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为分执行款虚假诉讼 图谋不成反受处罚

浙江检察网泰顺讯 近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和毛某某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据悉,这也是该院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张某某,泰顺人,是湖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他以本人和公司名义向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借款百余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某迟迟未归还借款。李某某等债权人无奈,便陆续将张某某诉到法院。随后,张某某名下部分财产被法院查封拍卖。

张某某为了从被拍卖的财产中分得部分钱款,便联系毛某某,要求毛某某以借款标的400万元为由对其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泰顺县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就还款事宜进行调解并送达调解书。随后,毛某某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人之一李某某到法院了解相关案情的时候,无意中知晓了这件事。李某某认为这是一个圈套,因为他恰巧也认识毛某某,毛某某本人并没有如此巨额的存款能够出借。认定这就是真相之后,李某某便立马前往泰顺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进行举报,说自己怀疑张某某为躲避债务,串通毛某某进行虚假诉讼。

泰顺县检察院立即调取了该起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经过细致地审查,检察官发现两人的资金往来非常频繁,该起民事诉讼的400万元标的款的出入记录也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该笔400万元在同一天内由张某某的妻子何某某账户领出后,陆续通过其亲戚和毛某某的账户,最后进入张某某的公司账户。检察官再通过对借条、借款金额、应诉情况等细节的审查,判断这笔4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有重大虚假诉讼嫌疑,于是立即将所掌握的线索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这确实是一场虚假诉讼案件。毛某某是张某某的亲戚,张某某为了从拍卖款中分得部分执行款,便请毛某某帮忙,冒充债权人,跟张某某一起实施了这起虚假诉讼案。

公诉部的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张某某除了虚假诉讼的行为外,还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张某某在被各债权人起诉且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其通过他人账户获取了一笔公司转让款。但张某某并未将该钱款用于履行法院的裁判内容,而是用于个人开支。

5月29日,张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毛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泰顺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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