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源的筛查和管理,尽快遏制疫情蔓延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发热病人以及来自疫区人员应积极配合社区(村)的排查防疫工作,凡2020年1月8日以来,从湖北特别是武汉来南充的人员,须自觉到社区(村)居委会登记,并居家观察14天,进行早晚体温监测记录;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呼吸困难、呼吸道感染(干咳为主)等症状,应主动就近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暂停赶场、集会、庙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各类具有交叉感染风险的群体性聚集活动;暂停开放景区景点、宗教场所、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洗浴、茶楼、体育健身场馆、麻将场所等。

三、禁止任何餐饮单位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对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倡议取消家庭聚会。

四、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国省干道等地设置联防联控检疫点进行体温检测,所有进入人员需佩戴口罩,主动停车配合接受检测,如实回答询问。

五、暂停所有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和客运包车(含旅游包车)营运;城市公交根据实际情况作停运或调整;暂停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所有司乘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不佩戴口罩的乘客予以拒载;严格交通执法,从严打击非法营运。

六、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宰杀活畜禽和从事野生动物捕猎、交易,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应当实施隔离措施,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使用野生动物加工、制售食品。涉畜禽人员应自觉了解防控知识,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七、宾馆、商场、超市(含食品经营店)、医院、农(集)贸市场、加油(加气)站、婴幼儿用品店、药店等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必须佩戴口罩。宾馆、旅馆等住宿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八、全市各级各类大中小学幼儿园延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举办聚集性活动和考试等,中小学生不参加任何机构或部门举办的比赛、展示、评比等聚集性活动和考试。严禁组织任何线下培训,培训机构应做好宣传解释和退费、调课等工作。

九、不制造、不听信、不传播不实言论,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体市民要提高警惕并做好个人防护,搞好居家消毒,大力倡导勤洗手、戴口罩、少出门、不聚集;使用后的口罩应放入专用回收桶,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主动报告涉及疫情传播隐患的一切线索。

十一、如实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确诊或疑似病例应全力配合有关机构落实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集中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被调查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时施行。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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