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陕西在禁止(限制)开发区内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发

陕西在禁止(限制)开发区内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发。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秦岭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其中在矿产资源开发方面,条例要求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内,禁止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严格控制在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编辑整理:中国非金属矿信息平台(chinanmi)

陕西在禁止(限制)开发区内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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