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檢察長“狠辦”案件受賄300萬給婚外女打胎,打胎未果離婚奉子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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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9)魯10刑終234號


原公訴機關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徐志濤,1966年8月13日出生,大學文化,原系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2018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煙臺市福山區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10月10日經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榮成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同日被解除留置。


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審理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徐志濤犯受賄罪一案,於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魯1082刑初523號刑事判決。


原審判決認定,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志濤利用擔任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龍口市宏燁玻璃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某1、山東文景置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葉某、萊州光順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4成,在案件辦理、項目用地審批、人事調動、參與投標等方面提供幫助。2011年春節前至2017年3月,非法收受上述三人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共計410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志濤接受孫某1的請託,為其在案件辦理、參與投標方面提供幫助,於2011年春節前、2013年9月,分別收受孫某14萬元、6萬元,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


孫某1(龍口市宏燁玻璃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證實,2010年其因銷售玻璃鋼柵欄給中礦金業股份有限公司(羅山礦區)一事,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招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被刑事拘留期間,其妻子方某1曾找過徐志濤,徐志濤通過招遠市人民檢察院幫助協調。其被釋放後,為了感謝徐志濤,於2011年春節前送給徐志濤現金4萬元。2013年6、7月份,山東黃金(鑫匯)有限公司主井筒裝備工程進行招投標,其以龍口市宏燁玻璃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1)的名義投標。為了能夠中標,其通過徐志濤向負責此次招標的山東黃金公司物資裝備部經理楊某1打招呼,在宴請楊某1時,楊某1告訴其以最低價報價就可以了。龍口市宏燁玻璃鋼有限公司於2013年7月中標,為了感謝徐志濤,其於2013年8、9月份到萊州送給徐志濤現金6萬元。


王某1(煙臺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2010年-2016年曾任招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證實,2010年8月,孫某1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招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該案到了批捕階段,徐志濤曾給其打電話,說孫某1與該案無關。該案經過檢察院批捕部門研究,認為孫某1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沒有批准逮捕,後來孫某1就被釋放了。


楊某1(山東礦業有限公司齊魯事業部物資裝備部經理,負責山東省內金礦物資採購、招投標工作)證實,2013年6月份,山東黃金(鑫匯)有限公司主井筒裝備工程進行招標,其是招標負責人。其間徐志濤請其吃飯並向其打招呼,讓其在同等條件下關照孫某1的公司。因為徐志濤是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國有企業有監督制約的權力,徐志濤親自出面協調,其肯定會給徐志濤面子。其告訴孫某1讓他以最低價投標。開標之後雖然孫某1的公司不是投標的最低價,但因為投標價格最低的滕州永固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在山東黃金公司沒有業績,也不是專業生產玻璃鋼的,評委會就選定龍口市宏燁玻璃鋼有限公司中標。因為之前徐志濤跟其打過招呼,中標文書在會籤時,其就在上面簽了字。


徐志濤供述,2010年,孫某1為招遠一家金礦提供玻璃鋼材料,後來金礦失火,孫某1向其諮詢是否有法律責任,其看了合同後,認為沒有問題。後來,招遠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的時候,將所有供貨人員都抓了,案件到了批捕階段,孫某1的妻子“小方”找其幫助協調。其就給招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某1打電話,過問了案件情況。當時王某1說還沒有研究。過了幾天,王某1給其打電話說案子與孫某1沒有關係,無罪釋放了。2011年春節前,孫某1到其辦公室留下個紙袋,裡面有4萬元現金。這筆錢被其用於平時消費了。


2013年8月,孫某1有個材料工程要進行招投標,讓其幫忙打招呼。有一次其宴請山東黃金公司負責此次招投標的楊某1,其跟楊某1打招呼,讓楊某1幫助孫某1中標,後來孫某1中標。2013年8月份左右,孫某1到萊州送給其6萬元現金。這筆款被其平時零花了。


二、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志濤接受王某4成的請託,為其在招遠曲某2黃金礦業有限公司(下稱曲某2公司)、梁某等人非法採礦案的偵查、批捕、審理過程中提供幫助,於2015年1月收受王某4成300萬元,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


王某4成(萊州光順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實,2013年4月,其和李光興成立萊州市光順礦業有限公司(下稱光順公司)。2013年10月22日,光順公司以1300萬元價格購買山東正元地質資源勘查有限公司(下稱正元公司)40%的成果權。2013年11月,光順公司發現曲某2公司盜採礦石,遂報案,萊州警方抓了曲某2公司七個人。

其打電話給徐志濤說了案件情況後要求徐志濤幫忙“狠點弄”,讓對方多賠錢,徐志濤說好。


後來其打電話將徐志濤叫到公司商量,徐志濤聯繫萊州市公安局局長郭某來到其公司後,郭某又找來分管刑警的副局長任照武和刑警隊大隊長李國文,他們認為這個案子已經構成犯罪,徐志濤讓萊州公安加大力度抓人。後來其又找徐志濤在檢察院階段幫忙,能捕就捕,能訴就訴,這樣曲某2公司梁某等人才會賠償其損失,徐志濤當時都同意了。後來,非法採礦案涉及的曲某2公司的大部分人都被批捕了。案件公訴後經萊州市人民法院一審,梁某等人全部被判實刑,梁某也被收監了。案件二審過程中,徐志濤還找了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吳庭長”幫助調解。後來其和梁某達成調解協議,梁某賠償光順公司1700萬元。


2014年6、7月份的一天,非法採礦案當時過了半年左右,主犯梁某當時還沒抓到。其考慮案件到了檢察院階段,還需要徐志濤幫忙,

為了和徐志濤搞好關係,就邀請徐志濤去滿洲里玩。在滿洲里期間,為了討好徐志濤,其將張某1介紹給徐志濤。大約過了一個月,張某1給其打電話說,她懷孕了,孩子是徐志濤的。徐志濤也對其講張某1懷孕了並索要500萬元。2015年1月,徐志濤說張某1答應給300萬元就把孩子打掉,徐志濤讓其幫忙拿300萬元,其答應了,徐志濤當時還客氣一句稱等有錢了就還。但其清楚徐志濤工資不高,還不上這筆錢,也沒打算讓徐志濤還。隨後其安排公司副總張某2向徐志濤給的張某1的賬號打了300萬元。之後徐志濤從來沒有說過要還錢。


2015年5、6月份,徐志濤對其講,張某1把孩子生下來了,想去青島居住。之後徐志濤又提了幾次,要在青島給張某1買房子。其考慮到案子還需要徐志濤的協調才能拿回賠償款,在一次酒後答應幫徐志濤在青島買房子。後來其和徐志濤交談時知道徐志濤向別人借了100多萬元給張某1在青島買了房子。在一次酒後其和徐志濤講,等礦上開工錢寬裕了,就幫徐志濤還上借款。2016年9月份的一天,徐志濤用手提包裝了80萬元現金到其公司,說他買房子借了別人160萬元,他有80萬元,讓其再出80萬元,把錢還給對方,並要留下對方銀行卡號。其當時說不用留卡號,等有錢再轉。這80萬元被其交給朱某(公司員工)用於礦上日常支出。其沒有告訴徐志濤這80萬元被其公司花了。


2017年1月,金礦一直沒有開工,資金緊張,其就找徐志濤幫忙拆借500萬元資金,月息三分,三個月以後還。徐志濤幫忙聯繫了葉某,準備從葉某那裡借200萬元,後來葉某的妻子因為其提供的是張某2的賬號,拒絕借款。又過了幾天,徐志濤幫其借了150萬元打到張某2的卡上,其用這筆錢給工人發了工資,後來徐志濤又幫助借了100萬元現金,其將這筆錢用於給司機發工資、海上養殖開支以及春節過節用。從2017年4月開始,徐志濤多次催促其還款,其因手頭緊張就沒有還。2017年8、9月份,因資金緊張,其將北京的房子變賣用於還債及礦上日常支出。徐志濤幫忙拆借的250萬元,其沒有不還的意思,只是資金緊張,等有錢了肯定會還。


2017年年底,徐志濤到其辦公室,說有關部門正在查他,如果有人問起,其就說當初那300萬元是他借的,2017年1月份他向其賬戶打的150萬元就是償還這筆借款的,他給的另外80萬元和100萬元都是現金,賬面上無法查出,就不用提了。徐志濤在其辦公室打了一張150萬元的借條,落款日期是2017年1月。實際打借條的日期是2017年12月底。


張某1證實,2014年7月,其通過王某4成介紹認識了徐志濤,後來其和徐志濤發生了性關係。2014年8月,其發現自己懷孕了,便打電話告訴了王某4成,王某4成勸其將孩子打掉,後來其將懷孕一事告訴了徐志濤,並向徐志濤要錢。2014年9月,徐志濤答應給其300萬元,讓其將孩子打掉。後來其改變了主意,想把孩子生下來。2015年1月27日,其卡內存入了300萬元,這筆錢都被其花掉了。


2015年4月,孩子出生,7月份其和母親、孩子到青島居住。8月份徐志濤為其在青島常青藤小區買了一套房子,花了166萬元。2015年12月徐志濤在煙臺萊山區萬象城買了一套房子,花了160萬元,青島的房子退了用於支付煙臺的房款。2016年9月其要求徐志濤離婚,2016年10月25日徐志濤和妻子李某1離婚,2016年11月8日其和徐志濤結婚。所有款項的來源其均不清楚。


梁某(山東益興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證實,

其因為非法採礦一案被萊州市公安局抓獲並被拘留,第二天被取保候審後,通過他人和王某4成協商賠償,但沒有談成。後來其被萊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二審期間,其家屬與王某4成達成和解協議,賠償王某4成1700萬元,後其被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緩刑。


吳某(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證實,2016年6月,梁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該案被告人上訴後,由刑一庭辦理。在法院一樓大廳,其見到了徐志濤,徐志濤要求其給雙方調解,儘量讓梁某賠償光順公司,取得光順公司的諒解,給梁某等人從輕處理。二審期間,王某10法官召集雙方調解,梁某等人賠償光順公司1700萬元,梁某被改判緩刑。按照規定,光順公司當時沒有取得采礦權,礦產資源屬於國家,光順公司不能就非法採礦造成的損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郝某(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會計)證實,2011年,其和徐志濤每人投資10萬元購買龍口恆通物流公司的原始股。2016年8、9月份,徐志濤安排其去龍口恆通物流公司退股,結算了153萬元,徐志濤留了90萬元。


劉振東證明,2010年底,徐志濤在其公司投資購買原始股20萬元。2016年7月,徐志濤給其打電話稱急用錢,要求退股,其將徐志濤的股票全部賣了,加上股息共計153萬元。2016年8月,其將款交給了徐志濤安排來的人。


徐志濤在留置期間供述,2010年1月,其到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擔任檢察長後認識了王某4成。2014年1月,王某4成公司的金礦被招遠曲某2公司盜採,王某4成希望其在這個案子中幫忙。在案件初期其幫助王順成協調了萊州市公安局,其與王順成、萊州市公安局局長郭某一起商量此事時說過,如果公安要到招遠抓人,其可以聯繫煙臺市檢察院幫忙協調。王某4成多次跟其說,案子到檢察院之後能多捕就多捕一些,其表示盡力而為。該案嫌疑人批捕時萊州市人民檢察院召開過檢委會研究。二審期間,其幫王順成找過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辦案人王某10、刑庭庭長吳某。最後王某4成的公司在這個案子中獲得1700萬元賠償款。


2014年,其跟王某4成到滿洲里玩,在滿洲里期間,通過王某4成認識了張某1,並與張某1發生了性關係,其回到煙臺大概一個月後,張某1給其打電話說她懷孕了,向其索要1000萬元,如果不給就讓其身敗名裂。其與王某4成協商,王某4成說一定讓張某1把孩子打掉,能用錢解決的就用錢解決,讓其儘管“放心談”。最後,其和張某1談定給她300萬元,她把孩子打掉。其把談判結果告訴了王某4成,並且把張某1的銀行賬號也告訴了王某4成,王某4成安排人給張某1打了300萬元,王某4成對其說,張某1是他介紹的,出了這個事情應該由他負責,錢就不用其管了,由他出這個錢。其表示雖然是通過王某4成認識張某1的,但事情是其自己做的,自己肯定要負責,這個錢由王某4成先出,算是其借的,但其並沒有給王某4成打借條。


2015年4月,張某1的母親給其打電話說孩子已經生下來了,指責其不關心張某1了。其跟王某4成說張某1把孩子生下來了,王某4成聽後大為惱火,指責其為什麼沒讓張某1把孩子打掉。2015年7月份左右,張某1讓其給她在青島買房,其跟王某4成說了這件事,王某4成說買就買吧,不行他幫忙。後來其又在王某4成面前提給張某1買房子的事,王某4成要麼不說話,要麼用別的話搪塞。後來有一次,王某4成假裝喝醉了,說滿洲里的親戚告訴他,其和張某1合夥騙他,懷孕打個胎怎麼還用300萬元。此時其明白王某4成是不準備“再掏錢了”。


可是張某1的母親一直催,其沒有辦法就找到葉某,跟葉某說其老師的孩子要在青島買房子,手頭不寬裕,能不能借點錢。葉某借了166萬元,打給青島一家開發商。後來張某1又想到煙臺居住,其就把青島的房子退了,花160萬元在煙臺買了一套房子,剩下6萬元還給了葉某。王某4成在得知其向葉某借款166萬元給張某1買房後曾經說過,等礦上開工,錢寬裕了,他就幫其還上這筆借款。但是王某4成一直沒有幫其還。


2016年9月份,其和郝某在龍口恆通物流公司各投資10萬元的收益拿回來了,共計150萬元左右,其分得90萬元。其留下10萬元本金後,拎著其餘80萬元到了王某4成辦公室,告訴王某4成,其在龍口的投資回來了,這些錢還給他,王某4成說不用,其接著說:“你看錢我都拿來了,再說了,買房子借老葉的錢還得靠你幫我還。”王某4成聽後就讓其把錢放下,也沒有給其打收據。


2017年1月,其調回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後,王某4成到煙臺讓其幫忙拆借幾百萬元資金,給工人結算工資、償還銀行貸款,借款時間三個月,月息3分。一開始其幫王某4成向葉某借錢,但因王某4成打的借條不規範沒有借成。後來其又從仲某處拆借了150萬元、從程某處借了100萬元給王某4成。其間,其問王某4成怎麼打借條,王某4成說既然錢是其本人出面借的,就以其本人的名義打借條。仲某的150萬元是通過銀行轉賬給王某4成的,其沒打借條。程某的100萬元是現金,其以自己的名義給程某出具了借條。到約定的還款期限後,王某4成一直沒有還錢,其催過王某4成幾次,可是王某4成一直拖著沒有還。


2017年10月,程某要用錢催得比較急,王某4成還是沒有錢還。這時,其大學同學黃福玉通過其買了葉某一套房子,交給其100萬元房款。其和葉某協商後,先用這100萬元還給了程某,利息一直沒有算。2017年底,因仲某急需用錢,其又向紀某借了40萬元還給仲某。


2017年底,其聽說市紀委要對其立案調查,因害怕王某4成給其300萬元的事情暴露,其就告訴王某4成市紀委要對其進行調查,為了將來兩個人的說法能一致,其跟王某4成說,因為借仲某的150萬元是通過銀行轉賬給他的,到時候就跟紀委說這150萬元是其主動從仲某處借來還他的300萬元借款,其再給他打150萬元的借條,300萬元的借條就不補了,王某4成說好。王某4成還問其之前放在他那裡的80萬元是否加上,意思是打150萬元的借條還是打70萬元的借條,其跟王某4成說那80萬元是現金,紀委問起來還需要解釋,就打150萬元的借條就行了。然後其給王某4成打了一張150萬元的借條,日期按照仲某給其打款的時間寫為2017年1月。


2018年2月份,其給王某4成打借條之後,又去找仲某,給仲某打了一張借條,內容大概是今借仲某150萬元整,借款人徐志濤,落款時間是2017年1月,就是仲某給王某4成打錢之前的一兩天。


徐志濤庭審時供述,張某1懷孕以後,王某4成對其說,不能讓張某1把孩子生下來,能用錢解決的問題就用錢解決,由他來處理這個事情。其最後一次與張某1協商是在北京,其和王某4成一起去了北京。其和張某1協商好之後對王某4成說,張某1要300萬元。王某4成就把張某1的卡號拿去,把錢匯給張某1了。後來有一次其在王某4成辦公室談起此事,其說這筆錢先借著,以後慢慢還。張某1把孩子生下來以後,其告訴了王某4成,王某4成非常不高興,朝其發脾氣,最後他們倆不歡而散。後來張某1想在青島買房子,其跟王某4成說這件事,王某4成說那就買吧,王某4成說完這句話再就沒有下文了。這期間,其試著和王某4成提過一兩次,王某4成也不接茬。其知道王某4成根本不想出錢買這個房子。


2016年8、9月份,其拿回90萬元投資收益後,留下10萬元的投資本金,剩下80萬元還給了王某4成。其和張某1結婚之後,曾要求張某1拿出剩下的錢,然後再把房子賣掉,償還借款,但張某1沒有同意。其還將這件事情告訴了王某4成。2016年1月份,王某4成讓其幫忙找葉某借款,當時其感覺王某4成就是想把欠他的尾款都轉到葉某身上。其沒有辦法,只能幫著借。


2018年3月份的時候,傳言紀委要對其進行調查,其跟王某4成說紀委可能在調查,他們的借款要有個手續,於是其打了150萬元的欠條。


三、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志濤接受葉某的請託,為其在案件辦理、項目用地審批、人事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於2017年3月收受葉某100萬元。


葉某證實,2012年秋天,其通過徐志濤找到萊州市國土局局長李某2,在徐志濤的協調下,萊州市國土局為其辦理了文景鳳凰城幼兒園用地指標。2015年,其通過徐志濤的協調,將孫某2從萊州市第三人民醫院調到了萊州市衛生防疫站工作。2015年夏天,徐志濤將其名下的萊州運磊建材有限公司推薦給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基建辦的同志,其在後期的最高人民檢察院石材招投標項目中順利中標,整個工程的標的額在400萬元左右。2016年11月,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通知其到萊州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詢問,其找到徐志濤並告訴他,其共送給國樹軍5萬多元的購物卡,徐志濤讓其和辦案人員說的時候,不要超過5萬元。後來徐志濤將其介紹給芝罘區檢察院辦案人員,並對辦案人員說其是徐志濤的朋友。在辦案人員對其進行詢問的過程中,其陳述共送給國樹軍4萬元左右的購物卡。


2016年12月,徐志濤讓其幫忙聯繫買房,其向徐志濤推薦了朋友王某3的蓬萊市茂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源公司)開發的茂源碧海山莊的一套房子,徐志濤與李某1看好之後,讓其幫著談價。其與王某3談定,不包括小棚和車位,總房款270萬元。其告知徐志濤後,徐志濤認為太貴,覺得220萬元合適。其內心清楚,王某3看在其面子上給的價格已經很便宜了,不可能再便宜50萬元,其就對徐志濤講“你出220萬元,剩下的50萬元算我的”,徐志濤稱不用,他把原來兩套房子賣了就差不多了。


2017年1、2月份,其和徐志濤聊天時,得知徐志濤和李某1離婚了,但沒有具體說離婚的細節。2017年春節前的一天,王某3打電話讓其通知徐志濤交房款,其打電話告知了徐志濤。2017年春節後,其怕王某3又讓其催徐志濤交房款,其考慮和徐志濤關係一直很好,徐志濤之前對其幫助挺大的,調到市檢察院還能提供更大的幫助,而且之前其也和徐志濤說過要出50萬元的房款,雖然當時徐志濤推辭說不用,但其知道那只是客氣客氣,茂源碧海山莊這麼貴的房子,一個公職人員是很難買得起的,於是在2017年2月底,其讓妻子錢某準備了50萬元現金,當時其跟錢某說這50萬元是準備送給徐志濤在茂源碧海山莊買房用。其電話聯繫王某3後,王某3要求至少要先交個百八十萬元的,於是其改變主意,打算給徐志濤出100萬元房款。於是其又讓錢某準備了50萬元現金,說準備給徐志濤交100萬元房款。


2017年3月1日,其給徐志濤打電話,告訴徐志濤其要到茂源碧海山莊為他交房款。徐志濤沒說什麼便掛了電話。之後其到茂源公司財務交了100萬元房款。茂源公司方會計在開收據時,其當場給徐志濤打電話問收據上寫誰的名字,徐志濤說寫李某1的名字,其就讓方會計在收據上寫交款人李某1。在交完100萬元房款回萊州上,其又給徐志濤打電話,告訴徐志濤給他交了100萬元。第二天其和徐志濤見面時,又告知徐志濤交了100萬元房款,徐志濤也沒有多說什麼,只是說他另一個小區的房子不能賣了。之後其和徐志濤都沒有再提這100萬元的事。


2017年10月,總房價確定為290萬元(包括小棚和車位),徐志濤到茂源公司交了100萬元房款,之後李某1將剩餘90多萬元房款電匯到茂源公司。其清楚,這套房子是徐志濤離婚後幫李某1買的。2018年春節前的一天,其和徐志濤聊天時得知徐志濤離婚的詳情,其感覺徐志濤日子過得挺困難,便決定為徐志濤支付的100萬元房款就不要了。


2018年3月底4月初,徐志濤懷疑煙臺紀委可能在調查他,就讓其找李某1商量這100萬元購房款的事。起初其沒有當回事,直到2018年4月7日才電話聯繫徐志濤商量購房款的事,徐志濤讓其找李某1,其便和李某1約好當天下午去茂源公司王某3的辦公室協商購房款的事。見面後,茂源公司方會計說其交的100萬元沒有入賬,其便和李某1協商,對外就說房款還差100萬元沒有交齊,這樣紀委也不會查到什麼,李某1同意了,當時方會計也在場。


另外,自2012年開始,逢年過節其都給徐志濤送禮品,價值10餘萬元。2018年春節,徐志濤送給其十幾瓶酒。


李某1(徐志濤前妻)證實,其與徐志濤因感情不和於2016年10月份協議離婚。2016年11月份左右,其急於搬出檢察院家屬樓,想把檢察院家屬樓的房子賣了換套房子住。其讓徐志濤幫忙看看有沒有合適的房子。過了一段時間,徐志濤說他萊州的一個朋友葉某在茂源碧海山莊有套房子,讓其過去看看。這樣其和徐志濤、葉某一塊到了茂源碧海山莊,看完之後就定下買這套房子。其當時以為這套房子是葉某與開發商之間的頂賬房,其是從葉某手中買這套房子,就讓徐志濤問問葉某什麼時候籤合同、什麼時候能裝修。後來,徐志濤說這套房子是茂源公司給葉某預留的,一直沒辦手續,其要從開發商手中直接買,但這套房子開發商一直沒給價格,房屋總價沒定下來。


2017年3月份,徐志濤說葉某到茂源公司墊付了100萬元房款,可以拉水電裝修了。其當時讓徐志濤跟葉某講好,錢是其借的,以後慢慢還。徐志濤說不著急,讓其先裝修。2017年8月份左右,其在檢察院家屬區的樓房賣了176萬元,其告訴了徐志濤。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徐志濤讓其準備100萬元現金交房款,他順便也找茂源公司老闆王某3談談房價優惠的事情。其到銀行取了100萬元現金給徐志濤,徐志濤拿到錢後就去了茂源公司。交完這100萬元房款後,徐志濤跟其說房子加上車位和小棚總價款293萬元,再把剩餘款項轉過去,這樣,茂源這套房子總價是293萬餘元,扣除葉某交的100萬元和徐志濤交的100萬元,還剩下93萬元,其把這93萬元通過工商銀行賬戶分兩筆轉到了茂源公司賬戶上,轉款後其告訴了徐志濤。


2018年3、4月份的一天,葉某給其打電話,說徐志濤讓他們倆到茂源公司商量一下房子的事,當天下午到茂源公司後,其和葉某去了王某3辦公室,王某3不在,葉某把該公司方會計叫了過來,葉某讓方會計查查他之前交的100萬元房款是否上賬,方會計查完之後說沒有入賬,葉某對其說,既然這100萬元沒有入賬,就不用體現出來了,如果有人問起來,就說房款還沒交齊,其答應了。其印象中方會計也說了幾句,意思是對他們商定的這個事也不反對。過了一段時間,葉某又電話約其到茂源公司,到該公司後,葉某當場讓其打了一張100萬元的借條,借條大體內容是因購房借現金壹佰萬元整,借款人:李某1,借款時間寫的是2017年10月。其印象中記得借條的落款時間是其轉付茂源公司房款的時間。


後來,葉某說借條時間不對,讓其重新打一張借條,其就在王某3辦公室給葉某又重新打了一張借條,借條日期提至2017年3月1日,即葉某當時付100萬元房款的時間。同時他們商量好,對外就說錢是2017年3月1日借的,因為當時其還在萊州上班,就說是在萊州葉某的駕校借的,然後兩人又一起到茂源公司交款。打完借條後,葉某說他之前交的100萬元房款收據找不到了,讓茂源公司方會計把他交100萬元房款的存根聯複印了一份,把複印件交給了其。其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葉某當時很緊張,害怕有關部門查起來還要解釋,其為了不連累葉某才這樣做。


張某3(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證實,2016年9月,芝罘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國樹軍涉嫌受賄案時,姚某曾向其打聽葉某的具體行賄數額。


徐志濤在留置期間供述,2012年,其曾幫助葉某聯繫萊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李某2,為葉某開發的文景鳳凰城所屬幼兒園取得了土地指標審批及土地使用權。2014年左右,其通過萊州市有關領導,將葉某的親友從萊州市第三人民醫院調到萊州市衛生防疫站。2015年將葉某的公司推薦給最高人民檢察院基建辦,葉某的公司中標後將外牆石材銷售給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11月,其向芝罘區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瞭解葉某向國樹君行賄的數額並告訴葉某按照這個數額陳述行賄事實。


2016年10月,其與李某1離婚後,覺得對不起李某1,在李某1提出買房的時候,其就找葉某幫助聯繫房源。後來在葉某的幫助下,其和李某1看好了葉某自己預定的茂源山莊的一套房子。過了一段時間,葉某給其打電話說茂源山莊那套房子價格談好了,總價款是270萬元,讓其準備170萬元就行了,餘款就不用其管了。其聽了以後沒說什麼,知道葉某是要替其交100萬元房款。2017年3月,葉某又給其打電話,說茂源山莊那套房子他交了100萬元,其和葉某說,讓葉某先墊上,以後慢慢再還。其這樣說,是為了面子上好看,跟葉某客氣客氣,葉某雖然沒有明說,但其知道這100萬元是葉某送的,不用還,對此,他們兩人都心知肚明。後來李某1把檢察院家屬小區的房子賣了176萬元,存在李某1銀行賬戶上。2017年10月的一天,其和李某1、紀某、門學勇一起去銀行取了100萬元現金,到茂源公司交了100萬元房款,王某3讓公司財務人員給其開了一張收款收據。剩下的房款加上小棚和車位共計90多萬元,都由李某1交齊了。


2018年4月初,其聽說紀委調查組到萊州要對其進行調查,便讓葉某跟李某1把這100萬元房款的事情“好好商量商量”。後來其又跟李某1說,葉某會找她商量買房的事。其之所以跟葉某這樣說,是擔心收受葉某100萬元的事情被紀委查出來,讓葉某和李某1商量一個合適的說法把這件事兒掩蓋過去,別把其收受葉某100萬元的事情暴露出來。2018年4月17日,其問李某1關於100萬元房款的事情她和葉某是怎麼商量的,李某1說葉某不想跟這100萬元沾邊,她和葉某商量好了等正式簽訂合同時葉某把這100萬元撤回去,她把款補上,其說這樣挺好的。


其間,其曾先後還給葉某6萬元、10萬元,又用漁貨抵頂了50萬餘元,共計66萬餘元,但這66萬餘元與葉某送給其100萬元在茂源碧海山莊買房的事沒有關係,這些錢是其歸還2015年8月借葉某的166萬元借款。


2012年以來,葉某先後多次給其送過酒、衣物、土特產等貴重禮品,價值總計10餘萬元,其也給葉某送過土特產品和白酒等,價值多少其不清楚。


徐志濤在庭審時供述,茂源碧海山莊樓房的價格確定以後,葉某讓其把賣房子的170萬元先交上,說餘款就不用其管了,另外賣小產權房子的錢留著裝修用,當時其什麼也沒說。後來,因為房子沒交付,要想先裝修,必須先交100萬元預付款,然後才可以提前裝修。葉某交完100萬元之後,說是可以裝修了,其當時就說這個錢先由葉某墊上。2017年11月份,葉某到煙臺保養奔馳車,其還了葉某10萬元現金。


2017年底,傳出風聲說紀委要對其進行調查,其和葉某通過幾次電話,意思是讓葉某把100萬元的事情處理好。葉某後來明確對其講,這100萬元是他和李某1的事,和其沒有關係,讓其不要管這件事。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徐志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監察機關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徐志濤的5萬元人民幣、李某1退給錢某100萬元受賄款予以追繳,由監察機關上繳國庫,受賄所得款項不足部分繼續向徐志濤追繳,追繳後上繳國庫。三、監察機關扣押在案的、未隨案移送的張某2代王某4成繳納涉案款160萬元由監察機關依法處置。


宣判後,被告人徐志濤提出上訴。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徐志濤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41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徐志濤到案後,如實供述收受孫某110萬元現金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對該起犯罪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張麗娟

審判員  牛建軍

審判員  方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豔

書記員鄧玲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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