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0 雖遠必追:交通肇事者潛逃二十載終被擒

記者手記

那天早晨,陽光明媚,風和日麗。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內,已經參加完庭審的被告人梁林海顯得十分平靜。面對記者的採訪,也變得有些釋然。用他自己的話來說,這二十年背井離鄉、隱姓埋名的生活已經讓他的內心備受煎熬。

二十年前,那時剛成年不久的梁林海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再加上社會經驗的缺乏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使一名交警不治身亡。事後的逃逸行為也使他不得不從此過上顛沛流離的生活。梁林海坦言,儘管二十年來也有好幾次想過要去投案,但是害怕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最終還是沒有勇氣向公安機關坦白曾經犯下的罪行。

對於今後的生活,梁林海對記者說,不管是被判處幾年,自己都會在獄中好好改造。畢竟,自己現在已經是一個孩子的父親,希望能以良好的表現早日迴歸社會、迴歸家庭,給孩子、給妻子一個完整的家。

雖遠必追:交通肇事者潛逃二十載終被擒

舊罪的陰影

出事的那天是1998年6月10日。夜幕即將降臨,梁林海正駕駛著他的手扶農用三輪車在上海市金山區沿滬杭公路由東向西往浙江方向行駛,車上同行的還有三個他的老鄉。就在前不久,年僅19的他來到上海金山,並跟著親戚老鄉一同做起了蔬菜運輸的生意。因為蔬菜緊缺,彼時金山區市場上的蔬菜需要從浙江大量運進,但是通過正規途徑運輸的蔬菜卻非常少。正是在這樣特殊的背景下,滋生了許多非法運輸蔬菜的人員,梁林海便是其中之一。

但他怎麼也不會想到,正是那一天做出的一個錯誤決定,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畢竟對梁林海來說,這只不過是他的日常工作而已,與往常並沒有什麼不同。不過不走運的是,前方那個檢查站好像有幾個交警,正在對過往的個別車輛示意停車檢查。可是這輛三輪車沒有證照,自己也沒有駕駛證,萬一被交警查到會很麻煩。

梁林海腦海突然閃過一個主意。

滬杭公路金衛檢查站,正在和同事們一起執勤的交警老宋感到有點心煩。因為在此之前,已經有好幾輛農用三輪車強行通過檢查站,並沒有理會交警的停車示意。這樣下去不行,得想個辦法:或許在路中間設置路障會是個不錯的方法,至少可以讓那些非法運輸車輛減速行駛以便叫停。沒錯,邊上正好有個欄杆式的路障,也許有用,只是這個欄杆並不是很穩。那就索性用手扶著吧,這樣就不容易倒下了。

老宋的想法看似平常,卻招來了災禍。

耿方方是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的一名檢察官,也是梁林海交通肇事案的承辦人。對於這起發生在二十年前的舊案,他對本刊記者透露了更多的細節,“梁林海到案後稱,在案發前不久他已經因為無證駕駛農用三輪車從事非法運輸被交警查處過。因此,當再度面對交警的檢查時,他感到十分緊張和害怕。這也導致了他後來在通過檢查站時並沒有提早剎車減速前行,在看到路障時已經無法剎住進而撞向了前方的路障。”

根據事後在場的交警回憶,當時由於那個被用作路障的欄杆底部非常不穩,交警老宋不得不用一隻手扶著欄杆以維持平衡。這也使得欄杆被撞倒時,老宋也一同被帶倒在地,並且頭部不慎撞到路邊的排水溝,當即昏迷不醒。闖下大禍的梁林海徹底慌了,他趕緊下車查看被撞交警的傷勢:撞了警察,而且還挺嚴重,這下麻煩大了!不過,此時的梁林海也覺察到了一個不可多得的機會,幾乎所有人都圍上前去幫助救治受傷的交警老宋,場面一片混亂。就這樣,趁著這個機會,梁林海丟下了他那輛已經被撞壞的三輪車,逃離了事發現場。受重傷的交警老宋,在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肇事車輛不久後進行了檢驗,發現剎車系統失靈。

雖遠必追:交通肇事者潛逃二十載終被擒

背井離鄉二十年

也正是從那天起,梁林海開始了自己的“逃亡之路”。

“離開現場之後,梁林海一路南下。因為知道大路上有監控,他便小心翼翼地選擇走偏僻的小路向南逃竄,” 梁林海稱“一路上,通過撿拾廢品和乞討的方式,他徒步走了兩三個月來到了福建漳州。當他覺得‘安全’了以後便在那裡安定了下來。”

不過,作為一個外來者,首先需要一個正常的身份。梁林海想:從今以後“梁林海”這個名字必定是個被追逃的對象,自己不能再用。在2000年的時候,也就是案發後的兩年,梁林海去了江蘇一個朋友家。正是在那個時候,他發現村子裡有個傻子,名字叫王二奎,於是梁林海便心生一計,花了2000元讓傻子家人幫他用“王二奎”的名義辦理了身份證,身份證上的照片用的是梁林海本人的,於是梁林海成功“漂白”了身份。

就這樣,“梁林海” 順理成章地成了過去式,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名叫王二奎的人。現在,他要以王二奎的身份開始新的生活。

然而平靜的生活並沒有維持太久。2008年,當時已經在廈門打工的梁林海捲入了一起故意傷害案。當時,梁林海受別人指使,糾集了一些人去“教訓”某個被害人。雖然梁林海糾集的人只是站在旁邊還未動手,但該被害人被另一批更早趕到的人打死了。

儘管梁林海此後一直稱自己只是去湊熱鬧,並沒有參與打人,但是法院仍然認定梁林海犯故意傷害罪,並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雖然梁林海至今仍然對這一判決想不通,但是他糾集人員趕到現場的行為對另一批行兇的人起到幫助和支持作用,兩批人員構成共同犯罪。現場當地法院的判決並無問題。”

話說梁林海在刑滿釋放之後,仍然在福建廈門打工。只不過這一次,王二奎這個身份也已經有了前科記錄,梁林海不得不使用“小二”這個名字繼續生活著,直到2017年10月被公安機關抓獲。

也正是這一次的服刑記錄,成為了梁林海被上海金山警方追捕到案的關鍵。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被越來越多地運用到刑偵工作中:將可疑人員的照片及特徵資料(如身份不明人員)轉化為人臉數據,與人臉數據庫中的逃犯人臉數據進行比對,做出同一性判斷。上海金山警方去年以來通過該技術,已成功追捕到案多名在逃人員,梁林海就是其中之一。

2017年11月,經過檢察機關批准,梁林海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執行逮捕,不久後,該案即移送審查起訴。金山區檢察院在受理本案後認為,被告人梁林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後逃逸,該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據此對梁林海向金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雖遠必追:交通肇事者潛逃二十載終被擒

談起辦理本案的感想,耿檢察官對記者說道,這起案件的起因是梁林海法律意識淡薄,從事非法運輸,在遇到交警執法時沒有積極配合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因此,要提升法律觀念,遇到交警執法時應該積極配合,提供相關的信息及情況。在駕車時萬一不幸發生了事故,應冷靜面對,承擔相應責任,決不能逃避責任,害人害己。像本案中,梁林海當時如果肇事後沒有逃逸的話,其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因為其事後逃逸,量刑就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不償失。

那麼,為什麼以交通肇事罪對梁林海定罪呢?

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耿檢察官告訴記者,本案之所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是因為梁林海違反了多項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包括梁林海無駕駛資格、肇事車輛未辦理牌照、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梁林海駕車經過檢查站時未盡到安全駕駛義務未做到減速通行,導致被害人死亡。根據交警部門認定梁林海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梁林海構成了交通肇事罪。

此外,耿檢察官還提到,這起事故中交警部門根據梁林海的多個違章行為認定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對其逃逸行為應當單獨評價。因此,檢察機關在建議量刑的時候,將其肇事後逃逸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另一方面,梁林海是否構成逃逸緻人死亡呢?根據刑法對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此,耿檢察官解釋道,所謂逃逸緻人死亡,指的是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中,交警老宋在受傷後得到了及時救治,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因此,這種情況不屬於逃逸緻人死亡。

最後,耿檢察官還表示,辦理本案還要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以及妨害公務等罪名加以區別。“區分的關鍵在於主觀故意方面,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妨害公務都屬於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本案中,根據梁林海的供述,其駕車經過檢查站的時候沒有提前減速,等看到路障開始剎車已經剎不住了,事後檢測發現該肇事車輛剎車的確存在問題,也印證了梁林海剎車不及的情況並無證明梁林海存在有直接衝撞交警的故意,難以認定為故意犯罪。

(本文中相關當事人均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