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黑龍江一男子欠債30萬,妻子不知情,這筆債妻子該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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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我們瞭解的大致情況是這樣的:不久前,大慶的王東(化名)經朋友介紹,借給方華(化名)30萬元,當時雙方約定兩個月後還清借款及利息。

兩個月很快過去了,可對方卻沒有任何還錢的跡象。王東找對方多次索要無果,想通過起訴要回這筆錢。但經多方打聽得知,方華的生意不順,負債累累,就是起訴他也沒有能力償還。



有人提醒王東,方華沒錢還,可以找他媳婦要啊,她有穩定的工作,而且每月還有六七千元的工資。王東隨即找到了方華的妻子劉佳(化名),要求她償還這筆借款。劉佳對於丈夫方華什麼時候借的這筆錢,以及用這筆錢幹了什麼全然不知情,拒絕償還。

在此情況下,王東起訴了方華夫妻,要求他們夫妻二人共同償還此筆借款。

大慶市高新區法院受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後,主審法官在庭審前走訪了二被告同事及朋友,對其家庭經濟狀況及近況作了進一步瞭解。

開庭當天,被告方華承認因公司資金週轉向王東借了30萬元。他的妻子劉佳辯稱,借條上僅有方華一人簽字,且他們夫妻之間的生活費用實行AA制,每人每月拿出1000元作為家庭生活支出。在方華借款期間,他們家並無大筆經濟支出,因此拒絕共同承擔這筆借款。而原告王東沒有證據證實被告劉佳知道這筆債務,也沒有證據證實這筆債務是用於方華一家的生活上。



對這個問題我們問了主審法官,這起案情的訴求看起來就是普通的夫妻共同償還債務問題,如果早些起訴也許能夠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在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生活中,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稱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是要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但並不是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這個案件中,被告方華舉債30萬元,對於生活開銷較為固定的家庭來說,已經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且原告王東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款用於二被告的家庭共同生活或被告劉佳對該借款行為進行了追認。所以被告劉佳不應當對其配偶的個人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因此,對於原告王東要求被告劉佳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這30萬元借款是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這筆債妻子不擔責。

通過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也瞭解了更多的法律常識,希望對小夥伴們在生活中有所幫助^_^


新晚報


膽子太大了!敢揹著媳婦兒借這麼多錢?敗家老爺們!要知道,夫妻雙方,除了因為雙方父母婆婆丈母孃這些家常瑣事吵架外,另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錢。掙不來錢可以吵,掙來錢了誰管理能吵,掙多了怎麼分配和投資還能吵,這借錢不用想更能作為幹仗的導火索啊!所以,既然是夫妻,最好還是共同承擔,分享快樂,分擔憂愁,如果你不能在對方面前放下所有的戒備和擔心,也許是人不對。

好吧,既然不知情,那麼就有話說了。因為要是在以前,你家男人借的,你做媳婦的給還債,天經地義,誰讓你男人不靠譜呢你說是吧?不過現在好了,因為有明確的條文說明了。以前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利益,尤其是那套心離婚法,不僅保護女人,也保護男人,尤其是房子這方面。現在呢,不靠譜的人多,所以債務這塊又有新規定。這個事件來說,只要媳婦不知情,不知道這筆借款,而且借來的錢也沒用來生活支出共同開銷,媳婦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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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百科


我看要分什麼情況,如果能證實欠債人用借來的錢買車給媳婦開,買房給媳婦住了,欠的債都用於了夫妻二的正常花銷,這筆債就得由雙方共同進行償還。可是以欠債人的經濟條件來看,妻子明顯不知道丈夫外邊欠債,這真是自欠債,連累妻子。還好法院認為妻子還錢不成立。在這裡我也提醒向外借錢的人,借錢時一定要寫明白借條,千萬別給自己造成損失。


伊春美食美客


如果經過調查核實妻子確實不知情的話,並且這筆錢並沒有用於夫妻日常共同生活開支,那麼妻子有權利不還款。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極端案例的發生。


最高法此次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共四個條文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也就是本案的核心問題就在於丈夫的這筆債務是否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開支。

一是如果妻子不知情,但是丈夫的債務是以個人名義為日常生活所負擔的,那麼如果債權人能夠提供相關有效的舉證,並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那麼妻子還是需要償還。


二是丈夫的債務並沒有用於夫妻日常生活開支,那麼妻子就可以不用償還。

所以夫妻債務糾紛,最核心問題就在於,雖然以個人名義負債,是否用於雙方共同的日常生活開支,決定著雙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債務。


MR瑞


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提到,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共同同意。

明確的司法解釋體現了將人的家庭角色、家庭內的權利義務和人的其他社會角色、家庭外的權利義務相區分的原則,同時也為夫妻一方的過度舉債行為與家庭財產之間建立了一道“防火牆”,也有助於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侵害對方財產和家庭財產的惡意行為。

這也提醒人們,在借錢給別人,特別是大額借貸時,要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以避免事後無法舉證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損失。對於夫妻來說,這一規定有利於保障夫妻雙方的知情權,儘可能地避免了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狀態下“被負債”。


東北網


說什麼不知情,夫妻生活AA不過是鑽法律的空子罷了。正好又遇上這麼一個大致的情況我也瞭解了一下,感覺那就是一家子老賴。說什麼不知情,夫妻生活AA不過是鑽法律的空子罷了。正好又遇到糊塗法官那還有什麼好說的。建議上訴。

一方經營所欠的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要看是不是家庭生活共需的債務。家庭共需債務如何認定呢?

1、共同舉債。此情形下,不論是否共同受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2、共同受益。此情形下不論是一方舉債還是雙方共同舉債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3、履行贍養、撫養等法定義務。此情形下,只要一方所舉之債是用於小孩的撫養,雙方父母的贍養,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4、支付一方生活、教育、培訓等費用及正當社交大致的情況我也瞭解了一下,感覺那就是一家子老賴。說什麼不知情,夫妻生活AA不過是鑽法律的空子罷了。正好又遇到糊塗法官那還有什麼好說的。建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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