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走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上)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方案业已公布,涉及范围广、改革力度大,是此次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特征】

□熊文钊 刘 蕊

2018年2月28日,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3月13日,全国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深化机构改革的重大决定对于当前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继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都意蕴深远。

动因:新时代新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改革是国家发展前进的驱动力,面对新时代提出的新挑战,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是国家和社会能否得到有效治理的关键所在。但目前党和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尚处于两个“还不完全适应”的状态,《决定》中提到的如机构设置重叠,权责划分不清,管理“人治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都是影响党执政能力与水平提高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障碍。这些障碍和弊端,必须通过机构改革来破除,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原则: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优化协同高效,全面依法治国

改革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原则,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对于改革成败有着决定性影响。所以,《决定》明确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贯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是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的重要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全面领导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关键所在。党的领导作用不仅体现在机构改革的顶层设计当中,在落实改革工作时更要发挥党的领导与统筹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说,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任何改革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充分发挥法治规范对改革的保障作用,同时通过改革完善和强化法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职能要素的内在有机统一性,构建一个优化、协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为人民依法实现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利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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