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5 人民法院公告

王俊前、王增有:

本院受理馮慧玲訴你二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8)陝0603民初1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王俊前於判決書生效後立即付給馮慧玲借款本金25萬元。並繼續承擔此借款從2013年1月20日起至履行完畢止,按月利率為15‰計算產生的利息,王增有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50元(已預收2525元),公告費800元,由王俊前、王增有共同承擔。判決自發出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陝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延安市安塞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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