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捷信金融算不算高利贷?祸害了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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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裁定显示捷信公司涉嫌经济犯罪。2019年12月10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即捷信公司)与黄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苏0105民初6572号)中,以捷信公司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捷信公司起诉。但该案件是否涉及违法或变相高利,裁定是否已生效,当事人是否上诉,上诉结果如何,不得而知。


捷信公司放货是否为高利贷,受到众多网友的强烈质疑。以“捷信”、"高利贷"为关键字,在悟空问答里搜索出来的问题达40多个,在百度里搜索的信息更是高达212万条。

笔者不敢妄言捷信公司的发放的第一笔贷款都是高利贷,但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很多判决书都有“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或类似的相关表述,一般是对捷信公司或第三人公司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费用过高不予支持。这也意味着捷信公司的部分放贷存在违法高利,特别是2018年之前发放的、有第三人公司(服务商)参与的贷款,通过第三人公司变相收取费用的形式,累高借款人承担实际借款利率利息。

在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人民有90多个再审裁定书,对捷信公司向个人放贷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选取一个已裁定再审的一审案件,以说明捷信公司放贷中存在的变相高息。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与耿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苏0105民初537号)一案中,耿某向捷信公司申请贷款,贷款本金20000元、分期数36期;每月还款额1103.5元;月客户服务费率0.335%;月贷款管理费率1.34%;月贷款利率1.75%;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15元;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收取客户服务费;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法。捷信公司出具的《借款人须知》载明:总贷款本金20000元、每月还款额1103.5元、分期期数36期、年贷款利率21%、贷款利息总额7126元、客户服务费2412元、贷款管理费9648元。

笔者分析:本金20000元、分36月偿还;每月还款1103.5元,以等额本息法计算的年利率为51.71731%(折合月利率4.3094%)。还款明细表如下:

通过上表可知,累计偿还利息总和为19726元,再对照合同收取的息费项目,贷款利息总额7126元+客户服务费2412元+贷款管理费9648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540元=19725元,恰好相等(因小数点相差1元)。

若以金融借贷合法的最高年利率24%计算本金20000元、分36月偿还的,每月只须偿还784.66元,累计偿还利息总和只须8247.65元。还款明细表如下:

由此可知,案例中息费总和中的11478.35元(19726元-8247.65),因违反金融借贷最高24%年利率标准,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一个案例无以反映捷信公司放贷的全部,其违法或变相高利放贷的程度如何,不得而知,但至少也可以管窥一豹。同时,笔者注意到2018年后的捷信放贷部分判例中,已没有了第三人服务商公司,其诉讼请求一般也得到法院的支持。这种规范化合法化的变化,或许与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该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 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特别期待的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捷信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有无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如何,各位网友持续关注,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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