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稅收籌劃」某上市公司收購自然人股權個人所得稅處理案例

一、案例詳情:

北京某上市公司因擴張需要,擬收購河北H公司的全部股權,該H公司的股權為2個自然人張三、李四持有,張三、李四的股權投資成本為100萬元,現北京某上市公司擬以4000萬元的價格收購,張三、李四轉讓股權投資所得為4000-100=3900萬元。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權;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轉讓方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900×20%=780萬元,該稅款應由收購方-北京某上市公司代扣代繳。

因該公司資產及業務比較優質,其他企業也有很強的收購意願,因此,轉讓方提出不承擔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誰收購股權誰負擔相應的稅款。

收購方為降低這部分收購股權的個人所得稅,希望我們出具並落實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

二、解決方案:

第一步,與張三、李四商議,由其二人作為股東在某地成立一家技術服務公司A公司,將該A公司向稅務機關申請為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企業,綜合稅負約為8%左右。

第二步,由A公司獨資在河北H公司所在地成立一家公司F公司。

第三步,將H公司的資產、負債、業務、人員全部劃轉到F公司中。

第四步、北京某上市公司收購A公司持有的F公司的股權,將股權轉讓款款支付給A公司,北京某上市公司通過收購A公司的全權,成為了F公司的股東,控制了F公司。

第五步、將F公司遷址到特定地區。

第六步、因A公司屬於核定徵收企業,A公司清算後註銷,A公司及其股東張三、李四納稅義務完成。因收購方北京某上市公司收購的屬於法人A公司的股權,因此無需履行代扣義務。

三、處理結果: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收購方節約稅款支出390萬元,且方案的實施完全合法。

四、案例啟示: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通過重新搭建企業架構和交易模式,充分利用地方稅務機關在稅收徵管上的自由裁量權,尋找對企業最有利的交易方式和納稅方式,達到節稅的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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