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簽字簽章瑕疵,不一定導致無效

案情簡介:2011年,開發公司與建築公司未依法招投標情況下籤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2013年,因項目施工發生糾紛,在縣政府組織協調下,雙方簽訂《糾紛處理協議》,約定開發公司與建築公司項目部共同委託審計單位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審計單位依據建築公司提交的施工資料進行結算編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法定依據。2014年1月,雙方共同委託評估公司對工程量和造價進行審計。同年11月,開發公司致函評估公司,要求取消委託審核,解除委託合同關係。2015年,因開發公司未依《糾紛處理協議》履行付款義務,建築公司依評估公司所作結算報告追索工程款及違約金。訴訟中,開發公司針對評估報告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委託評估合同已通知解除;評估依據非其提交、未經其確認;結算編制與審核均由評估公司完成,違反《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結算報告上無編制人、複核人簽字。

法院認為:①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因違反有關招投標強制性法律規定被認定無效,但雙方就施工糾紛協商達成的《糾紛處理協議》有效。選定評估公司作為工程造價結算審核機構,符合《糾紛處理協議》約定。在與評估公司的委託合同關係中,開發公司系與建築公司項目部共同作為委託方,故解除該委託合同關係,應由委託方共同作出解除意思表示,且該委託合同系根據《糾紛處理協議》約定,經雙方按照協議約定程序,共同選定受託機構後簽訂的,系雙方對《糾紛處理協議》實際履行行為。開發公司主張解除該委託合同,系對《糾紛處理協議》約定的違反。②根據會議紀要內容,評估公司主要依據建築公司提交的施工資料進行結算編制,系經各方共同協商決定的結果,開發公司現以評估依據非其提交、未經其確認為由,主張結算報告違反約定程序,法院不予採信。③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制定的《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不屬強制性法律規範,是否違反該規程,不能作為認定案涉結算報告可否作為結算依據的法律依據。且根據該規程第1.0.5條規定,"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專業人員不得接受同一項目工程結算編制與結算審查的委託",係為確保工程結算編制與結算審查的相對獨立性。本案不存在評估公司進行案涉工程結算編制同時或嗣後又進行該工程結算審查情形,評估公司系受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就案涉工程結算價款出具結算報告,以作為雙方結算依據,不屬上述編審規程所禁止情形。④根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並由執行諮詢業務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案涉結算報告在簽章上確實存在一定瑕疵,但並不能因此直接得出否定其作為證據證明力的結論。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規定,對於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或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只有在鑑定結論存在嚴重缺陷或者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人員或機構不具備相關資格等情況,致使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情形,對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方應准許。僅因上述簽字蓋章瑕疵,不足以推翻結算報告結論,不能因此全面否定該報告的內容。本案一審、二審期間,開發公司既未申請就雙方爭議工程造價進行鑑定,亦未就結算報告申請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補充質證等予以修正。開發公司於二審中提出的專家證人意見及相關證據,不足以推翻結算報告,故對開發公司基於上述上訴理由,提出結算報告不應作為認定案涉工程結算價款依據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簽字簽章瑕疵,不一定導致無效

實務要點: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未按《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編審規程》進行簽章,確實存在一定瑕疵,但並不能因此直接得出否定其作為證據證明力的結論。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終106號"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築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見《普定縣鑫臻酒店有限公司與普定縣鑫臻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黑龍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審判長韓玫,代理審判員司偉、沈丹丹),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0726)。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