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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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我国耕地保护的大事,农民群众普遍比较关心,作为一名土地工作人员,我想与大家作个讨论交流,更多生活息息相关的土地政策法规,请关注“土地观察员”。



“民以食为天”、“国以粮为安”。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是一种十分宝贵的资源,必须对耕地十分珍惜、严格保护。为此,很早就提出划定18亿亩耕地红线,1998年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出台了一系列耕地保护的特殊措施,用以保证人民自己的饭碗、国家的粮食安全。

既然出台了保护耕地的措施规定,严格保护耕地资源,那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行为及监管责任就要有一定的处理处罚措施,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是纪律处分。这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设定的。今年修订出台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也作了一些更为具体的规定,对有关部门耕地保护监管不严、违反规定批用土地、不按要求划定基本农田等行为,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其它问题要提交司法部门。

二是行政处罚。这主要是指对违法占地者、破坏耕地者,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是刑事处理。占用破坏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就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这么界定:“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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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观察员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有具体的规定,我就不复制粘贴了,根据情况、数量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一般是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戒,可以使其接受教训、改正错误。行政处罚一般由国土、农业主观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下达处罚告知书及处罚意见书,如果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处罚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刑事处罚,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管部门批准,实施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土地污染,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即构成刑事违法。


预见未来436


违犯基本农田耕种,改变良田用途,面积5亩以上即形成犯罪事实。我村村长书记(一人)让其妻姐夫租用我村民确权良田,100亩,建房堆煤,硬化水泥场地,明目张胆,还污染环境,就无人管,村民反映到镇县多次也不行,只因他县上国土局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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