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曲檢黨建|黨務公開“清單”劃重點,這4類信息要公開!雲南發佈黨務公開實施細則

黨務公開有哪些項目清單?

如何保證黨務公開能夠顯實效、見長效?

近日,中共雲南省委印發了

《雲南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內容涉及

誰來公開、 公開什麼、向誰公開

如何公開

一起來看!

曲檢黨建|黨務公開“清單”劃重點,這4類信息要公開!雲南發佈黨務公開實施細則

重點來啦!

☟☟☟

《雲南省黨務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加強和規範黨務公開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促進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等黨內法規,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黨務公開,

是指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黨的各級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其他黨的組織。

第四條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方向。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更好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後黨外,分類實施,務求實效。

(四)堅持依規依法。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範黨務公開的內容、範圍、程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第五條 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各級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黨的各級組織主要負責同志是黨務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黨務工作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

省委辦公廳承擔省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全省黨務公開工作。州(市)、縣(市、區)黨委辦公廳(室)承擔本級黨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黨務公開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同志負責、辦公廳(室)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確保黨務公開工作紮實有效開展。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明確人員負責黨務公開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黨務公開的保密審查、風險評估、信息發佈、政策解讀、輿論引導、輿情分析、應急處置、意見反饋等工作機制,把黨務公開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擔負起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務公開職責。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範圍

第七條 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第八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範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行的黨務,在黨內公開;

(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九條 省委及州(市)、縣(市、區)黨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全面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情況;

(四)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情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以及黨委管理黨費的收繳使用等情況;

(五)防止和糾正“四風”,聯繫服務黨員和群眾,解決黨員和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決策部署及推進落實情況;

(六)黨代表大會(會議)、黨委全會、黨委常委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重要公務活動,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七)黨委制發的依照規定應當公開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八)黨委領導的有關重要講話、重要批示情況;

(九)黨委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十)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條 鄉鎮、街道社區、農村、企業、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等情況;

(四)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黨務工作經費使用管理等情況;

(五)防止和糾正“四風”,接待來信來訪,排查化解矛盾糾紛,聯繫服務黨員和群眾,辦理涉及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重要事項以及開展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一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省委實施辦法,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幹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二條 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組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開展黨的工作、貫徹執行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本機關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加強自身建設等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以及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黨組應當結合實際,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確定公開內容,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以及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第十三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範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並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包括公開事項、公開範圍、公開方式、公開頻次、責任單位等內容。黨務公開目錄及動態調整情況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並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省紀委、省委各部門和省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廳局黨組(黨委)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黨的組織有關部門依據職能職責、對照黨務公開目錄、按照公開內容要求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具體內容、範圍、時間、方式等。

✔(二)審核。按照“誰公開誰審核、誰審核誰負責”和“一事一審”的原則,黨的組織有關部門從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黨務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擬公開的黨務信息中含涉密內容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脫密處理。

✔(三)審批。黨的組織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超出職權範圍的,或者涉及特別重大的事項,必須按程序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准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確保時間及時、內容準確。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及時向黨的組織報告。黨務公開涉及的相關材料按規定進行立卷歸檔,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五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制發文件、編髮簡報、在局域網發佈等方式。

向社會公開的,一般採取發佈公報、召開新聞發佈會、接受採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佈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佈。

向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的,一般採取召開會議、通報、談話等方式。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應當針對公開對象的實際情況,同時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進行公開。

各級黨委以及各級紀律檢查機關、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明確新聞發言人,規範發佈程序,逐步建立例行發佈制度,及時準確發佈重要黨務信息。

第十六條 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充分發揮已有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作用。

有必要、有條件的黨的組織也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第十七條 黨員和群眾向黨的組織申請公開未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黨務信息,由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經審核可公開的按程序審批後向申請人公開或者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經審核暫時不宜公開或者不能公開的及時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申請事項和辦理情況向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十八條 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黨務公開相關信息監測反饋,加強輿情監測和應對處置,對引起重大輿情反應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及時報告,迅速啟動應對處置工作。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採取多種方式收集黨員和群眾對黨務公開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結果及時反饋。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諮詢、重大決策徵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監督與追責

第二十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抓黨建工作或者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

黨的組織應當於每年年初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上一年度黨務公開情況,並納入黨員民主評議範圍,主動聽取黨員和群眾意見。

第二十二條 黨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範圍通報。

第二十三條 違反《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對黨務公開工作領導不力,工作不堅決、不紮實,工作落實不到位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內容、範圍、程序和方式等實施黨務公開,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黨務公開內容嚴重失實,欺上瞞下、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宜公開而公開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紀委、省委各部門,全省各級地方黨委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黨務公開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會同省委組織部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印發的《雲南省關於進一步推進黨務公開的意見》同時廢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