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今年疫情期间没有上班的,工资能正常发放吗?该怎么办?

用户2699027716903


我们公司是外企,工资都正常发了。

2/10开始上班,有部分员工因为隔离没法上班,领导也安排他们休年假,工资也是按照满勤来给。

我们这个四线小城市,很多小企业都是不发工资,对比下,外企这点还是很好的。


一米的小窝窝


一、会发工资吗?

疫情期间不上班是有工资发放的,具体发放多少要看企业的状况以及当地的工资水平。

受疫情影响,目前多数省份已经宣布延迟企业复工,在此期间,上海表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休息的职工应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上班的应补休或支付两倍工资。隔离治疗期间,人社部明确规定,企业应向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工作报酬,并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对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人员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应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二、工资被停怎么办?

疫情期间,企业停工是有工资发放的。停工第一个月正常发放工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月份的工资应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2月份及以后的工资,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合理。

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确规定是不可超过30日。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



小伙计368


2月马上就要过完了,工资也要开始发放了,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我是有发言权的,因为这两天我也一直在忙公司公司员工的工资核算问题,今天终于把工资顺利的发出去了,真可谓是结果很美好,过程很曲折呀,来分享一下我们公司的做法。


首先,我们在2月中旬就开始关注相关工资核发的问题


时刻关注着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如果政府要求做,政府说能发的,就发工资,说要抵扣带薪假的要先与员工协商一致再行抵扣,说要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就按要求来发,一定要关注政府相关的惠民政策,不要违背政策规定,不然容易引起员工不满,进而引发员工关系问题。




其次,本来平常的2月因为疫情原因变成了个复杂的月份,各种类型的假期怎么发?

这里一一列举,同时欢迎吐槽。


2月1日-2日上班,按规定属于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上班,需要安排2倍工资或补休,我们公司因为只有2个人上班,跟他们协商后安排补休,员工没意见,然后签字画押了。

2月3日到2月7日上班,这段时间又分为不能复工的企业和可以复工的企业,按照人社局发布的政策,不能复工的企业要按照停工停产相关规定发放工资;而我们企业属于可以复工的企业,那么对于我们来说,3号到7号上班就属于正常出勤,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这个出勤员工,包括在家办公和在公司上班的所有员工。

这周对于没有出勤的员工,只要证明是因为疫情原因不能上班的,都没有扣工资,也没有扣假期。

2月8号到9号这两天,属于周末休息日,可以不上班。如果有安排上班的话,我们优先安排补休,如果后面补休不了,按照200%的日基本工资来核算工资的,我们公司与员工协商安排补休了,员工没意见,完美。

2月10日之后,这段时间就属于正常上班了,出勤就正常支付工资,没出勤的抵扣带薪假期,如果带薪假期抵扣完了还不够,确实因为疫情原因不能上班的,比如没有上下班交通工具,也没有在家办公的电脑,只能在家待着的,我们也没有扣工资。


另外还有一群特殊人群,那就是2月10日-23日外省返岗后应政府要求被隔离观察的员工,按照政策规定,按停工停产政策发放工资,也就是不扣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发放。



写在最后。


公司也是要考虑保效益的,对于在疫情期间资源到工厂上班的健康员工还给予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奖励,被疫情困扰多天的同事们也终于赶到自己的付出值得了。

当然,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局或相关部门,请他们支招。


以上做法,希望能帮到你。

我是职场小心思,多年HR工作经验,专注分享职场经验,技能知识,成长干货,正能量。欢迎关注我,也欢迎点赞,转发,评论。

职场小心思


这个问题,人社部的人社发[2020]8号文已经作了规定。如果你是需要隔离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你隔离期间工资。如果你不是被隔离人员,因当地管控措施不能按期到岗的,有在家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该优先安排在家办公。在家无法办公的,用人单位应该先以年假和公司福利假来抵。年假福利假用完还是无法上班的,按照企业停工停产工资发放的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内正常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生活费(大多地区为最低工资的70%-80%)。希望能帮到您。



阖家欢乐2020


关于薪酬发放问题

一、被隔离和患病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由上述条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离,导致的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况。此时,工资待遇计发,应当采用“视作出勤”的规则。故,该情况下,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劳动者,一旦被确诊,“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则应当按照病假进行处理,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可以以减少工作为由,降低员工薪酬吗?

首先明确一点,降薪是典型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若是企业不经协商单方向宣布降薪,劳动者可以主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劳动仲裁。

但是,在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首先应当稳定就业,不可轻易裁员。可以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是要充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是企业出现减产乃至停产的,在停工的第一个月时工资应当正常发放,但若超出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员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是适用各省市应当发放生活费标准发放工资。但在超过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发放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02

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汇总

一、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经确诊无风险的,无权拒绝返回工作岗位。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员工返回工作。

当然有一些是在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完成,如果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按照对《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当中按劳分配的原则,若不提供劳动则可以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2020]11号),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是全国统一标准外,其他待遇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标准执行。

三、《延长假期通知》应当如何运用?

国务院本次假期延长属于调整了《全国年节假日放假办法》的临时性调整,因此具有行政强制性,所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的此次通知,将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

另外根据国务院通知第三条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结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文件,我们可以理解为应当休息日加班的情形,那我们应该首先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标准工时员工支付200%的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鉴于国务院本次通知明确了“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不能休假的职工”这一前提,因此用人单位若非因疫情防控需要如生产口罩、医疗用品、急救物资等,否则请用人单位暂时不要复工生产,这就是配合国家完成疫情防控作战,也是对广大职工最有效的保护。

另外,国务院本次假期延长属于春节假期的特殊延长,此休假期间不扣工资、不抵充未休年假病假等,一句话就是春节假期延长2天。


山西徐良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全国,形势严峻,各地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防止疫情扩散,中央及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防治措施和相关政策。因疫情波及面广,涉及人员众多,许多地方停产停课。春节假期结束,以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问题值得关注。

1.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者,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用人单位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劳动者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交通中断),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假期,企业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来支付。如果企业因此导致停产停工,按照人社部的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民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延长了两天,关于这两天假期的性质,究竟是法定节日还是公休日存在很大分歧,有认为是法定节日也有认为是公休日,定性不同影响到以下实施中的问题:一是如果定性是法定节日,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工作的,企业不可安排补休而应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定性为公休日,而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加班的工资报酬标准不同,法定节日加班的,企业按照工资300%支付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按照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关于这两天假期的性质,笔者以为可以定性为“公休日”。理由是:第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为我国法定节日,假期是3天;第二,上述1号文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同时还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定性为公休日更加合适一些。

5.春节假期结束,而一些地方的疫情仍未能控制,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员工在家工作的方式,不能采取在家工作的企业,应鼓励采取灵活工时或者弹性工时制度。政府人社部门在特殊时期应当放松批准企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应对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同时尽可能避免上下班高峰,减少人员高度聚集,降低潜在风险。


子夜加油


哈喽你好,我是邱先生。一个正在互联网上创业的小伙!

关于今年疫情期间没有上班的,工资能正常发放吗?该怎么办?

首先我对你这个问题的理解是,你不上班能发工资吗?

我的答案是发放不了的,这里你只管你的薪资问题,那你老板呢?没有人员产值,还要给员工发放薪资,这样的企业能撑多久?

这个东西是相互的,你需要这份薪资,你老板可能也同时需要,甚至面临裁员,关门的事情。那如果你们公司采用线上办公的话公司就需要正常发放薪资了。

或者是你想说的是,这个月份该发放上个月的薪资了能正常发放吗?

那这个也看情况定的,如果你们公司财务没有办法去到公司如何给你们发放工资,

也看你们老板怎么想的,但是是应该正常发放的这个没毛病。但凡我们多互相理解换位思考下。

可能你的公司的面临裁员,倒闭的状况。你都不知道!上班是最没有保障的工作。表面看似平凡简单,但是背后都是更多的不确定!

那么其实这一次的疫情给的困难挺多的,面临生命健康的问题,

还有就是可以好好反省一下,

如果这次疫情持续半年,甚至一年的情况下,你如何支撑自己的生活?

所以该怎么办就是跟自己的选择和努力有关,把问题尽可能掌握在自己手里,

而不是由别人决定你的生死。

至于怎么办其实还得找到自己的方向,先让自己有个确切的目标。再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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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邱先生说


可以咨询下当地社会保障局,一般公司都会严格按照社保局的明文规定来,比如深圳社保局针对疫情复工问题采取了十九项措施,如下可以参考(重点前五项):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3、落实延长春节假期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4、企业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待遇保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5、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后(即2月9日24时以后),对于因疫情仍不能及时返深复工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后,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6、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7、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防调处工作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深圳人社”微信订阅号、“粤省事”小程序、“i深圳”APP登录“E仲裁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上申请、电子送达等事宜,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期间的开庭、质证等仲裁活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二、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8、切实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全面落实《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搭建绿色通道,可通过社保网上服务系统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等业务,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快处快办。

9、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加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集中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结时限相应顺延。

10、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正常的参保单位和职工各类社保待遇享受不受疫情影响。引导公众通过深圳社保网页、“深圳人社”微信订阅号、“深圳社保”微信服务号等“非接触”途径办理社保业务。

三、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补助政策

11、落实疫情防治人员补助政策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指导全市按规定落实参与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补助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以及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临时性工作补助一类一档,每人每天300元为标准进行补助;其他工作人员按临时性工作补助一类二档,每人每天200元为标准进行补助。

四、做好技工院校培训鉴定机构疫情防控

12、暂停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线下集中服务活动

疫情未解除期间,我市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承办单位、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深圳集训基地暂停各类线下培训、评价、竞赛及集训等集中活动,并做好相关人员宣传解释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鼓励有条件的我市备战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各项目选手进行居家训练,专家及教练做好远程线上指导。

13、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才集体活动

疫情未解除期间,各职称评审委员会暂停开展职称评审及相关专家评委培训等集体活动。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设站单位暂停开展博士、博士后人才集体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面授学习培训活动。暂停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4、做好全市技工院校疫情防控

推迟全市技工院校春节后开学时间,取消学生开学前返校活动,开学时间根据市政府相关通知执行。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院校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要提前做好突发情况预案,院校领导带队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加强与师生员工所在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合作,及时准确掌握信息,狠抓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各院校要认真做好校园卫生防疫工作,提前对校园重点生活、学习等区域进行杀菌消毒,提醒师生做好自我防护措施。各院校要准备充足的防控物资和药品,春季开学前后要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五、支持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5、引导务工人员安全有序返深返岗

广大异地务工人员是深圳建设的重要力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结合节后返深务工人员规模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对节后务工人员返深返岗的引导,同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同时,严防疫情扩散蔓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指导异地务工人员合理确定返岗时间,节后有序返深返岗,劝告疫情重点地区务工人员延迟返深,加强疫情防控和健康知识宣传。督促引导用人单位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包括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宿舍、饭堂、车间等重点场所通风消毒,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对返岗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在2月9日24时前返深的人员,协同相关部门督促属地部门和用人单位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协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16、暂停现场招聘活动

落实“非必须、不举办”原则,2020年“春风行动”免费公益招聘活动延后举办。招聘活动调整或取消的,通过网站、微信、报纸、电台、电视等多种方式提前发布或公告,扩大信息覆盖面和知晓度,引导企业和务工人员有序地招聘求职。暂停赴对口帮扶地区开展各类劳务协作活动,采取线上信息对接,保持实时信息互通,做好网上指导服务。

17、集中开展线上招聘活动

集中开展线上招聘对接,大力推广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加大宣传力度告知企业网上招聘渠道、告知求职者获悉岗位信息的服务平台,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加强企业用工需求监测,落实好重点用工企业服务专员制度,及时摸清企业用工需求及动态变化,大力收集空岗信息和求职信息,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深圳人社”微信号(掌上办事-就业创业-就业通道)等渠道及时发布,让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求职有门、就业有路、困难有助”,全力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18、鼓励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精准服务

疫情未解除期间,全市各级公共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缓组织本地现场招聘活动,暂停跨地区赴外招聘和劳务合作活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通过网络开展求职招聘,须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特别要为重点就业群体送政策、送信息,掌握获取就业创业政策和招聘岗位信息的渠道。

六、推广“网上办掌上办”,足不出户办理人社业务

19、大力推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

已实现零跑动的业务事项,引导公众通过“深圳人社”微众号、“i深圳”APP、“粤省事”小程序、支付宝城市服务等在线办理;对还需跑动一次事项,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规则,通过容缺办理等方式,努力实现零跑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不见面”审批的宣传,及时发布更新线上办理业务目录。畅通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政策咨询渠道。加强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力度,做好日常消毒防护工作,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鼓励参保人领取电子社保卡,享受人社便捷服务。


Tsai蔡


国家公务员,教师,正规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工资都会正常发放。

其它的单位,比如私营企业,门店,个体户下面的员工估计有很多人得不到工资,当然平时收入比较好的老板也许会给他的员工正常的发工资。

很多地方的政府会给这些因为疫情而没有工资的人从多方面进行补贴,比如车费补贴,房租补贴等。


欧阳强1976


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对于疫情期间没有上班,工资是不是正常发放这个问题呢,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也视情况而定。

1.对于一些本身生活压力很大的中年人或者说是老人,工资应该根据企业的能力尽可能的发放。

2.对于一些企业白领或者年轻人来说,我们应该在疫情期间,积极学习新知识,开始寻找和选择新的赚钱方式,减轻公司的压力,缓解自己的负担。

3.理解企业的难处,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减少对于企业和国家的依赖。

4.根据国家和企业的一些政策,帮助那些生活困难,努力拼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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