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8 员工试用期工资无故缩水20% 起诉公司索赔扣发的工资胜诉

刘先生应聘到郑州市某公司,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每月休息4天,试用期月工资2200元,转正后月工资2500元。

工作几个月后,刘先生陆续收到两笔工资款,但却跟约定的数目不一样。该公司负责人称,试用期只发放80%的工资。

试用期的工资无故缩水20%,这让刘先生不能接受。随后,他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被克扣工资、放假期间工资补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5500元。该仲裁委员会随后驳回了刘先生的仲裁请求。此后,刘先生向惠济法院提起了诉讼,继续索赔。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未有合理理由即扣发原告20%工资,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被扣发工资。虽然原告在公司放假期间未向被告提供劳动,但是因系被告经营困难停业所致,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放假期间基本生活费1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刘先生被扣发工资、基本生活费共计1949元。

惠济法院执行局张霄鹏介绍,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打“擦边球”,混淆“实习期、见习期”等概念,再三延长试用期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他提醒广大求职者,不要轻易缴纳培训费、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不要让用人单位扣押毕业证、身份证等个人身份证明原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其中详细写明用工方式、工作时间、工资金额及发放方式等。(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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