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古代正妻死后,妾可以成为正室吗?

虚涵


正妻死后,妾能不能成为正室,也是要分情况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身家清白的良家女子成了妾,是良妾,贵妾,可以被扶正。如果是贱籍出身,如青楼的妓女,家生奴才的子女等做了妾,则不可以被扶正。如红楼梦中贾琏的二房夫人尤二姐。如果王熙凤死了,她就可以被抬为正室。而贾琏的通房丫头平儿和小妾秋桐,贾政的小妾赵姨娘等,则不可以,因为他们都是买来的下人,属于贱籍出身。这也是古代法律对身为正妻的女子们的一种保护措施。



但在唐朝,则对妾的要求比较严格,规定妾永远不能为妻,因为“妾乃贱流”“妾通买卖”,如果硬要扶妾为正,则要“徒一年半。”也就是将男子及其妾处以一年半的徒刑。



但更多男子却是把妾做为玩物,除了承担为家族承担“开枝散叶”的重任外,还会被当作礼物送出,具有拉笼上下级关系,和谐亲戚朋友关系的作用。因此,正妻死后,男子大多会再娶门当户对人家的女子做续弦,而少有把妾扶为正室。

至于没有嫡子,妾生子仍不是嫡子,如果记在嫡母名下,则另当别论。


萍风竹雨123


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就是选取门当户对的正经姑娘,明媒正娶进门的正房太太,享有女主人的身份和地位,所谓妾就是我们常说的小老婆,一个男人除正妻之外的所有女人都可叫做妾,妾的身份相对比较复杂,有正经人家不受待见的,有丫鬟下人攀高枝的,也有寻花问柳得来的,当然如果是权贵人家,比如皇室,王亲贵族,他们的妾也不乏才貌双全秀外慧中的良家女子,但是相比正妻千挑万选独揽大权的尊贵,妾就是娱乐男人、开枝散叶的工具,正妻死后,妾是否可以扶正,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雍正皇帝胤禛为例,宜修虽先于纯元嫁与胤禛,但碍于庶出的身份只能为侧福晋,纯元贵族嫡女身份尊贵,嫁与胤禛时直接做了王府的嫡福晋,成为了他的正妻,同为贵族女子,但嫡庶有别,宜修就只能做妾,但纯元死后,宜修则顺利上位成为了正妻。

包括乾隆的乌拉那拉氏皇后后魏佳氏皇后都是先为妾室,后来正室死了才被扶正。不过这些被扶正的妾室身份何其尊贵,若换做是“妙音娘子”余氏这样的宫女出身的妾,是万万不可能的。


江南林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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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唐时期的户籍制度。有唐一代将人分为“编户”与“非编户”两个不平等的阶级,编户为良民,非编户为贱民。贱民指的是给官府服役的官贱民,如工户、乐户、杂户;以及依附于门阀世族的私贱民,即部曲、奴婢。两个阶层是对立的,是绝对不能通婚的,这里的通婚指的是明媒正娶,像侍妾当然是可以的。

如果你娶了贱民作为自己的合法正妻,你是要吃不了兜着走的,要吃官司,要判刑。

一般来说,唐时大户人家的公子哥,在结婚前都会有那么几个奴婢,成为他人生道路的导师,让他学习,让他尽早的通人事。但是这些个女人绝对不会成为他的妻子,因为她们的身份在那里,这是无法去除的烙印。

如果,这个男人对这个女人真是爱的死去活来,想长相厮守,不小心就娶了作为正妻,那就等着衙门的人登门拜访,吃官司,劳改两年再说,这女人还是打回原形,婢女还是婢女,不能享受妻子的待遇。所以,爱她就只能坚持在亲朋好友们的唠叨里,世俗人们的议论挖苦里不再娶妻。

如果,你娶了门当户对的女人作为正妻,那么你心爱的女人通过官府报备放良作为侍妾也可以并存的,当然你要细心呵护,不然,正妻可以分分钟钟弄死你心爱的女人,或者拆散你们。因为,这个家你的正妻才是受法律保护的,侍妾只是比奴婢更高一等吧,正妻作为一家之主有权责罚奴婢,还可以发卖交易奴婢,万一失手打死也不过是麻烦些,刑罚力度不大。有正当理由,打杀无罪,无正当理由,误杀,杖刑100下,不用偿命。

由此,正妻的地位是稳如磐石,这些小的可要小心巴结才是啊。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作为正妻,一定要防备不是贱民的人入门做妾,因为她们是有机会可以上位成为正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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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妾之别

正妻,也称嫡妻,永远都只有一位。哪怕皇帝也只能有一位皇后。

妻者,齐也。理论上与男人有相同的管家权,所谓男主外,女主内,就是此理。

男子丧妻、休妻造成缺位,继娶的妻也是明媒正八抬大轿进门的正妻,虽然地位比原配低一些,但管家权力,家族身份是一样的。

妾,立女,罪奴。因为男主人常对女奴进行占有,妾也就成为了男主人的生育工具。

非机器大生产时代,姻龄女子是重要的社会资源,所以历代皆以法律来明确规定,誰可以纳妾,可以纳几个妾,什么条件下可以纳妾。所以富裕人家也就设置婢,媵,姬,伎等女子来满足肉/欲,规避法律。

婢,通房丫头。

媵,陪嫁女子。

姬,外购的侍妾。

伎,家妓,如乐妓,舞妓,宾妓。

所以,妾又分法律妾,非法律的类妾。

正式的妾虽实质是奴隶,但需官媒婆登记。而且还有微薄的待遇,相对独立的房间等。

所谓婢媵姬伎姨娘等,则没有正式登记,完全属于奴隶身份,只能是类似妾的非法律妾,即便生了儿子也没有任何保障。

二,禁止以妾为妻

春秋时期,诸侯会盟,就专门约定,勿以妾为妻。在明代以前,此法律一直都是有效的。

即是说,男子无妻时只能再娶良家女。如果娶自己的妾为妻,则是非法的。官方处分是判定婚姻无效,杖90,遣归妾。唐代还附加处罚男子及妾各有期徒刑18个月。

宋神宗时,连续两任宗令,赵宗璟赵宗惠都在熬死正妻后将宠妾送归再以良家女娶回。朝野上下哗然,宋神宗无奈下令剥夺两位叔叔的官职,圈禁三年自省。并附加裁定婚姻无效,没收彩礼嫁妆,遣(妾)归(宗)。这个惩罚已经很严厉了。

三,默许扶正妻

因为法律禁止以妾为妻,所以妾到老也只能是妾,比如苏东坡继妻小王氏过世,他自己年龄大了,子女多了,不太好再娶。宠妾王朝云就以养女名义(宋代妾婢只能十年期,到期要么遣散要么以男人养女身份继续存在)代理家庭事务,但这个养女就是王朝云终身的法律身份,即便她陪伴苏东坡数十年。

明代开始,法律对妻妾失序的处分条款添加了附加词,如,妻在,以妾为妻,杖90,限令改正。妻在,以妻为妾,杖100,限令改正。也就是说,国家虽不鼓励,但默认男子在正妻缺位时可以扶妾婢为妻。比如儒林外史中严监生死前扶妾赵氏为妻。

但是,富裕人家,不到山穷水尽的地步绝不可能扶奴隶的妾婢为妻。而且,扶正妻身份很尴尬,没有也不可能有娘家支持,与丈夫的地位差距太大,说话管家没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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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

因为古代,妻与妾那地位,简直是云泥之别。

很多人觉得妾与现在的小三很相似,但其实妾要惨多了。

一,地位之差

《礼记》中记载:“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

也就是说,妾的地位,如同财物一样,可以随意买卖,相互赠予,只是男人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已。妻子而于妾,有绝对管制力,那些妾与正妻争风吃醋,随意诬陷的小说,电视,都是为了制造情节而已,真正的小妾,巴结正妻还来不及,把妻子惹毛了,分分钟赶出家门。

因为妻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进家门,拜天地祖宗,行结发之礼,死后入家谱祠堂的。所以在选择妻子时,男方会考虑家世门第,才情,人品,是否贤惠,是否持家,所有有“娶妻娶贤”的说法。而妾,一般看长得漂亮吗,好生养吗。

即使在思想开放,女性地位非常高的唐代,也不会例外,《唐律疏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意思是说,妾很低贱,可以买卖,如果 有人将妾扶正做了妻子,服刑一年半。

妾生的孩子也要认正妻为母亲,亲生母亲反而是“姨娘”。《红楼梦》中探春是赵姨娘生的,曾经就不认自已的亲舅舅,而认正房王夫人的弟弟为亲舅舅。

唐朝女诗人鱼玄机,嫁状元李忆为妾,因为李忆夫人强悍,不同意,而且会经常殴打鱼玄机,最后被无情抛弃,男方也什么也不敢说。

而古代文人互相赠妾的情况很普遍,而且视为一种雅事。苏东坡就曾多次将小妾送人,据说其中两个还是怀着孕的。

所以妾是完全没有人身保障的,地位非常低下。

哪怕正妻去世了,大部分男人会选择续弦,再娶一个正妻,而很少直接将妾扶正的。

如果官员想扶正小妾,必须考虑到道德和律法两方面的问题。

因为一般官员是儒家出身,对于这种道德上不太主流的事情,不太想干。

再一个,虽然除了唐朝,别的朝代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妾不能扶正,否则法律不允许,,但他们也会考虑这个妾的出身,是否是清白的,正所谓“良贱不通婚”。

如果这些他都不在乎,恭喜这位妾,是真爱了。

二,不是人人都能娶妾

很多少都以为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其实严格来说,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古人云,诸侯无二嫡,意思是天子诸侯,也不能有两个妻。

然而,妾也不是人人都能娶的,底层人民是没有这个机会的,做官的人即便娶妾,也有数量上的限制。

在汉代,如果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可以娶八个妾,正所谓"功成受封,得备八妾",汉代史学家蔡邕说"卿大夫一妻二妾",也就是说一般的官员只能是一个妻子两个妾。平民百姓,就不要多想了,"庶人一夫一妇"。

在元朝,如果平民百姓四十岁仍然无子,可以娶一个小妾。

明朝,亲王一级的,最多十个小妾,世子及郡王只能四人,一生选一次,除非无后,才能再选 一次。而庶人仍然不能随意娶妾,有子却私自纳妾者,赐以四十皮鞭。

1912年,北京政府颁布条例,明确地表示男子只要有钱,养得起,自由纳妾。于是一时之间,很多名人,富人以蓄妾来炫富。

但“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实行起来。

所以,从古到今,“艳福”从来都是留给极少数特权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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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小说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妾室被扶正为妻的情节。例如,《儒林外史》中严监生之妾赵氏在正妻王氏死前取得了王氏的两位兄弟的认可,最终举行了扶正仪式。不过,在古代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妾扶正是一种虽然在民间广泛存在、却很难被官方认可的现象。

我在此仅以一桩发生于嘉庆七年(1802年)的命案作为说明:

盛京刑部咨汉军旗人杨张氏殴伤雇工王黄氏身死一案。缘杨张氏系原任汉军佐领杨玉珏之妾,生育子嗣,杨玉珏因正妻病故,告知族人将张氏扶正为妻。张氏用白契典王帼栋夫妇服役,未及三年,王帼栋之妻黄氏不服管教,出言顶撞,张氏用棍殴伤黄氏两腿等处殒命。该侍郎以张氏与黄氏已有尊卑名分,张氏以黄氏不服使令殴责致死,自应照殴死雇工人定拟。第张氏系使妾扶正为妻,或照家长之期亲定拟,抑或仍照使妾治罪,例无明文咨请部示。

解读:

本案中雇工王黄氏不服管教,出言顶撞雇主杨张氏,杨张氏遂用棍殴打王黄氏以为惩戒,使其重伤毙命。如果在现代社会,这当然是典型的“故意伤人致人死亡”案件,我们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就可做出判断;但是,在古代社会,涉案双方的身份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刑罚的结果。

死者王黄氏系“雇工人”,身份低于一般平民,而杨张氏虽然名为主人,却系“使妾扶正为妻”。《大清律例》规定:“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但并未给出:若妻死,妾是否能够扶正的答案。这造成了一个司法实践问题,应该如何界定杨张氏的身份,她本人的身份也决定了法律裁决的结果。

因此,盛京刑部不得不咨询刑部。 刑部回文:扶妾为正,例无正条。《笺释》注云:妻死以妾为妻,问不应,仍改正。这里提到的《笺释》是明代学者王肯堂所著的一 本法律释著。

显然,刑部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杨张氏虽然经过丈夫族人的允许而扶正,但这是违规操作,照“不应”处理。所谓的“不应”意思是官方认定某些行为是错误的,但律例中没有明文规定该如何处罚,通通适用于此律。杨张氏被重降回妾,按照“家长期亲殴雇工人致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违规扶正她为妻的丈夫杨玉珏按律杖八十,可照例纳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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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古代正妻死后,妾是否可以扶正,不同时期可能具体规定不同,这里仅以清代满人社会情况做一简单说明。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要分清楚对于满人来讲,什么是妻,什么是妾,以及妻、妾的来源是什么。

在女真人、满人早期社会,存在一夫多妻制,即所谓的“无论贵贱,人有数妻”的习俗,例如努尔哈赤、皇太极时期的宫廷中,就实行并后制,诸位后妃虽有高下之分,但都并称为fujisa“众福晋”,和庶妃界限分明。入关之后,满人逐渐受到汉制影响,从一夫多妻过度到一夫一妻。这时的妻sargan,已经基本上和汉人社会中的妻没有区别了。

但在“妻”之外,女真、满人早期社会家庭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女人,她们有的被称作buya sargan小妻,有的称作sula hehes闲散妇人,有的称作gucihi妾,汉人则将她们一律称为妾。buya sargan是比小福晋低一等的人,sula hehes 则是为主人生了男孩的奴婢,gucihi 本义是女友、女伴,可见妾和这三个词汇之间并不是完全相等的。直到满人社会转为一夫一妻制后,她们才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妾。

那么满人的“妻”一般从哪里来呢?我们都知道,汉人娶妻,一般只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符合朝廷律令即可。但满人男子娶妻,情况却比较复杂,皇室、满洲贵族、一般宗室、正身旗人、旗人家人等具体情况都有所区别,个中规定纷繁复杂,因此这里就不详细展开了。简单地讲,一般满人的婚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了“指婚”制度(旗人无妻,官为配之),选秀制度,旗民通婚限制(而不是绝对禁止)等,这样一来普通满人的娶妻范围就变得非常狭小,这也导致了满人纳妾现象的普遍存在。

一般满人纳妾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纳婢为妾。入关以前,满人家中畜奴现象较为普遍,入关之后这种风气依旧保持了下来,只要家中所养奴婢不是良家男女,就不会受到法律惩处。当纳妾之风传入满人社会后,满人自然而然地纳婢为妾,只要经过“收房”的程序便可。第二种是花钱买妾。花钱买妾的风气在清初便已盛行,康熙帝第八子就有过派人在苏州买妾的记录。与娶妻不同,妾的来源广泛而不受限制,她可以是奴仆,也可以是汉人、蒙古人,甚至可以是青楼女子。

从妻、妾的概念和来源来看,这两个群体无疑具有巨大的差别。因此虽然大清律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满人在正妻死后,妾是否可以扶正,但无疑妾的来源和地位决定了她们在满人家庭中,绝大多数妾都不可能扶正。


补充一下,虽然多数情况下对满人来说,妾都不可能扶正,不过也有极个别例外。例如奉国将军法喀,其妾为吴氏,康熙三十一年扶正,此事还被记入玉牒(皇室的家谱)当中,这属于特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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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

但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每一对夫妻都能生育男孩,因此,这就面临一个如何解决对男孩的需求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唐代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以"同宗于昭穆相当者"为继承人,这既包括生前的过继,也包括死后的指定。二是离婚再娶,唐代法律明确将无子规定为离婚事由。第三个方法就是纳妾。


西芒


有贵妾跟贱妾之分,贵妾是娶的正经人家的女儿,带了嫁妆过来做二房的,这样的妾,作为正妻不能随意打杀,贱妾就是婢抬妾,脱了奴籍充良做妾,这样的身份低,或者说生儿子有出息了,比如说考了功名,那么母凭子贵,贱妾也就成了贵妾


顾小悦


在古代是讲宗法制社会,门当户对。现在小青年看琼瑶剧,看多了,认为古代社会,男女爱情,非常浪漫。那都是狗血剧耶,正妻死后,男人会再从门当户对门第,再选一人做正妻。当然也有例外,这种情况。小妾扶正,就象现在人们中数亿彩票,少之又少。娶妻看门第,纳妾看容颜。看过大宅门,七爷小妾,杨氏生了闺女。不认自己的母亲,可见古代,比这残酷的多了。毕竟七爷处在社会是民国耶,社会风气西化不少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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