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怎么看辽宁一司机撞伤14岁女生,送医途中将其抛弃并带走手机书包的事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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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民生评论热爆的话题是:“辽宁一司机撞伤14岁女生 送医途中将其抛弃并带走手机书包”。

辽阳协查通报,1月27日下午,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吉普车,将一名14岁女生撞伤,肇事者以去医院看病为由将孩子扶上车,驱车1个小时后将孩子抛弃,并带走孩子书包,手机。1月30日晚,辽阳交警事故大队和侦察大队锁定了车辆号牌和该车常出没的地方。第二天上午发现该车行踪,并在辽阳某小区门前发现车辆。通过车辆信息联系到了嫌疑人的妻子,车辆被扣后迫于警方压力,嫌疑人于1月31日下午投案自首。嫌疑人到案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过调查核实并向市局法制部门报请审核,嫌疑人因交通肇事逃逸及故意遮挡号牌被处以罚款2200元,驾驶证记24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对于这一头条,网友们纷纷赶来围观,并发表自己的观点。@苏森ss 网友说:这涉嫌谋杀吧。 网友@马踏飞燕185991181 说:应判故意杀人罪。 也有网友@梅書豪1978 表示:估计打点后,才去自首! 不只这些,该话题还吸引了更多大神,下面大家感受下热烈的氛围!

第一回合:

@楠楠的爸1 : 应该判交通肇事逃逸罪,还有就是抢劫手机罪,杀人灭口未遂罪!

@瀚海流年 : 没有入刑,怎么判的,交通肇事逃逸犯法的,更何况把人扔了,又故意带走身份证和书包。

@江南烟雨173851890 : 把人送医为名拉到无人处抛弃,而不管女孩死活,有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嫌疑,撞了人不报警逃跑又犯了交通肇事逃逸罪,拿走女孩手机书包等物品,女孩肯定不是赠送而被迫,违背女孩意愿应按抢劫罪。已经触犯数罪,岂能罚款和行政拘留了事?

第二回合:

@suzhina : 辽宁警方是讲传奇故意吧,这还不是犯罪?[发怒]

@手机用户60134134763 : 这个人应判她死罪,是杀人罪

第三回合:

@小峰30315071 : 这种行为令人发指,判得轻了[发怒]

@手机用户51000778956 : 应以故意伤害罪处理,这警局领导当的也够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抠鼻]

@塬上小草 : 他拿走手机是让受伤人无法呼救,其罪当严惩

第四回合:

@一个人醉79665790 : 说别的是假。上边有银。

@渔人86 : 应以谋杀罪起诉。这人有后台?

@闪闪的红心2 : 要求公开车牌。看看何人。

第五回合:

@向东是大海76114619 : 太轻了,拿走手机等于抢劫,置伤者于不顾离去等于谋杀,后面有人

@手机用户2894731267 : 倒不如直说被保护15天

@手机用户60175812721 : 上面一定有人换成普通人你试试

每次看网友回复,小编都深深的折服!@你,想说点什么呢?说说吧!


高速警事


一、辽宁一司机撞伤14岁女生 送医途中将其抛弃并带走手机书包。这事后来是这样处理的:

1月30日晚,辽阳交警事故大队和侦察大队锁定了车辆号牌和该车常出没的地方。第二天上午发现该车行踪,并在辽阳某小区门前发现车辆。通过车辆信息联系到了嫌疑人的妻子,车辆被扣后迫于警方压力,嫌疑人于1月31日下午投案自首。 嫌疑人到案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过调查核实并向市局法制部门报请审核,嫌疑人因交通肇事逃逸及故意遮挡号牌被处以罚款2200元,驾驶证记24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三、我一看这处理结果总感觉有点不对。不对在哪,大家都看出来了是吧!

1,罚款数额2200元是对的。遮挡牌照罚200元加上肇事逃逸罚2000元,是对的。

2,行政拘留15天也是对的。

3,这还用记分吗?他违的法是要吊销驾照的!你就是记10000分还有意义吗?



四、把人以送医为名拉到无人处抛弃,而不管女孩死活,有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嫌疑,撞了人不报警逃跑又犯了交通肇事逃逸罪,拿走女孩手机书包等物品,女孩肯定不是赠送而被迫,违背女孩意愿应按抢劫罪。已经触犯数罪,岂能罚款和行政拘留了事?

五、我不服!!!


QDH胡图图


社会对司机专业肇事逃逸行为深恶痛绝。

今年1月30日,辽宁省辽阳交警事故大队侦察大队,通过科技手段成功锁定一辆白色丰田吉普肇事车辆,从而将倍受社会关注的辽阳“汽车肇事假装抢救而又抛弃女中学生“一案,牵出水面。🌾🌾🌾

新闻追踪:

1月27日,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车从鞍山方向出发,在辽阳市太子河区202线兵马屯路口,将一名初(二)14岁女生撞伤,蹊跷的是司机驱车一小时后,竟然将小女生抛弃,并带走(盗取)书包和手机。

以案说法:🚩🚩🚩🚩

①全社会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他们不仅要学会遵守交通规则,更重要的是学会保护自已,一旦遭遇车祸一定要目观肇事车型,有无牌照(这辆车已遮挡了牌照),当事人是否报警,无论如何,只要有可能就要尽早通知警方,及父母。🌹🌹

②肇事司机本当及时救治小女孩,但他恶从心生,驱车一小时抛弃。一是他作案技术娴熟有犯法的故意,二是故意带走学生书包及手机,非法占有公民财产之过已形成(严重耽误了学生救治时间),所以警方对他的处置有这方面的考量。😃😃

③1月31日,司机迫于强大的政策压力,到警方投案自首,领刑15天是违法自食恶果。(警方并处以扣记24分,罚款2200元的处罚)。

这个处罚应该说对他是一个严重的教训,他如果及时报案汽车不致于二年不能开,个人也不致于落入失信人员,更重要的是连累了家人。

司机是我们社会大众的一员,他们也有子女。共同爱护共同关心,是社会的职责。有少数司机一上路,就戴着面具开车,一是心累,二是要当心别人戳你的脊梁骨,太没道德和良心了。🌷🌷🌷

为此,社会要共同反对汽车肇事逃逸。


大成之风


据我猜测,这件事应该另有隐情。因为司机前后行为自相矛盾,而且不合逻辑,正常人都干不出这种事。

首先,司机一开始想带女孩儿去医院应该出自真心。如果司机一开始就没想过带人去医院治疗,或者一开始就不想出医药费用,他肇事以后会直接逃逸,而不会停下车扶起女孩,并打电话通知女孩父母。

其次,司机载着女孩前往医院的路上,突然就把她抛在陌生地方,还扔了她的手机。这一举动肯定不是“毁尸灭迹”,倒像是出于泄愤。试想,女孩只是轻伤,就算医治也花不了几个钱。况且这起事故已经无法抹去,他故意把女孩抛在荒野又有什么必要?女孩除了受点折磨不会有任何问题,用正常逻辑根本就想不出司机此举的动机何在。因此,我猜当时另有隐情。

具体有什么隐情我不清楚,我猜也许是女孩在车上向司机狮子大开口,准备狠狠讹一笔钱。司机也不是善茬,心想既然你讹我就别怪我不客气,于是就一怒之下把女孩扔在路上,随后把她的手机也扔在野外。

但是,司机不论出于各种原因这么做,他的行为都构成逃逸和故意毁坏财物。本来只是一起轻微交通事故,顶多赔点钱扣几分就行了,愣是被他搞成恶性案件,搞不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啊,司机这么做实在不值。


冰焰


发生在辽宁大地的这桩案子,让人寒心。判决后的结果,更是让大众义愤填膺。我相信,司法部门的判决,相信他们是根据法理断案的。只是,对 14岁女学生受伤害这事儿,总也没能过了心理面的坎。你撞伤了一个孩子,谎称带她去医院看病,将其带上车,然后行驶一个多小时后,再将孩子抛下车。知道嘛,你带走的是孩子的手机和书包,丢失的却是你做人的底线和良知。

求财已经到了如此猖狂的地步了吗?你的妻子,你的家人,认同你的价值观吗?他们还能抬起头吗?有网友评论“东北不能去,都是活流氓”,看到了吗,这就是外界对东北的认识,耻辱啊,辽宁人的耻辱啊。当然,这不能代表全部,但至少说明一部分人对辽宁、对东北是不认可的,因为你。

如果辽宁大地都是这样的一些丧心病狂的家伙,那辽宁还能好了吗?

我敢断言,如果公开了这个司机的身份,那他是活不成的,“唾沫星子淹死人”!

最后奉劝这名司机,忏悔吧,想办法弥补你对孩子的伤害吧,不要让孩子心灵上的创伤成为你永久性的遗憾,希望你以后的行为会渐渐淡化孩子心理的阴影面积。


营口同城会


看了新闻通告之后,我先把此事件做个简洁的描述吧:

一辆遮挡了车牌的小车撞倒一名14岁女孩,并造成了轻微伤后,以带她去医院的借口离开了事故现场,但他并没有带女生去医院,而是跑到外地以买水之名将女生骗下车后跑了,同时丢弃了女孩的随身财物,最后警方将其抓捕归案,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二千,扣24分要重新考驾照,拘留15天)。

再来说说我的观点。首先,我觉得交警方面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从交通事故的角度上看,虽然此事性质很恶劣,但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达不到交通肇事罪入刑的标准,只能按照交通事故逃逸和遮挡车牌号来定性,而交警方面的处罚基本上已经是顶格处罚,所以交警的处罚没有问题。

那么这件事是否就应该到此为止了呢?肯定不行!

我最初看到这个新闻时愤慨不已,希望刑法能够严厉地制裁司机,相信女孩家长这种想法更强烈。但是在参考有关了法律法规之后,我失望了。此案中,司机带离女生,应该不存在暴力胁迫的情况,有些网友说的故意拘禁甚至绑架是不成立的。司机带走了女孩的书包和手机,他没有刻意占有意图,而是丢了,说他抢劫,太牵强了,按照现在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定不了罪。至于他丢弃女生的行为,也并没有加害女生的主观意图,所以故意伤害罪也很难成立,而过失伤害要达到重伤级别才能入刑,女孩只是轻微伤,固然是不幸中的万幸,但也使司机非常侥幸的躲过了刑法的处罚。(我看见评论里很多人不赞同,但是现在的法律就是这样,只有动机,不造成严重后果,就形不成证据链无法定罪,如果肇事者有钱有人,那就更别想了)

所以,愤慨也好,失望也罢,都没有意义了。从刑律上处罚司机很难成立,就只能从民事诉讼的角度上追究司机的责任了,我建议女孩家长去找一位这方面业务精干的律师,在对女孩的医药费,财物损失和精神伤害等方面尽可能要求最大的赔偿,尤其是精神赔偿,要让司机痛到心里去,不然太便宜他了。现在公理,正义和舆论都站在你们这边,即使要多了也不过分,就当是对司机这种恶劣行为的处罚性赔偿好了。

至于我们这些围观者,除了继续关注此事件,也只能在道德上谴责这个杂碎了。


三巴迷


概述:近日,一男子驾驶一辆前后号牌均被遮挡的丰田吉普车,行驶到某路口,与一名14岁小女孩发生碰撞,造成轻微伤。

发生事故后这名孩子给家里打电话说自己被车撞了,家长与该司机通话,司机称会带孩子去医院。

在送孩子前往医院途中,该男子将孩子手机关机并任到路边,行驶大约200多公里后借买东西将孩子抛弃,自己驱车逃逸。孩子借路人手机与家人通电话,方才回家。

第二天交警大队经侦查锁定嫌疑车辆,该男子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调查取证后以故意遮挡号牌,肇事逃逸对该男子驾驶证记24分,拘留15日处罚。

笔者认为,这个判罚有点偏轻,因为其行为有抢劫,或者诈骗之嫌,甚至有拐卖儿童未遂之嫌。

他为什么,要带女孩到两百公里,其内心到底是怎样想的,这200公里的路上他的心路历程到底是怎样的呢!

对其行为有网友说其性质很恶劣,判的太轻。但是没有确凿证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这样判,因为中国的法律属于后果法,是以造成的后果来量刑的。

所以这个判决是合法的,因为小女孩没有受到太大伤害,因此也不够成犯罪。

对于交通肇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只能属于治安处罚,罚款扣分拘留,对于他已经用了全套。应该是合理的判决。






深思瓶


什么人性啊?绝对是危害社会安定和善良的垃圾人……

撞伤一个小女生,欺骗对方家长说送医院🏥,但到了半路将孩子扔下,还偷走了孩子的手机。害的孩子到处打电话给家长……

如果,这个孩子是重伤呢?会不会在半路将人家扔下,可能会贻害人家性命了。

对这种人,一定要从严判处,才15天拘留有点太便宜他了……

呼吁大家,对这个恶劣的人性进行加重鞭挞。


好摄的老贺—旅游人文


此司机撞伤14岁女生,送医途冲将其抛弃并拿带手机书包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依我之见:‘’此司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从重处罚‘’

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司机交通肇事‘’撞伤人又借口送医而途中抛弃伤者‘’的行为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具体实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隐藏遗弃,致被害人死亡或伤残的,依照刑法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法的该条规定从法理上厘请了人们对这种‘’撞伤人又抛弃伤者‘’行为性质一一放任自己之前己致伤被害人的行为,并故意将其隐藏抛弃而延误抢救,最后发生死或伤的后果。即主观上利用自己先前致伤人(主观直接故意),而客观上积极实施转移隐藏抛弃行为(积极行为,而非间接故意的不管不顾的'不作为`)。也就是说,法理上这种行为在交通肇事时主观是过失的,但是,当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动机)而实施转移、隐藏、抛弃伤者行为性质就发生变化,利用被害人被伤后无力丶无助、昏迷而不作为致死,最高法确认了这种行为的主观故意性和利用致伤行为‘’准暴力性‘’或视为暴力,所以最终处罚要以结果来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而这种利用伤者被伤后无力、无助、昏迷的精神状态恰恰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实施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该罪的‘’其他方法‘’,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抢劫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致使或利用被害人昏迷等精神被强力控制而劫取财物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结合上述"两高"的抢劫罪中关于‘其他方法’的解释,本案司机将14岁的女生撞伤,致其无力无助状态下,也就是说被害人此时处于精神和行为都处在无力无助无法反抗的强制状态下,司机乘机拿走14岁女生的手机等就是"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以及最终结果都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三,依据上述分析,司机利用‘’撞伤受害人乘其受伤状态劫取其财物而抛弃"的行为,如果被害人死亡,依法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致其重伤,依法定故意伤害,如果乘机劫取财物,依法应定抢劫罪。


唐先明75443043


新闻背景

1月27日下午,一男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吉普车,将一名14岁女生撞伤,肇事者以去医院看病为由将孩子扶上车,驱车1个小时后将孩子抛弃,并带走孩子书包,手机。
1月30日晚,辽阳交警事故大队和侦察大队锁定了车辆号牌和该车常出没的地方。第二天上午发现该车行踪,并在辽阳某小区门前发现车辆。通过车辆信息联系到了嫌疑人的妻子,车辆被扣后迫于警方压力,嫌疑人于1月31日下午投案自首。

嫌疑人到案后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过调查核实并向市局法制部门报请审核,嫌疑人因交通肇事逃逸及故意遮挡号牌被处以罚款2200元,驾驶证记24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警方处理的结果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判决

我们日常所说的判决通常是指法院对某一涉案单位或者个人所作出的裁决,如涉及到实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基本上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而警方此次对本案的肇事司机所作出的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司机被限制人身自有采取的是行政拘留措施。

我留意到部分网友在事发后看到当地警方对男子的处理结果很不满意,认为对于该男子的处理较轻,甚至认为警方有袒护男子之嫌,事实果真如此吗?抛开最终的处理结果以外,我们先来看看警方做了哪些工作。

这起案件的性质十分恶劣,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迅速开展了相关工作。从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事故发生前男子故意遮挡了汽车号牌,这给当地警方的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透过图片中朋友圈转载的信息我们可以发现,朋友圈所转载的呼吁网民提供线索的微信内容正是源自于警方。因为微信图片中清晰地提供了涉案车辆途径相关路段卡口的抓拍照片,除了警方外人是无法获取的,所以这是当时警方为了获取线索所采取的一个工作措施。

我的警察朋友中有一个长期从事的就是图像研判工作,类似本案中的情节,为了锁定涉案车辆信息,警方往往需要从当地海量的同类型车辆中逐一筛选排查比对,工作量非常大,这也是本案中为何警方在案发后的第三天晚上才最终锁定了嫌疑车辆的信息。新闻中短短两行字,但是在实践中当地警方肯定付诸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嫌疑人在警方查扣到涉案车辆的基础自知难逃法网,而且此案在当地必然已经引起了舆论热潮,有介于此嫌疑人迫于压力才向当地警方自首。嫌疑人的落网由此也标志着本案的成功侦破,回溯这短短三天的侦破经过,其中的艰辛并非你我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对于快速破案的警方难道我们不该点个赞吗!

对男子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是由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逃逸行为,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交通逃逸包括以下八种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本案中涉案男子以带小女孩就医为由将小女孩带离现场,然后又中途抛弃,实际上属于一种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而拿走书包和手机可以看做是逃逸行为的一个延续,其行为的主管目的应该不是非法占有,而是为了逃逸行为能够成功。

交通逃逸轻则违法重则属于犯罪,本案对嫌疑男子的处罚属于行政违法处罚,处罚的依据可能是基于事故造成的后果不算严重,尚不构成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前提必须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案被撞的小女孩应该伤势不算严重,所以嫌疑男子没有入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警方对于男子故意遮挡号牌的行为也进行了处罚,这个我就不赘述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各位老司机们都懂得!

发生事故置受伤的小女孩于不顾,作为成年人男子的行为与禽兽无异。虽然警方对他的处罚不算重,但是他在今后也难逃大众舆论的谴责。算算日子今年除夕男子怕是得待在拘留所了,看到他在里面过年丹妹我也就放心了!

启示

1、遵守交规谨慎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拨打110、120,情况不严重的可自行将伤者送医。

3、发生交通事故,绝对不能逃逸(逃逸全责)。


各位网友你们怎么看?丹妹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喜欢我的回答不要忘记点一波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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