的證據積極舉證,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案例四

“老賴”欠錢不還還打傷法官

自釀惡果被判刑

【案情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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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何某1因民間借貸糾紛案被何某2訴至全南縣人民法院,全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朱某、何某1應當歸還何某2的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轉入執行後,被告人朱某將其所有的位於縣城信安花苑的一套房產變賣,被告人朱某拿到160000元首付款後,並未歸還何某2的欠款。法院執行人員將傳票送給被告人妻子何某1後,次日被告人朱某公然到法院執行庭辦公室對執行人員進行毆打、威嚇和侮辱。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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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

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其中第(六)項規定“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法治宣传——典型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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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作為被執行人,公然到法院執行庭辦公室對執行人員進行毆打和侮辱,致使其執行案件無法進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朱某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庭審中能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朱某母親代被告人朱某歸還了部分借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法治宣传——典型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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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根據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於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不可兒戲,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必須依法履行。否則當事人不僅可能面臨身陷囹圄的嚴重後果,還要無條件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金。

拒絕當“老賴”,爭當誠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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