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變壓器距離大爺臥室只一米多,供電公司被判排除妨礙賠償2.3萬元

基本案情:原告胡某芳、楊某國現居住在潢川縣老城辦事處大南頭120號。1985年,國網河南潢川縣供電公司(以下簡稱供電公司)在該房屋北隔壁安裝變壓器一臺。後胡某芳、楊某國及供電公司均對自建房屋、變壓器進行了翻建、更換。庭審期間經現場勘驗,存放變壓器的電線杆距離胡某芳、楊某國臥室後牆1.74米,離其自建房屋0.62米,變壓器型號為S11-400KVA10千伏高壓,在胡某芳、楊某國二樓主臥封閉窗戶情況下,可以清晰地聽到變壓器發出的嗡鳴聲。2014年至2017年間,胡某芳、楊某國多次到醫院治療。期間胡某芳、楊某國多次以受到變壓器噪聲及電磁輻射汙染為由要求供電公司將其房屋旁安裝的變壓器挪至它處。2016年9月9日,信陽市輻射環境安全技術站受信陽市環境保護局委託,對該處變壓器工頻電磁場強度及噪聲進行指令性監測。經監測,該變壓器噪聲在部分點位顯著偏高。另外,該變壓器負擔其所在地潢川縣老城辦事處南海街數百用戶的居民用電,所處區域系潢川縣老城區,街道狹窄,經瞭解無閒置適當地塊可供安裝變壓設備。

裁判結果:潢川縣人民法院認為,供電公司未能就其所安裝變壓器符合相關噪音排放標準提供相關證據,也未能就其與損害無因果關係進行舉證,亦不能證明噪音超標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等原因造成,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情形,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遂判令供電公司限於三個月內排除妨害;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23342元;承擔胡某芳、楊某國自判決生效後至排除噪聲汙染時止的房屋租賃費用等。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居民享有安寧居住環境的權利,供電公司作為涉案變壓器的管理和維護單位,在其安裝的變壓器給胡某芳、楊某國的生活造成了侵害及精神壓力的情況下,有義務消除其所受到的侵害,但因胡某芳、楊某國現居住房屋與供電公司所安裝變壓設備現狀系多年逐步形成,現變壓設備負擔所在區域數百戶居民民生用電,無法停止噪聲來源,且所在區域無閒置適當地塊可供安裝變壓設備。法院在充分考慮胡某芳、楊某國所受實際侵害以及涉案變壓器搬遷的現實困難的情況下,判令供電公司於3個月內採取措施排除噪聲汙染妨害,採取除移動變壓器以外的方式消除對胡某芳、楊某國的繼續侵害,並通過倒逼手段,要求供電公司直至排除妨害之日,承擔胡某芳、楊某國合理的租賃居住房屋費用等。此做法是法院在充分考慮該案件的實際情況下,並在雙方都能接受的範圍內務實的處理此類型案件,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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