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8 2018婚姻法,離婚還可以主張“青春損失費“? 法律上這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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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有權要求老公賠償青春損失費嗎?” 一位姓周的女士,在委託律師代理其離婚訴訟時,向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她的理由是,她25歲時與丈夫結婚,雙方共同生活了10歲。現在他丈夫到法院起訴離婚。她認為,她人生最美好的年華奉獻給了丈夫和家庭,在人老珠黃,青春不再時,被丈夫“掃地出門”、“淨身出戶”,心有不甘,所以要求丈夫賠償她的青春損失。 周女士要求對方賠償“青春損失費”,有法律依據嗎?

2018婚姻法,離婚還可以主張“青春損失費“? 法律上這樣規定!

婚姻關係是需要兩個人共同維持的,所以為避免婚姻關係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婚姻法中有規定如果夫妻之間有感情不合的情況下一般可以按照一定的規定進行相應的離婚程序。下面就由律師為大家整理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8婚姻法,離婚還可以主張“青春損失費“? 法律上這樣規定!

一、離婚能主張青春損失費嗎?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其中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也就是說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在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不必要再為青春損失費的問題而憂慮。

二、離婚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嗎?

既然法律中並沒有規定需要對青春做出損失賠償,但是如果青春損失是精神損失的一種類型,青春損失費是不是就可以以精神損失費的名義立足了呢?

2018婚姻法,離婚還可以主張“青春損失費“? 法律上這樣規定!

一般而言,青春損失費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的範圍是:

1. 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2. 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3. 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4. 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

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不符合以上範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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