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新京報評“殺妻藏屍冰櫃案”:自首、家庭矛盾不是免死金牌

儘管朱曉東有自首情節,且殺妻是因家庭矛盾,但這不意味著他有悔罪表現,被判死刑,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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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殺妻藏屍冰櫃案”一審宣判,3D回顧事件始末。 新京報動新聞出品

今天,備受關注的上海“殺妻藏屍冰櫃案”一審宣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朱曉東死刑。

2016年10月,朱曉東扼死妻子楊某,隨後將屍體藏於家中冰櫃內,將近四個月,幾乎每天和屍體共處。此間,朱曉東用妻子的微信號與親戚朋友聯繫,偽造楊某還活著的假象,他還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肆意揮霍享樂。

直到2017年2月1日,在妻子楊某父親六十大壽之際,實在無法繼續隱瞞下去,朱曉東才被迫投案自首。

新京報評“殺妻藏屍冰櫃案”:自首、家庭矛盾不是免死金牌

“殺妻藏屍於冰櫃”,喪心病狂,處以極刑並不意外。不過,一審判決中幾個要點,值得關注——

一是兇手朱曉東屬於投案自首,但並沒有獲得從輕發落。二是本案屬於家庭矛盾引發的兇殺案件,之前不少人認為對這樣的案件不宜適用死刑。這次的死刑判決沒有適用死緩,也是對之前一些司法政策的調整。

殘忍殺妻藏櫃,自首不足以減其罪錯

首先,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是法定從輕情節,但是,自首不代表就可以免除死刑。《刑法》規定,“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不是“必須”從輕。而且自首也應該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以體現罪罰相當的精神。

在案件尚未敗露或者公安機關偵破難度較大的情況下,當事人的自首節省了司法資源,也體現了被告人悔罪、認罪的態度。

有的是在窮途末路之下,迫於司法壓力而自首的,並不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偵破,也很難體現被告人的悔罪認罪,就不能讓他們鑽法律空子,佔便宜。

本案中,朱曉東殘忍殺害妻子,隱藏屍體長達近半年,無論如何都是逃不脫法律懲罰的,那麼對其自首的法律效果,就應該在量刑當中予以充分考慮。

對因家庭矛盾而起的兇殺案不能一刀切

其次,另一個飽受爭議的問題是,之前司法政策對於因家庭矛盾轉化的兇殺案件,原則上持寬嚴相濟的態度。

2007年4月,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部分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對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案件,在處理上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案件有所區別。

2010年最高法《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提出,“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新京報評“殺妻藏屍冰櫃案”:自首、家庭矛盾不是免死金牌

區別對待家庭矛盾案件和普通治安案件,這樣的司法政策的初衷是實事求是的,但也要防止長期運行過程當中,政策走向偏離,異化成“只要是家庭內部殺人就不能適用死刑”。

事實上在不少個案中,“殺妻子”“殺害女友”被統統套上“家庭矛盾”的由頭,成了“免死金牌”,就會讓個別行兇者有恃無恐,也讓女性失去了法律應有的保護。甚至有一些網友極端地說:“姑娘,你談場戀愛,就把性命交出去了!”

對於家庭矛盾而起的兇殺案,也要避免一刀切。在一些個案中,行兇者是因為與家庭成員的積怨而激情殺人,事後也往往有悔罪認錯的表現,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相對於普通治安案件的確較小,應該在量刑上有區別對待。

但是,有“殺妻藏冰櫃案中”情節,法院認為,“本案雖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且朱曉東自首”,但是朱曉東犯罪性質惡劣,作案後長時間藏匿被害人屍體,還用被害人的錢款、身份證,多處旅遊、與異性開房約會等,無悔罪表現,“故依法對朱不予從輕處罰”,這也是體現了罪罰相當、實事求是的司法原則。

朱曉東這種喪心病狂的犯罪手段,以及事後殘忍藏屍,處心積慮隱瞞死者的死亡情況,充分說明此案與因為家庭矛盾成而起的兇殺案有著很大的區別,所謂“自作孽不可活”:家庭矛盾不是免死金牌,朱曉東屬於咎由自取。

這個司法判決也是向所有的家庭暴力案的受害者發出了正確的信號: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讓施虐者得到應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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