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走完司法程序的民事錯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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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的題目有毛病。

一、如果走完“司法程序”是指已經走完民事一審、二審、再審和法律監督程序,則意謂著“程序訴訟權利”終結,題目中所謂的“民事錯案”就只是個人理解問題,並不代表是法律意義上的“錯案”。即,從法律上講,該案判決是具有既效力的正確判決,未經法定程序撤銷該案判決,其判決的效力不容質疑。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個人仍然認為是“錯案”,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及其上級法院院長進行情況反映,由各上級法院院長對下級法院或者本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認為確實有錯誤的,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簡稱“院長髮現—審委會決定再審程序”。如果各級法院院長不認為是錯案,則就該案而言,最後的救濟通道終結。

當然,如果有高明的律師對案件進行研究,有的案件可以通過改變“訴因”即案由,另行提起一個新的訴訟,以此方法嘗試達到訴訟目的。比如,原來按民事借貸起訴,所有的司法程序已經終結,在這種情況下,可否考慮按不當得利訴因另案起訴?

再就是,如果有高明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以構設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通過“曲線”同樣可能達到訴訟目的。

比如,一個購房戶於5月向開發公司購買一套商業門店,約定10月底交房,如果逾期交房,則要承擔購房款總額30%的違約責任。開發公司根據開發進程,認為9月底就可以完工,所以10月底完全有把握向購房戶交房。所以就簽訂了合同。合同簽訂後,購房戶如數支付了購房款300萬元。結果在10月底沒能如期交房,原因是施工方未能如期完工。11月初,購房戶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發公司承擔30%違約責任。此案經一審、二審和再審,開發公司均敗訴。在強制執行開發公司過程中,開發公司新聘請的律師發現,開發公司還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並發現在施工中,購房戶多次到施工現場進行結構變更,並現場搗亂,斷電,斷水,造成施工工期拖延至逾期。開發公司新聘請的律師建議施工單位起訴開發公司並列購房戶為第三人。在該案訴訟中,第三人購房戶提出放棄執行開發公司,以此換取施工單位撤銷對其訴訟。該案調解結案,開發公司未承擔30%的違約金。實際是以此案沖銷了彼案判決結果。

二、如果走完“司法程序”是指走完民事一審和二審,則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啟動民事再審申請程序,對照第二百條,述明“錯案”錯在哪一項。如果再審申請不被支持,可以依照第二百零九條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或者抗訴。

三、有的地方設立有“涉訴涉法信訪接待中心”,也可以向其進行信訪,通過信訪途徑啟動“院長髮現—審委會決定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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