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律師:重婚、同居、出軌、通姦、婚外情的法定釋義及不同法律後果

這是一個感情氾濫的年代,特別是男女感情。以至於曾經的山盟海誓、信誓旦旦外加碩大的鑽戒、昂貴的婚房、盛大的婚禮都捍衛不了感情的專一。各種形式的婚外情正以不計代價的態勢蠶食著我們脆弱的婚姻……

婚外情嚴重程度不一,表現形式各樣,我們習慣於用各種專業與不專業的詞彙進行通俗或專業的表達。這些詞彙主要包括:重婚、婚外與他人同居、出軌、通姦、婚外情等。其中,重婚、婚外與他人同居、通姦是法定用語,散見於與婚姻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之中,其具有法定的精確含義。而出軌、婚外情則是民間用語,含義模糊,頻繁地出現在網絡、媒體及我們的日常用語中……

男女之間感情,總是圍繞著”愛、性、名分、相守”四個因素展開,法律嚴肅但並不浪漫,所以它不關心愛,它以“性、名分、相守”三要素所佔的多寡對婚外情的嚴重程度進行分類,並對不同的程度的婚外情設置了不同的規定,讓婚外情者承擔不同的法律代價。

律師:重婚、同居、出軌、通姦、婚外情的法定釋義及不同法律後果

有“性”沒名分,也不“相守”者,謂之“通姦”,潘金蓮、西門慶就屬於這一類。根據司法解釋,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以上就是法律規定的對通姦者唯一的不利法律後果。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中華民族雖然是一個非常注重女性操守的國度,但對於“通姦”卻相當寬容。通姦者只是在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的情況下,才承擔被動離婚的法律後果(若經教育悔改了,其配偶連婚都離不掉),除此外不承擔其它任何代價。即便因此離婚,也不會少分財產,也無需對配偶進行賠償,也無法律規定會影響子女撫養權爭奪。

有“性”,也“相守”,但無“名分者”,謂之“婚外與他人同居”或“非法同居”(注:這裡的“相守”是指“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名分是指以“夫妻的名義”)。“非法同居”者需要承擔的法律代價是:1、被動離婚,即,如果其配偶起訴離婚,即便其本人不同意,法院也會判決離婚。2、若其配偶提出,離婚時需要給予對方賠償(根據大數據分析,該賠償金額一般在1-5萬人民幣之間)。但以該理由離婚,不影響財產分割,不會少分財產;不影響爭奪子女撫養權。

有“性”,也“相守”,還有“名分”者,則屬於“重婚”。重婚在離婚問題上,與“婚外與他人同居”法律規定完全相同。不同的是,“重婚”除上述民事上的不利後果外,還會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重婚最重是要判處兩年有期徒刑的。判斷重婚的難點在於:什麼叫做”以夫妻名義”?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登記結婚(在婚姻登記聯網的情況下,此類方式基本絕跡);2、舉辦婚禮;3、以夫妻身份相稱或自居。

湖北文意律師事務所胡延美律師總結:

以上,就是重婚、通姦、非法同居(婚外與他人同居)的構成與法律後果。而民間用語中,一夜情屬於通姦,出軌和婚外情則有可能屬於以上三種中的任何一種,要視具體特徵來判斷。但需強調的是,所有上述法律概念,都是以發生性關係為基礎,僅僅是思想出軌,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婚外情,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和評價。

武漢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參與過多起在全國有特重大影響力案件的辯護工作。代理過的多起案件被焦點訪談等欄目專題報道。曾以全省第一的成績通過全國司法考試,現擔任湖北文意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律師:重婚、同居、出軌、通姦、婚外情的法定釋義及不同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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