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怎樣打牌,才不算“營利為目的”、不算“賭資較大”

玩多大的麻將可以不用擔心被拘留?

繼成都王彬如“打5元麻將、‘賭資’575元”被拘一案披露後,澎湃新聞注意到,2016年時廣東順德市民梁福勝與朋友玩牌,也因“個人賭資180元”,被拘留3日。後法院判決撤消了警方的行政處罰決定。

澎湃新聞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這類因“賭博”被處以治安處罰,當事人後來起訴公安機關的行政案件,共產生行政判決書5376份,其中3382起訴訟進入二審。這類案件涉及到的“賭資”從100多元到數千元不等。部分當事人獲得法院支持,處罰被撤銷,多數則被駁回。

有接受澎湃新聞採訪的律師和基層民警認為,對“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的自由裁量空間,易造成“選擇性執法”;而對賭資金額的認定標準,大部分規定製定時間距今較長,已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收入提高的情況,建議儘早修改。

楊衛華律師建議,有關賭博的自由裁量標準應根據社會發展水平定期修改,“最好由地方人大制定條例,然後公開”。

“賭資”180元被拘3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一份判決書顯示,2016年2月3日,廣東順德市民梁福勝、郭兆倫、陳文華在順德區某茶莊打麻將,約定每注5-10元。在打麻將過程中,四人被順德公安分局的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陳浩朋身上查獲180元、從梁福勝身上查獲200元、從郭兆倫、陳文華身上分別查獲100元,共計580元賭資。

2016年2月4日,順德區公安分局作出佛順公行罰決字[2016]035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決定對梁福勝處以行政拘留三日、收繳賭資180元。

梁福勝不服該處罰,於2016年7月20日,向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順德區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判決認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賭博行為主觀上要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為賭博提供條件或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行為。”

關於原告是否屬於以營利為目的,法院認為,根據順德公安局對原告等人所作的詢問筆錄,原告等人是互相認識的,晚飯後興致來潮相約到茶莊打麻將,並約定了每注金額5-10元,且原告的戶籍資料顯示原告是有工作單位,均不能推定原告打麻將是以營利為目的。

關於原告是否為賭博提供條件或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法院認為,“由於我國目前的法律沒有規定賭博行為中‘賭資較大’的起算點,根據合理性原則,該界定應根據各地經濟情況綜合判斷。從現場查獲的情況來看,參與打麻將的資金人均一百餘元,佛山市2015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151元,從合理性原則判斷,原告等人的打麻將活動,不屬於賭資較大的情形。”

最後,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於2016年2月4日作出的佛順公行罰決字[2016]03527號行政處罰決定。

多少算“賭資較大”?

關於賭博違法行為的界定,《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樣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衛華告訴澎湃新聞,治安處罰法規定的條文對違法行為的表述都比較“模糊”,因為各地情況不同,確也無法制定“一刀切”的標準。通常是最高司法機關給出司法解釋,或地方司法機關制定具體標準。

但他認為,賭博類爭議案件頻發的癥結,並不在於缺乏統一的標準,而在於地方制定的具體標準時,是否充分考慮到受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習俗的差異。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對於“賭資較大”與“情節嚴重”認定標準,各地差別較大。“賭資較大”的認定,一些地方有明確規定,一些地方則沒有。

2009年,《四川省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管理處罰案件自由裁量標準》出臺,並未對“賭資較大”作出界定,只對“情節較重”作出規定,包括“多次參與賭博的”、“以欺騙方式,誘人參賭的”等五類情況。

但在1989年出臺的《四川省禁止賭博條例》中,第二條規定,“凡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都是賭博行為。任何形式的賭博都是違法行為,必須嚴厲禁止,堅決取締。”

在王彬如“打‘5元麻將’被拘15日”一案中,王彬如據此認為,她與任恆全、劉瓊之間玩牌,屬於親友間打牌娛樂,且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應該予以處罰。但二審法院引用1989年出臺《四川省禁止賭博條例》,認定其行為屬於賭博。

四川以外,在麻將較為流行的湖南、湖北等地,有關“賭資較大”和“情節嚴重”的具體規定,與其他地區並無太大差異。

2015年出臺的《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規定頗為詳細:

單注金額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或全場輸贏額兩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參與“扳砣子”、“鬥牛”、“三跟(公)”、“推牌九” 等方式的賭博,單注金額二十元以下或全場輸贏額二千元以下的,為“一般情節”,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單注金額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全場輸贏額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參與“扳砣子”、“鬥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賭博,單注金額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或全場輸贏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單注金額一百元以上或全場輸贏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參與“扳砣子”、“鬥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賭博坐莊,或者單注金額五十元以上或全場輸贏額五千元以上的,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陝西省公安廳《治安管理處罰法裁量細化標準》未對“賭資較大”明確規定,但規定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800元以上的,視為“情節嚴重”。

《湖北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規定,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江西省某地基層民警劉剛(化名)告訴澎湃新聞,有關“賭博”認定的地方規定,有些制定的時間距今很久,已不能與經濟的發展和收入的增加相適應,亟待修改提高標準。

他以江西省2009年出臺的《江西省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為例說,該標準距今近十年,“如果按照省廳的標準,(江西)打麻將的可能大部分都能拘留。”

《江西省公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規定,“個人賭資在200以上的,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輕微的,不予處罰;個人賭資數額500元以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楊衛華還說,一些地方有關賭博認定標準的規定,屬於公安內部規定,未主動對外公開,這不利於法律的普及。此前他辦理的一起類似案件,就是通過向公安機關申請信息公開,才獲得賭博認定標準的。

怎麼認定“以營利為目的”?

除了“賭資”大小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也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部分。

多位基層民警告訴澎湃新聞,執法中公安機關對賭博的界定,主要看賭資的大小和牌的玩法,“這個東西民警有很大裁量權”。

楊衛華律師告訴澎湃新聞,他曾代理過一起案件,當事人開了一家棋牌室,當日有幾個人打牌,“賭資”共計800多元,被公安查獲後,分別被處以3-5日拘留,這位開棋牌室的當事人,則被拘留15日。提起行政訴訟後,當事人獲得法院支持被撤銷了處罰,最後還獲得了2000多元國家賠償。

楊衛華表示,對打牌是否營利的認定,自由裁量空間大,容易變成選擇性執法,傷害執法公信力。

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出臺《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西部某地派出所所長王旭(化名)介紹,抓賭屬於常規性執法的一種,因玩牌是當地老百姓流行的娛樂方式,只要不是“炸金花”,“吹牛牛”動輒輸贏幾萬的情況,警方一般不會主動去查,“都是有人舉報,或者打架鬥毆才查”。

王旭說,對於賭博的認定標準,一是界定涉案人員是否為親屬關係,二是看賭資大小。警方一般通過查詢戶籍信息,確定是否為親屬關係,此外通過分開詢問,通過口供比對是否為親屬;對於賭資大小的認定,則根據該省制定的標準。

王旭坦言,如果嚴格按照標準執行,該省玩牌的人中“百分之六七十的人都要被拘留。”

前述江西基層民警劉剛認為,認定賭博應當從玩牌方式和下注金額兩個方面綜合考慮,才能避免打擊面過大,“像那種要事先下賭注,或者利用賭博機進行賭博的,應該被認定為賭博”,親友間常規的玩牌,不應該被視為賭博。“如果多數人都成為違法嫌疑人,這樣的法律就會失去法律效益與社會效益。”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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