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
“三權分置”,
需要對農村土地、房屋進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
對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及房屋所有權進行確認和保護。
近日,
國土資源廳、財政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
《關於做好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通知》
提出按照“因地制宜、統籌推進、
分步實施、逐步覆蓋”的原則,
在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基礎上,
對宗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開展補充調查,
依法確定房屋所有權主體、面積等屬性,
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頒發房地一體不動產權證書。
《通知》提出,
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由
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
以及房產潛在市場活躍、群眾願望集中、
經濟條件較好的縣(市、區)
可採取集中統一的方式
開展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
條件暫不具備的地方,
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群眾自行申請。
各縣(市、區)應結合實際
確定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開展模式。
以往已經進行過“確權發證”的地方怎麼辦?
《通知》按照不同的發證進度,提出了規範開展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權權籍調查的辦法: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中已經完成農村地籍調查的,應核實完善農村地籍調查內容,補充開展房屋調查,形成滿足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的權籍調查成果。對於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尚未完成農村地籍調查的,應按照《農村地籍和房屋調查技術方案(試行)》的要求開展農村房地一體的權籍調查;條件不具備的,可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採取簡便易行的調查方法,滿足登記發證的基本需要。
已經分別完成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應開展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完成房屋落宗。需要補充相關內容的,開展補充調查。
《通知》強調,
職能部門能通過溝通方式取得的材料,
不再要求群眾到相關部門索取提供;
普遍適用的批准材料、證明材料等,
不得要求群眾分別重複提供。
已經發放的權利證書繼續有效,不變不換。
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中
已經登簿繕證的土地權利,
證書應全部發到權利人手中,
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留存。
《通知》明確,
農村房地一體不動產登記工作
是一項民生工程,
不能增加群眾負擔,
登記發證工作經費應納入財政預算。
不得隨意增加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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