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中恆電氣實控人收警示函 減持超5%未及時披露

中國網財經11月27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朱國錠、包曉茹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杭州中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恆電氣”或“公司”)於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實際控制人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包曉茹未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於持有中恆電氣股份每減少5%時暫停交易,並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遲至2019年6月25日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了《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朱國錠、包曉茹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朱國錠、包曉茹作為實際減持人,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朱國錠、包曉茹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相關股份轉讓及過戶登記手續按照本辦法第四章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具體如下:

關於對朱國錠、包曉茹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朱國錠、包曉茹:

經查,杭州中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恆電氣”或“公司”)於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實際控制人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包曉茹、杭州中恆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合計持有中恆電氣59.81%股份;2013年5月28日,朱國錠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恆電氣股份6,000,000股,減持後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恆電氣52.58%股份;2014年12月30日,朱國錠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恆電氣股份3,000,000股,減持後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恆電氣48.9%股份;2019年6月24日,朱國錠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恆電氣股份5,635,600股,減持後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恆電氣44.3%股份;2019年6月25日,包曉茹通過大宗交易減持中恆電氣股份5,635,600股,減持後朱國錠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中恆電氣43.3%股份。

你們未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於持有中恆電氣股份每減少5%時暫停交易,並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遲至2019年6月25日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了《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你們作為實際減持人,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同時你們應當在2019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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