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毒糖殺人”案平反:“疑罪從無”推動司法進步

第三隻眼

冤案平反,又下一城。6月1日,備受關注的江西李錦蓮“毒糖殺人”案二次再審宣判,江西省高院判決李錦蓮無罪。

此案的定罪和翻案過程相當曲折、離奇,歷時近20年,經過2次死緩判決,最高法一次調卷審查、一次指定再審,整整3代律師為之奔走,其中有律師甚至感慨“這個案子不平反我死不瞑目”。

1998年,江西省遂川縣發生兩名孩童中毒死亡案件,當時法院認定李錦蓮是兇手,認定其與同村的肖某有多年的婚外兩性關係,姦情敗露後,李不滿肖某提出斷絕兩性關係就買了鼠藥加入“桂花”奶糖投毒。

“錯案總是相似的”,核心的問題都是客觀證據的缺失,沒有兇器、現場指紋、目擊證人等客觀證據和直接證據,主要依賴於被告人的口供定案,且背後常有刑訊逼供的陰影。

本案也是如此,警方沒有找到任何製作毒糖、丟糖投毒的目擊者,製作毒糖的工具,出現了“火柴桿”、“木柴杆”等多種不同說法。定罪的依據主要靠口供,李錦蓮在十幾次的供述中,有時簽名是“連”,有時簽名是“蓮”,李稱:“‘蓮’是真話,‘連’是假話。”“有罪供述都是不帶草頭的。”

儘管證據不充分,但當時的辦案人員還是做了所謂“留有餘地的判決”,這其實就是飽受司法界詬病的“疑罪從輕”問題。說到底,就是沒有堅持貫徹法定的“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讓法律的公信力打了長達20年的折扣。

可以說,此案是檢驗是否堅持法定“疑罪從無”原則的一塊試金石:該案沒有直接的客觀證據,定罪就是靠口供,只要堅持“疑罪從無”就只能改判無罪。

事實上,在今年5月此案啟動第二次再審時,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的兩位出庭檢察員就已經與辯護人達成一致:“建議法院堅持證據規則和疑罪從無原則,依法改判無罪。”這次的再審沒有重蹈7年前的覆轍,李錦蓮終於迎來了平反。這次的昭雪,也可以看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持無罪推定的時代進步的一個註腳。

“無罪推定”是1997年版刑法明確的原則,證據不充分就不能定罪,這也是當年李錦蓮應該享有的權利。但是,之前有相當多的法院並沒有堅持這一法治底線,對明顯證據不足的案件搞“疑罪從輕”,對一些明顯冤案搞“留有餘地”的判決,結果積累了大量存量問題。近年,最高檢、最高法多次強調杜絕“留有餘地”的判決,嚴格按“疑罪從無”判案。但嚴格按“疑罪從無”解決存量問題,依然需要司法機關拿出很大的擔當和勇氣。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國家正義,有賴於個案正義的實現,冤案的平反是其最突出的表現之一。最近幾年,中國平反冤假錯案進入了快車道,從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到樂平冤案、福建繆新華案、安徽“五週殺人冤案”、吉林劉忠林案一系列陳年冤案得以翻覆。很多陳年冤案因為年頭久遠、物是人非,要全面查清事實,其實已經很困難了。但只要拿出司法智慧和勇氣,堅持全面適用“疑罪從無”,解決存量錯案,很多錯案就能得到糾正。

公平如鏡,大道如矢,堅持依法治國,就得在個案中堅持那條“細細的紅線”。李錦蓮案等一系列冤案的集中平反就昭示著,“疑罪從無”原則切實推動了司法進步。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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