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當代社會同居關係的現狀

當代社會同居關係的現狀

同居這類社會問題, 不能簡單的認為即未婚同居或非法同居。廣義的同居應當包括以下類型:從同居主體的性別而言, 可分為同性與異性同居;從同居主體有無婚姻關係而言, 可分為有婚姻關係的同居(含同居雙方有婚姻關係或同居一方有婚姻關係, 而另一方無婚姻關係)與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從同居主體的合法性而言, 可分為合法同居(含法律認可的同性與異性有婚姻關係的同居, 以及法律認可的同性生活伴侶當事人之間的同居)與違法同居;從同居主體的地域而言, 還包括涉外同居, 即中國人與外國人之間在境內外的同居關係, 同一國籍或不同國籍的外國人之間在中國的同居關係以及中國人之間在境外的同居關係。

當代社會同居關係的現狀

以上同居類型在現實生活中交替出現。以婚姻為例, 一般意義上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 具有人口再生產的職能, 因而夫妻雙方理所應當同居。對此不少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有同居的義務。從早期片面強調妻負有與夫同居的義務, 到當代夫妻雙方相互負有同居義務的立法規定, 表明同居是婚姻的法律後果之一, 是夫妻雙方在沒有特別事由的情形下, 相互為對方所承擔的婚姻義務之一, 是天經地義的事。既使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也應如此。因而, 這類同居是異性的、合法的、有婚姻關係的同居。而前述荷蘭與比利時法中的同居則為同性的、合法的、有婚姻關係的同居。再還有涉及他人婚姻的異性同居與不涉及他人婚姻的異性同居。前者是指同居期間至少有一方存在與他人有婚姻關係的同居關係, 即“婚外同居” 。後者是指同居的雙方在同居期間都沒有結婚或已經離異, 即“未婚同居關係” 。

對“婚外同居”, 依我國的法律視角分析, 這類同居即異性間的違法同居。原因是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關係, 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新中國的法律從未保護過該種同居關係。而站在允許“一夫多妻”制國家的法律視角分析, 這類同居並不一定違法。對未婚同居關係, 同居時間的長短, 具有不同的意義。

當代社會同居關係的現狀

對臨時的且不固定的未婚同居, 前提是隻要雙方自願, 不涉及第三人利益, 不違背社會公共秩序, 法律不應禁止, 但亦不宜提倡。對長期的未婚同居關係, 即未婚男女彼此有維持長期同居關係的意願和事實, 對外公開以同居者或非一般意義上的朋友關係相稱, 一般有固定的同居場所, 這種同居關係就是我們過去所稱的廣義的事實婚姻。這類同居只要各國法律未做禁止性規定, 從理論上言, 屬於異性間的不違法同居。就我國已有的法律規定來看, 婚姻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釋, 以及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 各省市的計劃生育法規有禁止非婚生育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司法解釋中有關於“非法同居”的處理原則, 除這些以外, 其他法律、法規中尚未見到關於禁止未婚同居或婚前發生性關係的規定。根據“法律無明文禁止的不算違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未婚同居關係並不違法。同時值得思考的是,在我國同性未婚者同居是否違法? 以上述理由導出, 同性未婚者同居也不違法。以上同居關係的分類表明,當代社會同居關係的現狀具有多樣性與複雜性。我們運用一般的法學理論, 以不同的法律視角, 區分不同性質、地域及主體的同居關係, 目的是求得對同居這類社會或法律問題有一個全面的理解, 並以此為價值尺度, 引導人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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