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0 在蚌埠這“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系誤傳!

蚌埠新聞網訊(記者 何沛)前段時間,一則《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的消息在朋友圈廣為流傳。正當不少市民廣泛關注時,近日,市住建委物業辦表示,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僅針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問題,與物業管理費無關,網傳內容不實。

  “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業主可拒交物業費……”近日,一條所謂提醒業主注意的帖子列舉《條例》修改條款,據此分析得出業主可以拒繳物業服務費的8種情形,不少市民對此十分關注。

  彭先生就為此高興。他所住小區的居民正因服務問題跟物業公司鬧矛盾,他看到該消息後便第一時間轉發網文,號召小區居民拒繳物業費。

  不過,記者在網上查詢到,該文章原發媒體很快在其官方公眾號發表《更正致歉聲明》稱:國務院近期對《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不涉及物業服務收費的條款,《物業管理條例》中不存在稿件中列舉的所謂“8項可拒交物業費的情形”的內容。由於把關不嚴刊發了上述失實文章,引起眾多媒體轉發,造成了廣泛的誤讀和曲解,帶來了負面影響,向讀者致歉。

在蚌埠這“8種情形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系誤傳!

  “網傳的內容不實。”昨日,市住建委物業辦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根據4月4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和《物業管理條例》共修改了4個條款,刪除了1條。通篇並未對物業管理收費的內容提出增設或修改。

  那麼,業主覺得物業服務不好能拒交物業費嗎?據瞭解,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業主拒絕交納物業費需要基於正當理由。而正當理由應當限定在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基礎上。如果覺得物業服務有問題,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

  該負責人建議,物業服務直接影響到住宅小區乃至整個社會的安全穩定,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糾紛如協商不成,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不要陷入“拒交物業費——物業服務質量進一步下降”的惡性循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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