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7 陝西在禁止(限制)開發區內不得進行礦產資源開發

陝西在禁止(限制)開發區內不得進行礦產資源開發。

根據《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秦嶺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包括: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旅遊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其中在礦產資源開發方面,條例要求提高礦山環境汙染治理能力。

《條例》規定,秦嶺範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進行資源整合,提高礦山環境汙染治理能力。

在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範圍內,禁止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退出。嚴格控制在限制開發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和規範在適度開發區進行開山採石等露天採礦活動。

因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地質災害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不履行治理責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承擔。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礦山環境汙染治理和生態恢復。

編輯整理:中國非金屬礦信息平臺(chinanmi)

陕西在禁止(限制)开发区内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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