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睡虎地秦簡的出土——史書對於秦朝“嚴刑峻法”的描述是錯誤的?

秦朝,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王朝,卻以令人意外的方式二世而亡。因此,自秦朝滅亡之後,對於其滅亡的具體原因的討論從來沒有停止過。建國以來同樣如此,但因為

關於秦朝的考古資料極其有限,現代史學家也只能通過各種秦朝之後的古代史料對它的記載來進行分析

睡虎地秦簡的出土——史書對於秦朝“嚴刑峻法”的描述是錯誤的?

秦朝疆域圖

在1975年之前,為大部分史學家所接受的觀點是導致秦朝滅亡深層次的原因是統治者採用嚴刑峻法對帝國進行高壓統治,進而導致民不聊生,百姓奮而起義,最終導致秦朝滅亡。直至今日,這種觀點依然為部分大眾所認可。然而,早在1975年12月份,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秦律竹簡已經對這一觀點發起了有力的挑戰

"睡虎地秦墓竹簡",簡稱為"睡虎地秦簡"或"雲夢秦簡"。由於其所在墓室被水浸泡,隔絕了氧氣,因此才能較為完好的保存到了現在。考古學家們在秦墓之中共發現了8堆共1155片記載著秦朝時的法律條文、行政文書、佔書以及一些醫學理論的竹簡。在專家對竹簡上記載的法律制度進行了充分的研究之後,發現實際上秦朝的律法並不如《史記》以及秦之後眾多史書所描述的那樣非常的嚴苛與殘酷,甚至其中的一些理念在現代依然沒有落後。

睡虎地秦簡的出土——史書對於秦朝“嚴刑峻法”的描述是錯誤的?

睡虎地秦簡(部分)

秦律究竟是什麼樣的?


"睡虎地秦簡"共記載了約六百條法律條文,主要通過已經有過判決的案例來進行記載,也有一部分條文以問答形式記載。主要包括《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軍爵律》、《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合稱《秦律十八種》。涉及農業、倉管、貨幣、貿易、徭役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覆蓋面之廣遠超之前對於秦律的想象。

秦律之中行政法佔據大多數,涉及刑事的條文則相對很少。對於違反行政法的普遍懲罰是罰物,類似於今天的行政罰款,比較嚴重的行政違法判罰二甲(護甲),根據違法程度的不斷減輕依次對應一甲,二盾(盾牌)、一盾、罰款,以及最輕的"誶"(即譴責,類似口頭教育)。涉及刑事犯罪會被判處死刑的的主要有兩類:一是違反人倫道德的殺人、亂倫等行為;二是謀反這類威脅皇權的行為。

因此依據"睡虎地秦簡"對於秦律的記載來看,秦律似乎並沒有歷史上所宣揚的那麼嚴苛殘暴。


秦律的部分條文及其特點


  • 關於稅收


在《田律》之中記載了秦朝的芻藁稅:

"入頃芻藁,以其授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藁二石。"

徵收標準是芻每頃三石,藁每頃二石。換算成現在的度量衡約為每70畝的地共要上繳約150公斤作物

將其與以休養生息著稱的漢朝初期的稅制對比,漢朝初期:

"入頃芻藁,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藁皆二石"

基本與秦朝相同,只是在土地狀況不好的情況下可以少繳一石芻而已。

但秦朝時期芻藁稅僅僅屬於百姓所需繳納的稅的一種,根據秦簡之中"入禾稼、芻、藁,軌為籍,上內史"這句記載可以確定秦朝的稅制中也有糧食,但稅率沒有提及。根據秦漢兩個時期芻藁稅的對比,我認為即使秦朝的稅率比較高,也斷然不會達到民不聊生的程度。因此,我認為在秦律規定之下的稅賦未必如眾多史書描述的那樣沉重。

睡虎地秦簡的出土——史書對於秦朝“嚴刑峻法”的描述是錯誤的?

諷刺稅賦沉重的漫畫(現代)

  • 關於人道主義精神


秦律之中有相當多在現在被稱之為"人道主義"的條款,例如

"隸臣妾之老小不能自衣者,如春衣""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

"叚(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弗責。"

前者說明秦朝時期對於老人,小孩等沒有自理能力的群體,國家會給予其糧食和衣服上的補助以保證其基本的生活條件。

根據後者的記載,我們可以推測秦朝對於百姓耕種土地的支持。秦朝時鐵器還沒有大規模的使用,因此百姓可以到官府借鐵器用,且如果因為鐵器老化導致損壞,借用者也無需賠償,只需當地官府收回損壞的鐵器並向上級寫一份報告即可。

兩者體現了秦律之中對於百姓足夠的人文關懷。

但更讓人震驚的是秦律上竟然有類似於現在禁漁、禁獵以保護生態的條文: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卵、鷇,毋毒魚鱉,置罔,到七月而後之。唯不幸死而伐綰享者,是不用時。邑之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

從春天二月份到夏天七月份之間,不準在山林之中看法樹木,不能堵塞水道,不到夏天的時候不能燒荒,不能採剛發芽的植物或者捕捉幼獸,幼鳥和鳥卵,不能毒殺魚、鱉,也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但是如果有家人死亡需要砍伐樹木做棺材的則可以便宜行事。

在這一條文之中,既考慮了對於生態的保護,同時也考慮到了百姓的特殊情況。此外,秦律之中也有大量的維護女性地位,保護老人兒童的相關條文,可以將秦律稱之為中國第一部具有人道主義精神的法律。

睡虎地秦簡的出土——史書對於秦朝“嚴刑峻法”的描述是錯誤的?

禁漁期停泊的漁船

  • 關於死刑


後世不斷通過描述秦朝時期五花八門的死刑來證明秦朝的"嚴刑峻法",包括但不限於《歷代刑法考》中提到的"夷三族、斬、戮屍、梟首、車裂、具五刑、棄市、族、腰斬、磔、體解、蒺藜"。

然而,在對"睡虎地秦簡"所記載的法律條文進行研究之後人們卻發現,秦律中對於死刑極少提及。針對普通百姓的死刑僅有四種,即"定殺、生埋""磔""棄市"和"戮"

"定殺、生埋":秦簡中提到:

"癘者有罪,定殺"

"癘"即麻風病, "定殺、生埋"是將人扔到水中溺死,這是針對麻風病人的一種特殊的處理方式,主要是為了避免麻風病的傳播,此條確實比較殘暴,但這其實是秦朝延續春秋戰國時期對於麻風病這類傳染疾病的一種通行的為了保護更多人的不得已的做法。且這種僅針對麻風病人的刑法影響的範圍有限,不至於達到後人評價的"嚴刑峻法"的地步。

"磔":《漢書·景帝紀》中提到"磔謂張其屍也。",所以"磔"即是車裂,車裂這一刑罰興起於春秋戰國時期。在這一時期,車裂非常的普遍,秦國商鞅也是車裂的受害者之一。 "磔"這種刑罰適用的對象是類似殺人罪這種最為嚴重的罪犯,秦簡中記載道:

"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當磔"

即甲用金錢僱傭一個兒童殺人,對甲應該怎麼判罰?——當磔。由此可以推測這一刑罰僅有犯了殺人罪等非常嚴重的罪的時候才會被處以此刑,是對百姓的最高刑罰。不具有普遍性,且車裂這一刑罰自春秋戰國一直延續到唐初才被廢止,以此刑罰來論證秦的"嚴刑峻法"並不是非常的有利。

"戮":秦簡中僅有一處提到:

"譽適(敵)以恐眾心者,戮。""戮"者可(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斬之謂"

妖言惑眾散播恐慌的人當"戮",隨後記載的是"戮"的的執行方法。"戮"應當分為兩個步驟,"戮"是前者,表示對受刑者進行某種身體上的侮辱,之後再"斬之",簡而言之就是先侮辱,後殺害。

秦簡之中極少有對如何行刑進行解釋的,因此可以認為"戮"這一刑罰的施用範圍應該非常小且次數非常少,因此需要進行解釋。據秦簡中提及的內容來說,

"戮"的針對目標可能僅僅是軍隊中妖言惑眾擾亂軍心的人,或者是敵方混進來的奸細。

"棄市",這以刑罰即絞刑,和"磔"同樣是秦朝最為嚴重的一種刑罰。秦簡中記載了兩個適用於"棄市"的案例:

"士五甲毋子,其弟子以為後,與同居,而擅殺之,當棄市"

"同母異父與奸,何論?棄市"

兩個案例一個是殺人,一個是亂倫,都是被古時視為非常嚴重的罪行。

秦簡中對於施用於百姓的死刑僅有以上四種,"斬"應該也屬於針對百姓的刑罰,但由於出土秦簡之中沒有相關的記載,故不再討論。至於"夷三族"之類的更為殘酷的刑罰則僅針對謀反等威脅王權的犯罪,並不會使用在百姓身上。

可以發現被處以死刑的罪名在封建王朝的歷朝歷代都難逃一死,只是刑罰的方式比較殘暴。但死刑的刑罰不具有普遍性,也沒有輕罪重刑的記載,因此難以證明秦朝時期存在"嚴刑峻法","輕罪重刑"的現象。

睡虎地秦簡的出土——史書對於秦朝“嚴刑峻法”的描述是錯誤的?

影視劇中的車裂

  • 連坐制度


連坐制度是被後世最為妖魔化的一個制度。在秦簡出土之前,我們一般認為在連坐制度下,只要有一個人犯罪,那麼所有在同一組織的人都會被判刑。但秦簡的出土幾乎可以證明這種現象是不存在的。

連坐制度分為親屬連坐、什伍連坐、職務連坐三種

親屬連坐:

"夫盜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以論妻?——妻知夫盜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盜;不知,為收"

妻子存下了丈夫偷來的錢,如果妻子知道是丈夫偷來的,那麼與丈夫同罪,如果妻子不知道,則罪減一等。

對於親屬連坐來說,連坐受罰幾乎是必然的,只要親屬犯罪,那麼與其親近的家人必然會被治罪,但不知道的情況下會罪減一等。

秦朝時期,親屬連坐最為嚴重的情況就是謀反罪的"夷三族",也就是凡是謀反者三族之內的人全部殺掉。但秦朝之後的統治者把"夷三族"延伸到了"誅九族",明成祖更是處以方孝孺"誅十族"的史上最為殘酷的懲罰。所以秦朝的親屬連坐雖然確實屬於"嚴刑峻法",但遠不如後世。


什伍連坐:

"什伍"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基層的一種組織,即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

"賊入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

"甲盜不盈一錢,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何也?——勿論。其見之而弗捕,噹噹貲一盾"

在這兩個案例之中,從兩個方面對於"什伍連坐"進行了解釋。

一方面,"什伍"之間互相監督的責任,如果甲犯罪,乙不知道,那麼乙沒有罪,但如果乙看到甲犯罪而不抓捕,乙也有罪。

另一方面,"什伍"之間互相保護的責任。如果甲被賊人傷害,乙因為沒有在家而沒有進行幫助,那麼乙無罪,如果乙在家卻沒有幫助,那麼乙有罪。但是假如被傷害的是老人或兒童的話,即使同一"什伍"的人因為沒在家而沒有進行幫助,也依然有罪。

從"什伍連坐"針對不同情況不同判罰的條例來看,能夠確定的因一人犯罪而全體受罰的僅有外人來傷害老人和兒童,除此之外,幾乎不存在連坐的可能。對於老人或兒童被傷害的特殊情況,也是秦律對於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一個體現。


職務連坐:

"職務連坐"即秦朝官員之間的連坐,無論什麼級別的官員犯錯,其上下級均要受罰。

"尉計及尉官吏節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

"善宿衛,閉門輒靡(熄滅)其旁火,慎守唯敬。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

在職務連坐上,不存在分情況判罰,只要一人犯錯,上下官員全部都要一起接受懲罰。職務連坐的條文也是連坐制度之中佔比最大的。

從"睡虎地秦簡"中所記載的內容來看,連坐制度的首要目的應該是為了維持秦帝國官僚體制的高效運轉,在職務連坐之中,大至涉及國家存亡的重要戰事,小到公物損壞的賠償問題均有涉及,可以說幾乎考慮到了官僚制度運行下可能出現的所有問題。

什伍連坐是史學家一直解釋秦朝嚴刑峻法比較重要的一種制度,但秦簡的出土表明了史書中所提及的類似一人犯罪,同一"什伍"的所有人都要接受嚴重處罰的情況可能僅存在於部分史書作者的臆想之中。

睡虎地秦簡的出土——史書對於秦朝“嚴刑峻法”的描述是錯誤的?

五服九族圖

綜上所述,我認為史書中對於秦朝"嚴刑峻法"這種描述是有失偏頗的

,即使"睡虎地秦簡"只是秦律的一部分,但是從抽樣調查的概念來講,睡虎地秦簡中秦律的構成應該可以代表整個秦律的構成,即:較為輕微的行政處罰條文佔大多數,涉及刑事重罪的條文佔少數。而後世對於秦朝"嚴刑峻法"的描述大部分依據的是司馬遷所著的《史記》。而司馬遷是有著對於秦朝進行誇張記載的可能的,原因如下:


1.秦始皇焚書坑儒,運用法家理論來治國,但司馬遷信奉的是儒家思想。從這一角度來看司馬遷有對秦朝進行誇張記載的個人內驅力。

2.《史記》成書年代是在秦朝之後的漢朝,根據歷史上眾多史書的規律來看,後朝史書抹黑前朝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這一點可能是司馬遷的外驅力。


"睡地虎秦簡"出土對於史學界長期公認的結論發起了有力的挑戰,但也遠遠沒有達到完全推翻的地步,秦朝到底是什麼樣的,只能交由時間,也許在未來的某一天史學家會在某一個墓中發現一本完整的《秦律》,也許這一天永遠不會到來。

探究歷史,就是一個不斷髮現,不斷糾錯,不斷提出各種可能的過程,也許我們永遠也無法知道真相,但我們一定可以越來越接近真相,也許這就是歷史最大的魅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