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外资战略投资上市公司A股股份 转让限制期限拟从3年降至12个月

新京报快讯(记者 任娇)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前为三年内不得转让。

《征集意见稿》中,将该款第(二)项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将该款第(四)项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外国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还应提供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征集意见稿》还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涉及到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审批,商务部也拟下放审批权。《征集意见稿》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战略投资应由商务部审批的,上市公司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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