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了訴狀但未立案讓協會調解能做訴前保全嗎?

盛女士345


起訴書都交過了還要再起訴,人民法院會審核起訴書,對符合法定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另外題目中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15日內提起訴訟的說法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訟,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擴展資料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

小蘭愛跑步


1、法院正在推廣訴前調解程序,即案件到法院後先不正式立案、不交訴訟費,先通過訴前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立案;

2、為了防止被告在訴前調解程序中轉移、隱匿財產,原告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是否批准並保全,由法院立案進行審查並執行;

3、法院的訴前保全程序並不是非常好申請,訴前保全也需要原告提供財產線索、提供保全擔保,因此建議最好是委託律師處理。


青島牛南希律師


要先立案,才能有保證。商會調解和法院立案是兩個概念。過了追訴期不能立案。商會調解又不成。會出現無人管局面。


老農民20192020


法院受理也好,是否立案,或轉調解等,與你要求做訴前保全不發生關係,是兩個程序,也就是說可以申請訴前保全。


情李之中人


協會調解沒有什麼法律效力!又不是法院調解,訴前財產保全可以去法院先弄啊!和協會調解沒有啥關係


神隆盈豐


希望能以理服人,為祖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有道理,有道德。有擔當。是最好的。謝謝大家了多討論一下吧,謝謝大家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