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公安機關嚴厲打擊12類違法犯罪行為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1月30日,黑龍江省公安機關發佈依法嚴厲查處打擊下列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的;
二、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五、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及偽劣的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
六、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七、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義,虛假宣傳、實施詐騙行為的;
八、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疫情防控任務車輛通行的;
九、非法捕殺、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遊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
十二、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影響社會秩序的。
上述行為,構成違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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