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德慶法官走進電臺直播間,說“法”去了!

德慶法官走進了電臺直播間,說“法”去了!

12月11日上午,德慶法院張婷法官作客德慶縣廣播電臺FM93.3頻道《學法講堂》欄目,結合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從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能出發,

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成效、“套路貸”行為及相關案例進行了普法講解。

德慶法官走進電臺直播間,說“法”去了!

張婷,二級法官、德慶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德慶縣人民法院掃黑除惡辦公室主任。

德慶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成效

德慶法院十分重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組織骨幹力量於2018年2月7日成立德慶縣人民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部署、指導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審判工作,線上線下全方位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宣傳工作。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以來,德慶縣人民法院共審理各類刑事案件338件556人,其中黑惡勢力犯罪案件1件1人,案由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


德慶法官走進電臺直播間,說“法”去了!

關於“套路貸”

何為“套路貸”

“套路貸”指犯罪分子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使用“套路”,誘騙或強迫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進而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

“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有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都對實際借得的本金和將產生的利息有清醒認識,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本付息。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套路貸”如何定罪

“套路貸”犯罪在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客觀上行侵財之實,但由於犯罪手段、行為表現各有不同。在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時,司法機關需要根據“套路貸”行為人非法取得他人財產的具體手段、方式,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確定具體罪名和罪數。

對於未採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主要靠“騙”取得被害人財物的“套路貸”,一般以詐騙罪論處。但實踐中,犯罪分子實施“套路貸”的手段經常變換,還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主要通過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解讀《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聽到“高利貸”這個詞,以前這類行為不一定構成犯罪,但隨著意見的出臺,這類行為可能構成犯罪,需要引起大家足夠的注意。這裡需要說明的一點是,跟“套路貸”一樣,非法放貸也不是一個罪名。屬不屬於非法放貸需要看具體的情節,那麼哪些行為屬於非法放貸,構成何種罪名呢?

一般情況下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意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這裡所說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關於“情節嚴重”情形及相關規定

意見第二條規定: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關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及規定

意見第二條規定:1、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意見第三條規定: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1、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2、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構成其他罪名情形及規定

意見第六條規定: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併罰。

糾集、指使、僱傭他人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意見第七條規定: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法官提醒

面對“套路貸”和非法放貸我們需要擦亮雙眼,不上當受騙,並且不參與其中、不做犯罪分子的幫兇,在遇到此類違法犯罪行為能及時報警,尋求法律的幫助,共同為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出一份力,營造安全、穩定、有序的經濟社會環境。



內容 | 德慶縣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