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 磐安县首例公职人员因拒执罪判处拘役

2018-07-26 19:21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叶梦婷 通讯员 卢倩 陈晓霞

磐安县首例公职人员因拒执罪判处拘役

随着一记法槌敲响,法官庄严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这起案件是磐安县首例磐安县首例公职人员因拒执罪判处实刑的案件。

据了解,杨某1964年生人,是磐安县某机关单位退休干部。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事情还要从2017年说起,去年10月20日陈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经磐安县诉调衔接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杨某于2017年10月26日前归还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3万元及利息10万元。2017年10月27日,因杨某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1月25日,杨某将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8万余元提取至建设银行内并进行销户,随即将其中的8万元跨行转账至由其本人实际使用的,以儿子身份信息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后又将其中5.5万元转入自己工商银行账户内,再转入期货和微信账号内,以规避法院执行,其中大部分用于归还其他个人债务。

据悉,法院已受理的杨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有三十二件,涉案金额606万元。其中仅执行完毕一件。

庭审过程中,杨某辩解其规避执行的行为是由于不懂法,法治观念淡薄,以为只要是用来还债就不算拒执。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六条,被执行人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庭上,杨某表示会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还清债务,希望法官可以从轻处罚。

杨某对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已向法院退出涉案的8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此案庭审特别邀请人大代表、党员干部等涉案特殊主体参与旁听,使之产生触动,认真对待,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涉案特殊主体到会议室,由县纪委、组织部、法院共同对他们进行集中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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