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行為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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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有具體的規定,我就不復制粘貼了,根據情況、數量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一般是對於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通過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懲戒,可以使其接受教訓、改正錯誤。行政處罰一般由國土、農業主觀部門對現場進行勘驗,下達處罰告知書及處罰意見書,如果違法行為人拒不執行處罰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刑事處罰,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經土管部門批准,實施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土地汙染,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即構成刑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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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我國耕地保護的大事,農民群眾普遍比較關心,作為一名土地工作人員,我想與大家作個討論交流,更多生活息息相關的土地政策法規,請關注“土地觀察員”。



“民以食為天”、“國以糧為安”。我國人口多、耕地少,耕地是一種十分寶貴的資源,必須對耕地十分珍惜、嚴格保護。為此,很早就提出劃定18億畝耕地紅線,1998年制定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出臺了一系列耕地保護的特殊措施,用以保證人民自己的飯碗、國家的糧食安全。

既然出臺了保護耕地的措施規定,嚴格保護耕地資源,那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違規佔用耕地、破壞耕地的行為及監管責任就要有一定的處理處罰措施,大概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



一是紀律處分。這主要是針對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監管責任設定的。今年修訂出臺的《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也作了一些更為具體的規定,對有關部門耕地保護監管不嚴、違反規定批用土地、不按要求劃定基本農田等行為,要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其它問題要提交司法部門。

二是行政處罰。這主要是指對違法佔地者、破壞耕地者,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三是刑事處理。佔用破壞耕地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壞,就構成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這麼界定:“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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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人說土地、話三農。解析土地政策法規,追蹤最新三農動態,解疑土地矛盾糾紛,維護大眾土地權益。敬請關注“土地觀察員”,歡迎私信交流!)


土地觀察員


違犯基本農田耕種,改變良田用途,面積5畝以上即形成犯罪事實。我村村長書記(一人)讓其妻姐夫租用我村民確權良田,100畝,建房堆煤,硬化水泥場地,明目張膽,還汙染環境,就無人管,村民反映到鎮縣多次也不行,只因他縣上國土局有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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