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3 被處分幹部復出需要規範程序設定

日前,江西省交通運輸廳組織人事處發佈了一則任前公示:現任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安全科技處幹部鄧小儉,擬任省公路管理局老幹部處處長,試用期一年。江西省交通運輸廳在發佈任前公示的同時,還發布了《關於鄧小儉同志任職的情況說明》(5月1日《新京報》)。

鄧小儉的任前公示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他屬於被處分過的幹部“復出”。2015年12月,鄧小儉因違反相關規定,江西省交通運輸廳黨委決定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給予免去其省公路管理局養護管理處處長職務的組織處理。為發揮其專業特長,省公路管理局決定調其到省公路局安全科技處從事公路安全生產工作。在安技處工作期間,鄧小儉表現突出,作為優秀幹部推薦培養,根據《江西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有關規定,經省公路局黨委研究,推薦鄧小儉任省公路局老幹部處處長。

應該說,組織上的安排是符合黨內製度和規矩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一個官員違了紀,受到了處分,只要痛改前非,官員本人也可以重新獲得任用,其中一些特別突出的幹部,也不排除還會得到提拔。不能把犯錯誤的幹部一棍子打死,使其“永世不得翻身”,應該抱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態度來對待受處分的幹部。在這方面,黨紀是有明確規定的。

現在看來,對於被處分幹部的管理,兩方面的制度需要完善:

一是對被處分幹部的教育管理制度。早在2014年,湖北省紅安縣就對受處分的164名幹部進行回訪,瞭解其認識錯誤、改正錯誤的進度和情況。此舉改變了一些單位處分決定一宣了事的“放羊式”管理,有助於被處分幹部認錯改錯,是對幹部教育管理系統化、規範化的表現,需要這樣的制度持續發揮作用。

二是明確被處分幹部復出的程序。此次鄧小儉的復出,江西有關部門不僅經過了相應的組織程序,而且發出情況說明,向社會公佈鄧小儉復出的理由,這有助於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值得借鑑。

據瞭解,近年來多地出臺了相關管理辦法,對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領導幹部影響期滿後的任職作出規定。其中一些被處分官員已“復出”。那麼,在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出臺全國統一的被處分幹部復出的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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