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玻璃窗“從天而降”,砸壞小車要不要賠?

玻璃窗“從天而降”,砸壞小車要不要賠?

車子臨時停放在某酒店樓下

沒想到遭遇“飛來橫禍”

一塊玻璃窗從天而降

砸壞了小車前擋風玻璃窗

玻璃窗“从天而降”,砸坏小车要不要赔?

車主郭某在與玻璃窗所屬的某酒店協商不下賠償事宜後向某保險公司提出要求賠償。保險公司向郭某進行賠付後,對造成該車輛損失的某酒店進行追償。

玻璃窗“从天而降”,砸坏小车要不要赔?

近日,興寧區法院就該起案件進行了宣判,判決某酒店向保險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1.9萬餘元及相應利息。

原由

2018年1月12日,郭某的小車臨時停放在某酒店樓下時被一塊玻璃窗砸中,將車輛前擋風玻璃窗砸碎。隨後,經物業公司及派出所的排查,發現該脫落玻璃窗是樓上某酒店用房玻璃。

事故發生後,郭某要求某酒店承擔其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但遭到了該酒店的拒絕。無奈之下,郭某遂與保險公司提出要求賠償修車費1.9萬餘元,保險公司進行核查後認為該車輛的損失在保險的賠付範圍內,故對該車輛的損失進行了理賠。同時,郭某向保險公司提交了一份《代位求償申請》,將該車輛的索賠權轉讓給保險公司。隨後,保險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某酒店賠償這起事故車輛損失的賠償金1.9萬餘元及相應利息,並由該酒店承擔此次訴訟的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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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某酒店未到庭,亦未作任何答辯。

興寧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保險公司與郭某簽訂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單》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只要依據保險合同對事故損失向被保險人進行了實際賠付,即取得代位求償權。本案中,從事故發生地物業管理公司和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可知,屬於某酒店的房間窗玻璃墜落砸中事故車輛的可能性較大,在某酒店未到庭,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無責任的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法院依法認定某酒店為事故車輛損失的實際侵權人。保險公司在向車主郭某支付了車輛維修費的情況下,其有權向某酒店進行追償。故保險公司要求某酒店賠付修車費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利息的問題,由於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質是屬於債權的轉移,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在其未向第三者主張賠償請求權的情形下,第三者未給付賠償金並不屬於遲延給付,不應支付遲延給付的利息。本案中,由於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曾向某酒店主張過權利,故某酒店應向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利息應從保險公司起訴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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