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哭訴維權”奔馳女車主稱被收1.5萬金融服務費,陝西省消協:消費者不知情被收費是不合法,可維權。你怎麼看?

張樹煜


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狹義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隨著知情權外延的不斷擴展,知情權既有公法權利的屬性,也有民事權利的屬性。

很明顯,事件中,4s店未向合同當事人說明有關事項,侵犯了購車女士的知情權,消費者有權採用必要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民事行為中,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尤其是其中的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交易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正當行使權利,積極履行義務。


與該案例相關的法律規定大致有:

1.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必須將有關事項和真實情況如實告知對方,禁止隱瞞事實真相和欺騙對方當事人;

2.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必須平等協商,法律對雙方主體的權利予於平等的保護。


另外,根據相關報道,可推測在4S點提供購車與金融服務過程中,4S店使用了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很明顯,4S店未盡提示、說明的義務,未充分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侵犯了合同當事方(即購車女士)的合法權益。


另外,通過相關報道和女車主的稱述,可得知作為該購車合同標的物的奔馳車存在質量瑕疵,4S店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換車就 換車,該賠償就賠償,而不是推卸責任,把事情鬧大,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


總之,奔馳女車主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通過法定方式與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strong>


悄悄問一句:“買車嗎,一公里未開就漏油的那種?”





大灰狼28537


知青也不合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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