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副行長的槍從哪來的?

​1月3日,長沙市紀委監委官方網站“廉潔長沙”公佈了該市一名違紀違法幹部的處分通報。通報顯示:日前,經長沙市委批准,長沙市紀委監委對長沙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孟鋼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副行長的槍從哪來的?

經查,孟鋼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權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報銷個人費用,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鉅額財物。

孟鋼身為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全無,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目無法紀,心無敬畏,作風失範,對國有資產的監管不忠實履行職責,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損害國有資產權益,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長沙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長沙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孟鋼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在孟鋼所涉的一系列違紀違法行為當中,有一條十分引人注目,那就是通報中提到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意味著,孟鋼在這件事上,犯下的絕不是一個“小錯誤”,而是嚴重的犯罪行為。這一消息讓人不禁後怕——孟鋼身為一名國有企業的領導幹部,到底有什麼事情需要用得上槍?

副行長的槍從哪來的?

在孟鋼之前,有不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官員,在被查時都被發現了“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問題。僅在2019年1月一個月裡,就有兩名“涉槍”官員先後被處分。2019年1月22日,雲南省德宏州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餘麻約被“雙開”,通報中提到了他非法持有槍支的問題。1月29日,廣東省政協原常委、汕頭市原市長蔡宗澤被開除黨籍和取消退休待遇,而蔡宗澤同樣涉嫌非法持有槍支。

向前追溯,案例更多。2018年8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陳文庫被“雙開”,通報中稱,其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2017年5月,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廣東省金融辦原副主任李若虹被判無期。除受賄之外,李若虹和情婦呂某雙雙被指控非法持有槍支。在其二人居住的別墅內,偵查人員搜出兩支槍和數十發子彈。

2016年10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因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貪汙罪被判有期徒刑18年。經審理查明,馮志明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

副行長的槍從哪來的?

萬幸的是,包括上述幾起案件在內,大多數有涉槍犯罪問題的落馬乾部,都沒來得及用手中的槍支“開火”,便受到了有關部門的及時控制。但遺憾的是,也有一些窮兇極惡的腐敗官員,在落馬之前,便已經用自己手中的非法槍支,犯下了不可饒恕的可怕罪行。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便是其中最臭名昭著的一個。

趙黎平之所以持槍殺人,是為了掩蓋自己的腐敗罪行。經查,2015年3月20日,趙黎平為了阻止與他有特殊關係的受害女子揭發其犯罪行為,持槍追殺並在居民區開槍殺死被害人,拋屍時為洩憤又向被害人開槍射擊,並用汽油焚屍滅跡。公安機關勘查殺人相關現場時查獲了他藏匿的轉輪手槍、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還在他辦公室內查獲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2017年5月26日,趙黎平被執行死刑。

在這些“涉槍”官員裡,有些人因為曾在公安系統工作,有濫用職權獲取槍支的便利。但是,也有一些人的工作履歷與槍支幾乎“絕緣”,他們能夠得到槍支彈藥,必然得到了其他人的幫助,或者利用了某些非法渠道。對此,有關部門在查處“涉槍”官員的同時,也要追查這些槍支彈藥的來歷,將問題扼殺在萌芽狀態裡。

資料來源:廉潔長沙、央視網、新京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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